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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11-10-27 10:0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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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7日發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全文如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2011年10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錄

    前言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徵

    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結束語

前言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證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礎,是中國發展進步的制度保障。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實現了中國從幾千年封建專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偉大跨越,徹底結束了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歷史,人民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6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經過各方面堅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中國共産黨和中國人民意志,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創新實踐的法制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法制保障。它的形成,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歷史進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國初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面臨著組建和鞏固新生政權、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實現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艱巨任務。根據政權建設的需要,從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中國頒布實施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工會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懲治貪污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及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的組織、民族區域自治和公私企業管理、勞動保護等一系列法律、法令,開啟了新中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歷史進程。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確立了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政治制度,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確立了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1956年,中國共産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國家必鬚根據需要,逐步地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律”。此後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中國立法機關共制定法律、法令130多部。這個時期的民主法制建設,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寶貴經驗。“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遭到嚴重破壞,立法工作幾乎陷於停頓。

    1978年,中國共産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深刻總結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作出了把黨和國家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並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次會議開啟了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歷史新時期。這個時期立法工作的重點是,恢復和重建國家秩序,實行和推進改革開放。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修改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規定縣和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將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改為由選民直接選舉等,同時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7部法律,拉開了新時期中國大規模立法工作的序幕。

    1982年,適應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發生的巨大變化,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憲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為新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障,標誌著中國民主法制建設進入新的歷史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和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中國先後於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憲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確認了非公有制經濟在國家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以及“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等內容寫入憲法,推動了中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各方面的發展和進步。這個時期,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進改革開放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經濟合同法、企業破産法等法律;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強民族團結,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制定了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促進教育和文化事業發展,制定了義務教育法、文物保護法等法律。這個時期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礎。

    1992年,中國共産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作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戰略決策,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範和保障。中國立法機關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經濟立法,在規範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促進對外開放等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商業銀行法、鄉鎮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拍賣法、擔保法、海商法、保險法、票據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廣告法、註冊會計師法、仲裁法、審計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對外貿易法、勞動法等法律。為完善刑事法律,修訂刑法,形成了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修改刑事訴訟法,完善了刑事訴訟程序;為規範和監督權力的行使,制定了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法律;為進一步加強對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制定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礦産資源法等法律。

    1997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民主法制建設的深入推進和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為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21世紀,中國共産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21世紀第一個十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遠景目標,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明確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按照這一目標要求,為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中國繼續抓緊開展經濟領域立法,制定了證券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信託法、個人獨資企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政府採購法等法律,修改了對外貿易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為規範國家立法活動,健全立法制度,制定了立法法,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則、立法體制、立法權限、立法程序以及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和備案等制度系統化、法律化;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保護生態環境、發展社會事業,制定了行政復議法、高等教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工會法、文物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為保證法律有效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對刑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作出法律解釋。經過這個階段的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

    進入新世紀,根據中國共産黨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確定的在本世紀頭二十年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這一目標,為了使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更好保障人民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中國立法機關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不斷提高立法質量。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促進國家和平統一,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企業破産法、反壟斷法、反洗錢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企業國有資産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了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人民調解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此外,還制定和修改了一批加強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的法律。

    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各項法律相適應,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權限,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還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促進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法律體系科學和諧統一,中國各級立法機關先後多次開展法律法規清理工作。2009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集中開展了對法律法規的全面清理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了8部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對59部法律作出修改;國務院廢止了7部行政法規,對107部行政法規作出修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廢止地方性法規455部,修改地方性法規1417部,基本解決了法律法規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等問題。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立法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現行憲法和有傚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規706部、地方性法規8600多部,涵蓋社會關係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科學和諧統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幹,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層次

    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國現行憲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是經過全民討論,于1982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通過了4個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中國憲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立了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地位,確立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地位,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確立了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確立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中國現行憲法在保持穩定的同時,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推進而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及時將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重要經驗、原則和制度寫入憲法,充分體現了中國改革開放的突出成果,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偉大成就,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解決的是國家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是國家法制的基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立法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立法法還規定,對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構的産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産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等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也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行政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是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規可以就執行法律的規定和履行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作出規定,同時對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將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化,是對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國務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規,包括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涉及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務等各個方面,對於實施憲法和法律,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憲法和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形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可以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地方性法規可以就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屬於地方性事務的事項作出規定,同時除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外,對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同樣具有重要地位,是對法律、行政法規的細化和補充,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為國家立法積累了有益經驗。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積極行使地方立法職權,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規,對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有效實施,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部門

