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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讀

2020-07-23 11:39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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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名稱是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法定事項。近年來,各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履職,加強醫療機構名稱管理,但仍有一些醫療機構名稱不規範、不嚴謹,使用未經核準的字樣、故意倣造其他醫療機構名稱,對人民群眾看病就醫造成誤導,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為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五個方面的具體要求。一是嚴格履行名稱管理職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條件準確核查、登記名稱。二是嚴禁利用名稱誤導患者。醫療機構名稱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的命名規則,不得使用可能産生歧義或者誤導患者的名稱,不得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模倣或者暗示其他醫療機構名稱。三是嚴禁使用未經核準的醫療機構名稱。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跨國家名稱、“國際”字樣的,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命名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6〕433號)規定的條件,並按程序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核準,未經核準,不得使用。四是嚴格排查清理違規醫療機構名稱。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對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名稱進行排查清理。對於違規命名的,依法指導其變更名稱。五是依法嚴厲打擊醫療機構利用名稱違規執業。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醫療機構擅自使用知名醫院名稱標識的,利用違規名稱發佈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誘導患者、誇大病情或者療效、價格欺詐的,要加大打擊力度,依法綜合運用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等信用監管手段,增加其違法成本。

《通知》強調,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醫療機構名稱信息共享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在審批受理環節實行不規範名稱預警提示,在日常監管中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規範醫療機構名稱。要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增強醫療機構和社會公眾依法維權意識,共同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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