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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農村工作條例》

2019-09-01 17:2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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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産黨農村工作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中國共産黨農村工作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高新時代黨全面領導農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農村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總抓手,健全黨領導農村工作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加快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讓廣大農民過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條 農業農村農民(以下簡稱“三農”)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把解決好吃飯問題作為治國安邦的頭等大事,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動城鄉融合發展,集中精力做好脫貧攻堅、防貧減貧工作,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四條 黨的農村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在農村工作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保證農村改革發展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切實保障農民物質利益和民主權利,把農民擁護不擁護、支持不支持作為制定黨的農村政策的依據;

(三)堅持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夯實黨的農村政策基石;

(四)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推進鄉村産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五)堅持教育引導農民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把農民群眾緊緊團結在黨的周圍,築牢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

(六)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分類指導、循序漸進,不搞強迫命令、不颳風、不一刀切。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實行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農村工作領導體制。

第六條 黨中央全面領導農村工作,統一制定農村工作大政方針,統一謀劃農村發展重大戰略,統一部署農村重大改革。黨中央定期研究農村工作,每年召開農村工作會議,根據形勢任務研究部署農村工作,制定出臺指導農村工作的文件。

第七條 黨中央設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黨中央負責,向黨中央和總書記請示報告工作。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發揮農村工作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等作用,定期分析農村經濟社會形勢,研究協調“三農”重大問題,督促落實黨中央關於農村工作重要決策部署。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農村工作的領導,落實職責任務,加強部門協同,形成農村工作合力。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事務。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定期研究本地區農村工作,定期聽取農村工作彙報,決策農村工作重大事項,召開農村工作會議,制定出臺農村工作政策舉措,抓好重點任務分工、重大項目實施、重要資源配置等工作。

第九條 市(地、州、盟)黨委應當把農村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做好上下銜接、域內協調、督促檢查工作,發揮好以市帶縣作用。

第十條 縣(市、區、旗)黨委處於黨的農村工作前沿陣地,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職責清晰的責任體系,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農村工作的要求和決策部署。縣委書記應當把主要精力放在農村工作上,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統籌謀劃,狠抓工作落實。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應當設立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省市級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一般由同級黨委副書記任組長,縣級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任組長,其成員由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人以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十二條 加強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部門建設,做好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工作。各級黨委農村工作部門履行決策參謀、統籌協調、政策指導、推動落實、督導檢查等職能。

第十三條 各級黨委應當完善農村工作領導決策機制,注重發揮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作用,注重發揮智庫和專業研究機構作用,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

第三章 主要任務

第十四條 加強黨對農村經濟建設的領導。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嚴守耕地紅線,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現代農業産業體系、生産體系、經營體系,促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民持續增收致富。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鞏固和擴大脫貧攻堅成果。

第十五條 加強黨對農村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領導。完善基層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豐富基層民主協商形式,保證農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宗族惡勢力,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促進農村社會公平正義。堅決取締各類非法宗教傳播活動,鞏固農村基層政權。

第十六條 加強黨對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領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農民群眾中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宣傳教育,建好用好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加強農村思想道德建設,傳承發展提升農村優秀傳統文化,推進移風易俗。加強農村思想政治工作,廣泛開展民主法治教育。深入開展農村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豐富農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和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十七條 加強黨對農村社會建設的領導。堅持保障和改善農村民生,大力發展教育、醫療衛生、養老、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等農村社會事業,加快改善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條件,提升農民生活質量。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鄉村社會。

第十八條 加強黨對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領導。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促進農業綠色發展,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十九條 加強農村黨的建設。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把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地位不動搖,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全面領導鄉鎮、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推行村“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加強村黨組織對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領導,發揮它們的積極作用。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的議事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實行“四議兩公開”。各級黨委特別是縣級黨委應當認真履行農村基層黨建主體責任,堅持抓鄉促村,選優配強村黨組織書記,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加強黨內激勵關懷幫扶,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持續加強基本隊伍、基本活動、基本陣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設。

各級黨委應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深入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加強農村紀檢監察工作,把落實農村政策情況作為巡視巡察重要內容,建立健全農村權力運行監督制度,持續整治侵害農民利益的不正之風和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

第四章 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作為基本要求,加強農村工作隊伍建設。

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懂“三農”、會抓“三農”,分管負責人應當成為抓“三農”的行家裏手。加強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管理、使用,健全培養鍛鍊制度,選派優秀幹部到縣鄉挂職任職、到村擔任第一書記,把到農村一線工作鍛鍊、幹事創業作為培養幹部的重要途徑,注重提拔使用實績優秀的農村工作幹部。

農村工作幹部應當增強做群眾工作的本領,改進工作作風,深入基層,認真傾聽農民群眾呼聲,不斷增進與農民群眾的感情,堅決反對“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應當加強農村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縣域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制度和農村人才定向委託培養制度。大力提高鄉村教師、醫生隊伍素質。加強農業科技人才隊伍和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培養一支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隊伍,造就更多鄉土人才。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應當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計生協等群團組織的優勢和力量,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等積極作用,支持引導農村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發展,鼓勵社會各界投身鄉村振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應當注重發揮改革對農業農村發展的推動作用。以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為主線推動深化農村改革,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健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與時俱進推動“三農”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調動億萬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産力。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注重發揮投入對農業農村發展的支撐作用。推動建立“三農”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拓寬資金籌措渠道,確保“三農”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應當注重發揮科技教育對農業農村發展的引領作用。深入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健全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現代農業教育體系、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把農業農村發展轉到創新驅動發展的軌道上來。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應當注重發揮鄉村規劃對農業農村發展的導向作用。堅持規劃先行,突出鄉村特色,保持鄉村風貌,加強各類規劃統籌管理和系統銜接,推動形成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多規合一的規劃體系,科學有序推進鄉村建設發展。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注重發揮法治對農業農村發展的保障作用。堅持法治思維,增強法治觀念,健全農業農村法律體系,加強農業綜合執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自覺運用法治方式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發展、維護農村穩定,提高黨領導農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六章 考核監督

第二十八條 健全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考核機制。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農村基層黨組織書記是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第一責任人。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下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農村基層黨組織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開展督查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評先獎優、問責追責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每年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省以下各級黨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 實行市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制度,將抓好農村工作特別是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貧困縣精準脫貧成效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由上級黨委統籌安排實施,考核結果作為對市縣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農村工作職責的,應當依照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予以問責;對農村工作履職不力、工作滯後的,上級黨委應當約談下級黨委,本級黨委應當約談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中央和地方黨政機關各涉農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農村工作各項決策部署的職責,貼近基層服務農民群眾,不得將部門職責轉嫁給農村基層組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予以問責。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委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幹部敢於擔當作為、勇於改革創新、樂於奉獻為民,按照規定表彰和獎勵在農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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