    憲法相關法。憲法相關法是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和國家政權運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調整國家政治關係,主要包括國家機構的産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原則方面的法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國家標誌象徵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憲法相關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構領導人員選舉制度,為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為國家機構的産生提供了合法基礎;制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建立了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和權限等方面的制度;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實現國家統一,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建立了特別行政區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和穩定;制定了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建立了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對基層組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民主自治,這成為中國最直接、最廣泛的民主實踐。制定了締結條約程序法、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反分裂國家法和國旗法、國徽法等法律,建立了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法律制度,捍衛了國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訪、出版、社團登記方面的行政法規,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權利。

    中國充分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實行普遍、平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以及差額選舉的原則。中國憲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國情和實際,中國不斷修改完善選舉制度,逐步實現了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並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實現了城鄉居民選舉權的完全平等。

    中國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依法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目前,依據憲法和法律,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此外,還建立了1100多個民族鄉。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擁有廣泛的自治權。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依法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截至2011年8月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780多部。三是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中國55個少數民族中,53個民族有自己的語言,共使用72種語言;29個少數民族有本民族的文字。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確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國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發展要求,保障各少數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務,民主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平等享有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權利,維護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係。

    中國尊重和保障人權。中國憲法全面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法律法規,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公民的人身權、財産權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以及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等經濟、政治、社會、文化權利得到切實維護。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務院還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目前,中國共有各種宗教信徒一億多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中國憲法還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中國制定了國家賠償法,建立國家賠償制度,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民法商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商法調整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價有償、便捷安全等原則。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規範商事活動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制定了民法通則,對民事商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則作出規定,明確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基本原則以及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陸續制定了合同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債權制度和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物權制度;制定了侵權責任法,完善了侵權責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體制度;制定了證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為制度,中國的海上貿易、票據、保險、證券等市場經濟活動制度逐步建立並迅速發展。

    中國高度重視保護知識産權,頒布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等以保護知識産權為主要內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規。1982年制定的商標法是中國開始系統建立現代知識産權法律制度的重要標誌,為進一步提高中國的知識産權保護水平,並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中國不斷健全知識産權法律制度,先後多次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在立法原則、權利內容、保護標準、法律救濟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對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的法律保護。截至2010年底,中國累計授予各類專利389萬多件;有效註冊商標達460萬多件,其中來自177個國家和地區的註冊商標有67萬多件。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至2010年,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共收繳侵權盜版複製品7.07億件,行政處罰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2500多件。

    為推進改革開放,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國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條件、程序、經營、監督、管理和合法權益的保障等作出規定,確定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應當尊重中國國家主權的原則,以及中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平等互利、給予優惠、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等原則,為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投資創造了良好的環境。為更好地體現平等互利和遵循國際通行規則,中國多次對這三部法律進行修改完善,充分保障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開展經貿活動的合法權益。截至2010年底,中國共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710747家,實際使用外資金額11078.58億美元,充分表明中國保護外國投資者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行政法。行政法是關於行政權的授予、行政權的行使以及對行政權的監督的法律規範,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發生的關係,遵循職權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開、有效監督等原則,既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79部和一大批規範行政權力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十分重視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規範,依法加強對行政權力行使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權力。中國制定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基本原則,規範了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規定了較為完備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執行程序,建立了行政處罰聽證制度,行政機關在作出對當事人的生産生活可能産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賦予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制定了行政復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提供救濟。依據這部法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復議處理行政爭議8萬多件。制定了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和實施程序,規範了行政許可制度,併為減少行政許可,明確了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同時規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情形下,不設行政許可。為了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一次通過9個法律修正案,取消11項行政許可;國務院先後撤銷了中央一級的許可事項1749項、改變管理方式121項、下放管理層級46項。制定了行政強制法,明確了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的原則,規範了行政強制的種類、設定權限、實施主體和實施程序,為保證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中國重視保護人類賴以生存和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制定了環境保護法,確立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基本方針,規定了各級政府、一切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為預防建設項目對環境産生不利影響,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針對特定環境保護對象,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國務院制定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地方人大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了一大批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中國已經建立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截至2010年底,共頒布1300余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中國還不斷加強環境領域行政執法,近5年來,共依法查處環境違法企業8萬多家(次),取締關閉違法排污企業7293家。

    中國還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和幼兒園管理條例、教師資格條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國民教育制度;制定了藥品管理法、母嬰保健法、獻血法、傳染病防治法、體育法、國境衛生檢疫法、食品安全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醫藥衛生制度;制定了居民身份證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槍支管理法、消防法、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看守所條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公共安全的制度;制定了公務員法、人民警察法、駐外外交人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國家公務員制度;制定了國防動員法、軍事設施保護法、人民防空法、兵役法、國防教育法和徵兵工作條例、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度;制定了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普及法、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和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長城保護條例、電影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促進科技進步、保護和繁榮文化的制度。

