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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解讀

2022-01-20 11:16 來源: 知識産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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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保障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代表的合法權益,落實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和“十四五”規劃部署,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促進專利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知識産權局于2022年1月7日印發《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專利代理行業對標國際高標準,積極擴大開放,提升服務國際化水平,關係到我國自主知識産權的質量和水平,關係到提升我國經濟實力、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對實現知識産權強國建設戰略目標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既涉及專利代理行業規範發展,也涉及我國市場主體的創新成果能否在其他國家獲得有效保護。鋻於專利代理相關工作的專業性和法律性,有必要在積極擴大開放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對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進行管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和“十四五”規劃決策部署,為規範審批管理等工作的條件和程序,保障各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依法履職,有必要加快制定落實《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的規範性文件。

二、工作思路

《辦法》作為對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進行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國家知識産權局在起草、制定過程中,主要堅持了以下工作思路:一是立足我國國情,適應專利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實際需要,積極擴大專利代理領域對外開放。通過為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提供規範、便利、友好、透明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二是落實好《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強化制度支撐,保障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代表的合法權益,規範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的條件、程序等要求;三是明確法律責任,完善行為規範,加強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代表的事中事後監管,優化政務服務,凝聚各方力量,推動專利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四章十九條,各章分別是:總則,設立代表機構許可的條件、程序,代表機構的管理以及附則。《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代表機構的基本規定

《辦法》明確了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基本規定。一是明確了工作分工。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作為專利代理行業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家知識産權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依法對代表機構及其代表進行管理。二是確立了平等原則。代表機構在同等條件下,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知識産權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關於設立代表機構許可的條件和程序

在總結專利代理機構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辦法》細化了對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備案等管理制度。《辦法》規定,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家知識産權局批准。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外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自國家知識産權局批准之日起90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依法開展代表機構備案工作。

(三)關於代表機構管理

針對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辦法》規定了代表機構或者代表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國家知識産權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可以進行警示談話、提出意見,督促及時整改,依法予以查處,必要時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郝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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