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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企領導每月必須下井4至6次 不能轉轉就算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02日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新華社鄭州12月1日電(記者古文洪)省屬煤炭企業主要領導每月必須下井4次到6次,並且不能“一轉了之”,要深入到基礎最薄弱的工作面切實指導安全作業,弄虛作假者將受到嚴肅處理,這是河南省1日開始實施的加強煤礦安全新規定中的一項。

    河南省煤炭工業局下發的《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若干規定》要求,省屬煤炭企業主要領導要嚴格下井制度,負責安全生産的副總經理及安監局長每月下井更要達到7次到10次。各類煤礦企業還必須安排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産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煤礦管理人員分班上崗並帶班下井,與工人同下同上,不得空缺。

    省煤炭工業局負責人強調,下井帶班的領導必須首選井下條件最艱苦的工作面,或者安全設施、安全措施、防範意識最薄弱的地方,決不能隨便轉轉做做樣子就算了事。

    不認真執行帶班下井的煤礦及其負責人、礦長,一經發現將受到嚴肅處理: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對該煤礦企業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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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煤礦“帶病”生産 最高將被處罰200萬元

    新華社鄭州12月1日電(記者古文洪)從12月1日起,河南省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進行生産的煤礦,在責令其停産整頓的同時,將處以50萬元到200萬元的罰款。 

    河南省煤炭工業局負責人介紹,這項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規定,對煤礦各種違規違法行為加大了懲處力度。除嚴罰煤礦“帶病”作業外,對無證照或證照不全,擅自從事生産或者停産整頓期間擅自開工的煤礦,將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開採出的煤炭及採掘設備,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沒有為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辦理意外傷害險的煤礦,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以3萬元到15萬元的罰款。

    此外,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仍然進行生産的煤礦,在經濟處罰的同時,省煤炭工業局將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頒發證照的相關部門也將立即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還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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