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11月22日電(記者姚湜)記者從吉林省政府了解到,《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日前開始施行,規定行政決策、行政執行等6個領域內的43種行為將受到行政問責,其中包括事關民生等重大問題能夠解決而未解決。
據了解,《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詳細規定了行政問責的範圍、責任劃分、種類和使用及問責程序,也包括不服問責的申訴等,涉及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賠償6個領域的43種具體行為,包括:事關民生等重大問題能夠解決而未解決,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行政執法中瞞案不報、壓案不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依法應當進行行政賠償而不賠償、逾期賠償或者依法不應當賠償而給予賠償等。
《辦法》規定,針對43種具體行為,公民、社會組織、行政首長、上級機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司法機關等都可以要求問責,行政檢查機關或其責成的任免機關進行調查處理後,由相應機關領導班子集體決定是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問責種類包括告誡或者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這些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合併使用。行政問責與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問責結果與獎懲、任免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