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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解讀

2021-12-02 10:16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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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背景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原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于2003年出臺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該目錄是分類收集和處置醫療廢物的重要依據,為規範管理醫療廢物、維護人民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實施十幾年來,我國醫療廢物管理面臨著新形勢新變化,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一些問題需要厘清。特別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生態環境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規定“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這些都對修訂2003年版的目錄提出了要求。

為進一步提高醫療廢物分類管理水平,實現醫療廢物處置的無害化、減量化、科學化,國家衛生健康委和生態環境部對目錄進行修訂,形成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目錄》)。《目錄》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二、主要內容

《目錄》延續了原有的五個類別和特徵,增加了分類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滿足相應條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內容。

(一)在正文部分中,明確了目錄製定的依據和適用範圍,提出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應當與處置方式相銜接,鼓勵減少使用含汞的醫療器械,鼓勵使用可復用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同時,重申了部分廢物的處置要遵照相應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等。

(二)在附表1《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對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五類常見組分或廢物名稱進行了歸類與細化,新增了收集方式,進一步明確了醫療廢物的盛裝方法和收集管理要求。例如,規定了被污染的除銳器以外的廢物均屬於感染性廢物;16周胎齡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組織屬於病理性廢物;明確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廢棄標本的處理方法等。此外,還補充説明了一些常見的廢棄物不屬於醫療廢物,例如盛裝消毒劑、透析液的空容器等。

(三)在附表2《醫療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規定了一些無風險或風險較低的醫療廢物,在滿足相應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例如,安瓿瓶、導絲等在滿足豁免條件時,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此舉可明顯減少不必要的利器盒使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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