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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08:00:00
索 引 號: 000014349/1993-00105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文秘工作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1993年12月22日
標  題: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清理政策性關稅減免文件意見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1993〕88號 發佈日期: 2015年12月18日
主 題 詞: 關稅 政策 通知

索 引 號:

000014349/1993-00105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文秘工作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1993年12月22日

標  題: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清理政策性關稅減免文件意見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1993〕88號

發佈日期:

2015年12月18日

主 題 詞:

關稅 政策 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關於清理政策性關稅減免文件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3〕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清理政策性關稅減免文件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按此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關於清理政策性關稅減免文件的意見

國務院: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決定精神,李嵐清副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研究了清理政策性關稅減免文件問題。會議認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改革開放,吸引外資,加快技術進步,支持工農業生産,發展國民經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減免稅政策、規定過多,其中相當一部分不規範,不符合國際慣例和黨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因此,對減免稅政策、規定進行清理是十分必要的。清理的目的是減少減免稅政策、規定,增加透明度,減少隨意性,按照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在全國實施統一的稅率,更好地發揮關稅的宏觀調節作用。
  清理減免稅政策、規定工作政策性很強,必須積極穩妥地進行。為此,我們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清理減免稅政策、規定的原則
  (一)對不違反國際慣例而對我國經濟發展、對外開放有較好促進作用的減免稅政策、規定予以保留,繼續執行。
  (二)對不符合國際慣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利於平等競爭或明顯不合理的減免稅政策、規定應儘快調整或廢止。
  (三)對有時間限制或數額限制的減免稅政策、規定,一般到期或額滿為止,不再延長時間或增加數額。
  (四)具體可採取“一次清理,分步到位”的做法,並與降低關稅水平相配合,逐步縮小減免稅的範圍,在稅率調整到合理水平時,即取消相應的減免稅政策、規定,以免引起太大的震動。
  (五)考慮到目前進口關稅稅率調整尚未到位,以及將要實施外匯匯率並軌等因素,對部分稅率高而又必須給予扶持的部門和行業的産品(限于原材料和基礎元器件),通過統一規定“暫定稅率”解決,個別帶有政府採購性質的可採取財政補貼解決。
  二、關於需要廢止和修改調整的文件
  現行減免稅優惠政策、規定共涉及一百五十七個文件,按照上述清理原則,建議對其中九十八個明顯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國際慣例的文件儘快分步取消,其中一九九三年底需廢止或修改調整的文件共計三十六個。一九九三年底廢止文件(詳見附件一)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不符合國際慣例的文件五個。如進口樣機或貨樣免稅的規定,與德國西門子公司合作項目進口設備減稅的規定,國內企業在國外施工後運回的外購設備免稅的規定等。
  (二)不利於平等競爭或明顯不合理的文件十一個。如港澳臺胞在特區內購房可免稅進口家電、傢具、小汽車、摩托車的規定,對指定公司進口寄售洋煙、洋酒予以減稅的規定,對僑匯商品的減稅規定,對進口維修用家電關鍵件的減稅規定,對廣東、福建省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企業進口貨運及特種車輛的免稅規定,對廣東南澳島進口有關物資的減免稅規定以及特區進口供零售用燃料油的免稅規定等。
  (三)一九九三年底到期的文件四個。如新聞出版署進口新聞用紙減免稅的規定,南京汽車廠進口依維柯汽車關鍵件的減稅規定,廣東及廣西若干市縣進口漁需物資的免稅規定等。
  (四)通過調整稅率或採用“暫定稅率”解決問題的文件五個。如飛機和航材及專用零部件的減稅規定,定點企業進口錄像機散件減稅的規定,進口巨型輪胎減稅的規定及進口拆解用廢船的免稅規定等。
  (五)進口對外宣傳用設備和材料的免稅政策規定,考慮到已實行十年,且沒有明確範圍,金額也不大,建議取消;有關科研單位進入大中型企業後進口的科研用品免稅規定因與其他保留執行的文件交叉,也建議予以廢止。
  除上述停止執行的二十七個文件以外,還有一些政策需作修改或調整(詳見附件二),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沿海開放城市和開放地區進口技改設備及農業出口創匯項目加工設備的免稅政策,國務院規定一九九三年底停止執行,考慮到內陸省會城市及沿江、沿邊開放城市進口上述設備的免稅政策一九九五年底到期,且目前外資企業在投資額度內進口設備基本上都是免稅的,為平衡政策,促進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技術改造,建議從一九九四年起沿海開放城市和開放地區進口技改設備及農業出口創匯項目的加工設備,改按內地進口技改設備減半徵收關稅的政策執行。對轉貸世界銀行貸款,以及利用日本“黑字還流”貸款的技改項目,其進口設備的減免稅政策也按此精神調整。鋻於北京市享受沿海開放地區優惠政策的時間較晚(從一九九一年九月開始),對該市進口技改設備及農業出口創匯項目的加工設備的免稅政策,比照內陸省會城市執行到一九九五年底。對使用國家技改專項及重點建設專項結存外匯進口國內不能生産的關鍵設備的免稅政策,執行到額度用完為止。
  第二,關於通信、港口、鐵路、公路、機場引進技術、設備減半徵稅的規定,應于一九九〇年底(“七五”期間)到期,但這些部門是發展國民經濟的“瓶頸”部門,在稅率較高而且結構不盡合理的情況下,若取消關稅優惠政策將不利於經濟發展,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一直按上述規定執行至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出新的政策,在新文件出臺前,暫按原有規定辦理。
  進口環節增值稅和其他國內稅收問題,均按國務院有關財稅改革的規定辦理,請財政部、稅務總局相應行文。
  考慮到大多數減免稅政策、規定是根據中央或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或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或聯合製訂的,我們建議上述第一批需要廢止的減免稅文件,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需要修改調整的減免稅文件,由各有關部門或牽頭部門按以上提出的清理意見,儘快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修改調整。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遵照執行。