    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産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經濟法為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和宏觀調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經濟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制定了預算法、價格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對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理;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不斷健全稅收制度;制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反洗錢法等法律,對金融行業的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制定了農業法、種子法、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保障農業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制定了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電力法等法律,對重要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和産業促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礦産資源法等法律,規範重要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制定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産促進法等法律,促進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

    中國重視通過法律保障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有序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借鑒國際經驗,規定禁止倣冒、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詆毀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經營者公平競爭的權益。價格法規定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中國依法對財稅、金融、外匯、投資等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宏觀管理體系。中國經濟的市場化進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中國積極履行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承擔的義務,不斷完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對外貿易體制,規範了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健全了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對外貿易調查制度和對外貿易促進體制,並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完善了貿易救濟制度以及海關監管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確立了統一、透明的對外貿易制度。中國對外貿易快速增長,進出口總額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不斷提升。2010年中國出口占世界出口的比重達10.4%。

    社會法。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規範,遵循公平和諧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通過國家和社會積極履行責任,對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權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社會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規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中國制定了勞動法,將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以及勞動爭議、勞動監察等關係納入調整範圍,確立了中國的基本勞動制度;制定了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産法等法律,對安全生産、職業病預防等事項作了規定,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促進就業和解決勞動爭議的制度;制定了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會法,並先後兩次進行修訂,確定了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明確了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對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重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制定了社會保險法,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項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規定了勞動者在不同統籌地區就業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國務院還制定了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行政法規,並決定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推動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確立,為中國政府依法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法制保障。目前,中國的社會保障覆蓋面越來越大,逐步從國有企業擴大到各類社會經濟組織,從單位職工擴大到靈活就業人員和居民,從城鎮擴大到農村。截至2010年底,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2.57億人,比2002年增加了約1.7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了1.03億人;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覆蓋12.6億人,是2002年的13倍;工傷保險參保1.61億人;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覆蓋面也迅速擴大。國務院還制定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法律援助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行政法規,並決定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國覆蓋城鄉的社會救助體系已基本建立。截至2010年底,中國共有7700萬困難群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國社會保障的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切實共享發展成果。

    中國重視保障特殊群體的權益,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在保護特殊群體權益方面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對於保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發揮了重要作用。

    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它通過規範國家的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國家安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一部統一的刑法、8個刑法修正案以及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並通過了9個有關刑法規定的法律解釋。

    中國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等基本原則。中國刑法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中國刑法規定了犯罪的概念;規定了刑罰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産三種附加刑,並對刑罰的具體運用作出了規定;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産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十類犯罪行為及其刑事責任。

    中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實際,適時對刑法進行修改和解釋,不斷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作了比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佔中國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對未成年人和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從寬處理以及非監禁刑執行方式的法律規定;把不支付勞動報酬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規定為犯罪;加大了對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進一步完善了中國刑事法律制度,加強了對人權的保護,體現了中國社會文明的發展和國家民主法治的進步。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規範解決社會糾紛的訴訟活動與非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訴訟法律制度是規範國家司法活動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規範,非訴訟程序法律制度是規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規範。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了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方面的法律10部。

    中國制定了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等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並規定了管轄、回避、辯護、證據、強制措施、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保證了刑法的正確實施,保護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國制定了民事訴訟法,確立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公開審判、兩審終審等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明確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規範了證據制度,規定了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審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民事審判程序,還對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措施作了明確規定。

    中國制定了行政訴訟法,確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濟制度。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10萬餘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中國制定了仲裁法,規範了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從機構設置上保證了仲裁委員會的獨立性,明確將自願、仲裁獨立、一裁終局等原則作為仲裁的基本原則,系統規定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共仲裁各類經濟糾紛50多萬件,案件標的額達到人民幣7000多億元,對於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與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積極作用。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中國憲法、民事訴訟法對人民調解的性質和基本原則作了規定,國務院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不斷發展。2009年,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767萬多件,調解成功率在96%以上。為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中國制定了人民調解法,將人民調解工作長期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制定為法律。目前,中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82萬多個,人民調解員467萬多人,形成了覆蓋廣大城鄉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為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國還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部門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涵蓋了社會關係的各個方面,把國家各項工作、社會各個方面納入了法治化軌道,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法律已經成為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的重要手段,也為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依據。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徵

    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具體國情和發展道路不同,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不同,決定了各國的法律體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十分鮮明的特徵。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本質,由這個國家的法律確立的社會制度的本質所決定。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中國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所構建的法律體系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規範、所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有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維護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中國制定哪些法律,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規定,都堅持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志和長遠利益出發,將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中國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進。一方面,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內在要求,是在深入總結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豐富實踐經驗基礎上進行的。另一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發揮了積極的規範、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同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妥善處理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係,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功做法,又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一步發展預留了空間。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國情要求

