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促進未落戶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國務院發文→

2026-05-22 20:17 來源: 中國政府網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實施意見》,提出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務與戶籍挂鉤因素,促進未落戶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關於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保醫保、就業服務等,一起來看——

加強隨遷子女教育保障

學齡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做好存量學位資源挖潛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學位,鞏固提升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就讀公辦學位比例

對暫時無法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的隨遷子女,常住地政府切實落實購買學位責任,減輕隨遷子女家庭的教育支出負擔。

隨遷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因常住地變化或父母工作調動等需要轉學的,常住地政府按規定予以保障

著力提高隨遷子女就讀公辦初中比例,九年一貫制學校校內直升政策對隨遷子女、當地戶籍學生同等對待

落實學生資助政策,確保對家庭經濟困難隨遷子女應助盡助

推動將隨遷子女納入常住地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公共服務範圍

落實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常住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

擴大公租房保障範圍

推動更多城市將穩定就業居住的未落戶常住人口家庭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推行按就業居住年限、住房困難程度確定保障對象、保障方式、保障標準、準入條件和退出機制。

採取實物保障、貨幣補貼等多種方式,在合理輪候期內對符合條件的未落戶常住人口家庭予以保障

統籌中央和地方現有資金渠道,按規定對相應公租房籌集任務予以支持

加強公租房與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銜接。

穩步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健全就業地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制度

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的戶籍限制,大力推進全民參保計劃,引導支持各類勞動者在就業地參加職工社會保險。

健全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制度,完善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研究促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措施,將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範圍擴大到更多地方和平臺企業

持續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穩妥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鞏固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省級統籌成效。

加強常住地基本醫療保障

加力落實持居住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超大特大城市等各類城市切實保障外地戶籍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等在常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各地對持居住證參保人員按照戶籍人口相同標準給予財政補助,鞏固擴大參保覆蓋面。

加強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管理服務,提升異地就醫備案管理和結算報銷可及性、便利性

各地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

加快推動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基本統一,促進參保地、就醫地價格項目和支付方式銜接。

強化就業基本公共服務

對符合條件的城鎮常住人口依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落實就業援助政策

將基層就業公共服務融入以黨建引領基層治理範疇,在鄉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中落實。

做好未落戶自主創業人員創業扶持,按規定給予融資對接、場地提供、開業指導、稅費減免等支持。

引導企業等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培訓制度,加強與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成人學校等合作,對農民工等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提升實用型專業技能。

支持農民工參與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評價,引導企業對技能人才實行崗位薪酬與崗位價值、技能等級雙挂鉤。

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建設就業技能提升培訓設施。

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務

逐步將未落戶常住人口納入常住地兒童關愛、養老助老、社會救助、扶殘助殘等基本公共服務範圍,放開放寬戶籍限制

支持流動兒童融入城市,推動各地出臺流動兒童在居住地享有關愛服務基礎清單,促進流動兒童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

對在城鎮穩定就業居住期間發生生活困難的未落戶常住人口,加強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做好社會救助與失業保險等政策銜接

完善臨時救助政策,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員,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在急難發生地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

促進殘疾人中的困難群體和勞動者在常住地就近平等享有扶殘助殘、就業創業等基本公共服務。

探索加強戶籍地、常住地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協作配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潮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