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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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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登出公司登記制度實施辦法 

2025年9月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5號公佈 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強制登出公司登記,完善公司退出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自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和《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強制登出公司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在登出登記前須經批准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擬強制登出公司登記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並記于公司名下。公告可以採取批量方式,公告期限為九十日。

公告內容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註冊號、擬強制登出登記法定事由、法律依據、擬強制登出登記意見、異議方式、公告起止日期等。

第四條 公告期內,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擬強制登出公司登記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異議。

相關部門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異議理由和相關材料。

債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異議理由和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主體資格文件、聯絡方式;

(二)表明異議人與擬被強制登出登記的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材料;

(三)其他相關材料。

異議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記機關認為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及補正期限。

公司登記機關經審查,認定異議成立的,應當終止強制登出程序;認定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 強制登出程序終止的,擬被強制登出登記的公司應當及時開展清算,依法申請登出登記。自強制登出程序終止之日起滿三年,公司仍未申請登出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再次啟動強制登出程序。

第七條 公告期限屆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製作強制登出登記決定書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進行送達。擬被強制登出登記的公司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強制登出登記決定書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註冊號、強制登出登記法定事由、法律依據、強制登出登記決定、救濟途徑、決定機關、決定日期等。

第八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強制登出登記決定後,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出特別標注並向社會公示。

被強制登出登記的公司未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九條 公司自被強制登出登記之日起終止,其名稱的管理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公司被強制登出登記的,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第十條 已經被強制登出登記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在公司被強制登出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恢復公司登記:

(一)正在被立案調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二)正處於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調解、執行等程序中的;

(三)正處於清算、破産程序中的;

(四)存在其他確需恢復登記的情形。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申請恢復登記的,應當提供存在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情形的説明和相關材料。

債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恢復登記的,應當提供存在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情形的説明和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主體資格文件、聯絡方式;

(二)表明申請人與被強制登出登記的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材料;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恢復公司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公司登記機關認為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及補正期限。

公司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恢復公司登記,在十個工作日內製作恢復登記決定書;不予恢復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公司被強制登出登記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恢復公司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恢復公司登記決定後,應當將其恢復為被強制登出登記前的狀態,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公司名稱已經被第三人註冊使用的,恢復登記時公司登記機關只恢復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註冊號,不再恢復其名稱。

恢復登記的公司,應當及時開展清算,依法申請登出登記。自恢復登記之日起滿三年,公司仍未申請登出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再次啟動強制登出程序。

第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加強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與登記註冊、行政許可、執法辦案等系統的互聯互通;加強與其他部門對強制登出公司登記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升強制登出公司登記便利化程度。

第十六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申請異議、恢復公司登記,或者利用申請異議、恢復公司登記,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強制登出公司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等,按照《經營主體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本辦法制定統一的強制登出公司登記數據規範和系統建設規範,以及強制登出公司登記相關文書格式範本。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機關強制登出分公司登記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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