    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如何構成,一般取決於這個國家的法律傳統、政治制度和立法體制等因素。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與這一基本國情相適應,中國憲法和法律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立法體制,這就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結構特徵,這既反映了法律體系自身的內在邏輯,也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與其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為統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這些法律規範由不同立法主體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立法權限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一個科學和諧的統一整體。

    (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鑒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各國的法律制度基於本國歷史文化傳統和社會現實情況不斷發展,也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增強而相互溝通、交流、借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始終立足於中國國情,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鑒人類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結合起來。一方面,注重繼承中國傳統法制文化優秀成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實現了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的融合;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鑒國外立法有益經驗,吸收國外法制文明先進成果,但又不簡單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又順應當代世界法制文明時代潮流。這個法律體系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和開放性,充分體現了它的獨特文化特徵。

    (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通常是對這個國家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現狀的反映。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法律體系需要不斷豐富、完善、創新。中國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於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這就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然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連續性、現實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必將伴隨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國家建設的實踐而不斷發展完善。

    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過程中,中國立法機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始終圍繞國家的工作重心,積極行使立法職權,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立法工作,積累了一些寶貴經驗,成功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路子。

    堅持有目標、按計劃、分階段積極推進。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進程中,中國立法機關根據各階段中心工作,立足現實、突出重點、精心組織,區別輕重緩急,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抓緊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法律法規,積極穩妥地推進立法工作,逐漸形成了有目標、按計劃、有重點、分階段推進法律體系建設的方法,集中立法資源,突出立法重點,及時滿足了改革開放快速推進的需要,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有效路徑。

    堅持多層次立法齊頭並進。適應中國的基本國情,根據憲法確定的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主動性的原則,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前提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制定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的法規,逐漸形成了多層次立法共同推進的立法工作格局,既大大加快了法律體系建設的步伐,又充分照顧到了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供了可行的工作模式。

    堅持綜合運用多種立法形式。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項科學的系統工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立法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抓緊制定各方面迫切需要的法律規範,同時注重對法律規範的修改和廢止,及時對法律規範進行解釋和清理,綜合運用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等多種立法形式,全方位推進立法工作。既促進了立法質量的不斷提高,保證了法律體系的科學和諧統一,又為保障法律規範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基礎。

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成就輝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任重道遠。在新的起點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完善的內在要求,也是今後立法工作面臨的重要任務。

    中國已經確定了本世紀頭二十年發展的奮鬥目標,進入改革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國內外形勢的新情況新變化,廣大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改革發展穩定面臨的新課題新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設予以回應和調整。實現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設予以推動和引導。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格局複雜化的客觀現實,對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愈來愈高,通過立法調整社會利益關係的難度愈來愈大。

    適應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中國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緊緊圍繞實現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不斷健全各項法律制度,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

    繼續加強經濟領域立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適應深化財稅、金融等體制改革要求,完善預算管理、財政轉移支付、金融風險控制、稅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加強稅收立法,適時將國務院根據授權制定的稅收方面的行政法規制定為法律;完善規範國家管理和調控經濟活動、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法律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積極加強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立法。適應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完善選舉、基層群眾自治、國家機構組織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強規範行政行為的程序立法,完善審計監督和行政復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適應司法體制改革要求,修改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完善訴訟法律制度;完善國家機關權力行使、懲治和預防腐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加強對權力行使的規範和監督,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突出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堅持以人為本,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進社會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創新社會管理等方面,逐步完善勞動就業、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收入分配、教育、醫療、住房以及社會組織等法律制度,不斷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機制,深入推進社會事業建設。

    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領域立法。適應推進文化體制改革、促進科技進步的要求,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文化産業、鼓勵文化科技創新、保護知識産權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建設創新型國家。

    高度重視生態文明領域立法。適應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完善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制度上積極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努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的矛盾,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在完善各項法律制度的同時,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實施。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做好法律法規配套規定制定工作;完善法律解釋機制的途徑和方法,建立法律解釋常態化機制,對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法律適用依據的,及時作出法律解釋;健全備案審查機構,完善備案審查機制,改進備案審查方式,加強對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健全法律法規清理工作機制,逐步實現法律法規清理工作常態化,確保法律體系內在科學和諧統一。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法律案審議制度,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審議和表決機制;探索公眾有序參與立法活動的途徑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和公佈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等制度,建立健全公眾意見表達機制和採納公眾意見的反饋機制,使立法更加充分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建立健全立法前論證和立法後評估機制,不斷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合理性,進一步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結束語

    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社會實踐永無止境,法律體系也要與時俱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樣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必須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不斷向前推進。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出了更為突出、更加緊迫的要求。中國將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加快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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