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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12-30 09:52 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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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金〔2014〕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和《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為科學規範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簡稱PPP)模式,現就規範PPP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PPP合同管理工作

PPP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基於合同建立的一種合作關係。“按合同辦事”不僅是PPP模式的精神實質,也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加強對PPP合同的起草、談判、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直至失效的全過程管理,通過合同正確表達意願、合理分配風險、妥善履行義務、有效主張權利,是政府和社會資本長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礎,也是PPP項目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地方財政部門在推進PPP中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合同管理的重要意義,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PPP合同管理工作。

二、切實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則

為規範PPP合同管理工作,財政部制定了《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見附件),後續還將研究制定標準化合同文本等。各級財政部門在推進PPP工作中,要切實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治理。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允許政府和社會資本依法自由選擇合作夥伴,充分尊重雙方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契約自由,依法保護PPP項目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共同維護法律權威和公平正義。

(二)平等合作。在PPP模式下,政府與社會資本是基於PPP項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應在充分協商、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訂立合同,並依法平等地主張闔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三)維護公益。建立履約管理、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管架構,優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PPP項目合同中除應規定社會資本方的績效監測和質量控制等義務外,還應保證政府方合理的監督權和介入權,以加強對社會資本的履約管理。與此同時,政府還應依法嚴格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建立健全及時有效的項目信息公開和公眾監督機制。

(四)誠實守信。政府和社會資本應在PPP項目合同中明確界定雙方在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移交等全生命週期內的權利義務,並在合同管理的全過程中真實表達意思表示,認真恪守合同約定,妥善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平效率。在PPP項目合同中要始終貫徹物有所值原則,在風險分擔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顧公平與效率:既要通過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實現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要在設置合作期限、方式和投資回報機制時,統籌考慮社會資本方的合理收益預期、政府方的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防止任何一方因此過分受損或超額獲益。

(六)兼顧靈活。鋻於PPP項目的生命週期通常較長,在合同訂立時既要充分考慮項目全生命週期內的實際需求,保證合同內容的完整性和相對穩定性,也要合理設置一些關於期限變更(展期和提前終止)、內容變更(産出標準調整、價格調整等)、主體變更(合同轉讓)的靈活調整機制,為未來可能長達20-30年的合同執行期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

三、有效推進PPP合同管理工作

(一)加強組織協調,保障合同效力。在推進PPP的過程中,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合同審核和履約管理工作,確保合同內容真實反映各方意願、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劃分各方義務、有效保障合法權益,為PPP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全生命週期管理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據。

(二)加強能力建設,防控項目風險。各級財政部門要組織加強對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資本以及PPP項目其他參與方的法律和合同管理培訓,使各方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和契約觀念,逐步提升各參與方對PPP項目合同的精神主旨、核心內容和談判要點的理解把握能力。在合同管理全過程中,要充分借助、積極運用法律、投資、財務、保險等專業諮詢顧問機構的力量,提升PPP項目合同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操作性,充分識別、合理防控項目風險。

(三)總結項目經驗,規範合同條款。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結合PPP項目試點工作,抓好合同管理的貫徹落實,不斷細化、完善合同條款,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形成一批科學合理、全面規範、切實可行的合同文本,以供參考示範。財政部將在總結各地實踐的基礎上,逐步出臺主要行業領域和主要運作方式的PPP項目合同標準示範文本,以進一步規範合同內容、統一合同共識、縮短合同準備和談判週期,加快PPP模式推廣應用。

財政部
2014年12月30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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