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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近日出臺查處誣告行為試行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成都12月1日電(周俏春、姚永亮)四川省眉山市近日出臺《查處誣告行為的試行辦法》。

    該《辦法》規定,凡該市黨員、國家公務員及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故意陷害他人、敗壞他人名譽、影響他人提拔或使他人錯誤地受到組織處理或紀律、法律追究等誣告陷害幹部的人和事,將受到堅決查處;教唆他人誣告的,以共同誣告論處。其餘人員有誣告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眉山市紀委負責人解釋説,誣告行為由市紀委、監察局認定。對涉嫌誣告的調查必須經市紀委、監察局批准,由市或縣(區)紀委監察機關、市直機關紀工委實施。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黨員幹部可以向市紀委、監察局提出調查誣告行為的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證據。出臺該《辦法》並不是反對群眾檢舉揭發,要將有意誣告與錯告、檢舉失實嚴格區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