  附件:一、一九九三年底廢止的政策性減免稅文件
     二、一九九三年底需修改調整的政策性減免稅文件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

一九九三年底廢止的政策性減免稅文件

序號 發文單位 文   號  標       題
 1  

國家經委、海關總署

經進〔1987〕646號 關於印發《用於消化吸收的進口樣機減免稅辦法》的通知 
 2  海關總署 (87)署稅字第367號  關於中國機電工業與西德西門子公司合作項目所需進口機器設備等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
 3  海關總署 (83)署稅字第86號 關於國外承包工程退役施工機械設備運回國內仍准予免稅的復函
 4  海關總署 (83)署稅字第86號 關於中情所進口消費品樣品徵免稅問題的通知
 5  海關總署 署稅〔1991〕60號 關於進口貨樣申請減免稅問題的復函
 6  海關總署 (84)署稅字第269號 關於下達實施《海關對二線建成以前的經濟特區進出口貨物和個人自用物品徵免稅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7  海關總署 (90)署監一字第561號 關於對經濟特區加油站進口燃料油的監管和徵免稅問題的通知
 8  國家經委 經貿〔1987〕294號 關於認真執行《維修部分進口家用電器幾個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
 9 機電進口審查辦、海關總署 國機審〔1990〕1號 關於印發《關於維修用國家限制進口的家用電器關鍵部件進口管理辦法》的通知
 10  海關總署 署稅〔1991〕649號 關於寄售進口洋酒、啤酒、飲料稅收問題的通知
 11  海關總署 (90)署稅字第352號 關於進口寄售煙特準減徵關稅的通知
 12 海關總署、財政部、商業部 (80)署稅字第621號 關於用留成僑匯進口供應僑戶商品關稅徵免的規定
 13  海關總署 (85)署稅字第616號 關於用留成僑匯進口供應僑戶商品的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14  商業部等 (87)商友聯字第9號 關於改善贍家僑匯物資供應幾項規定的通知
 15  國務院 國函〔1993〕4號 國務院關於給予廣東省南澳島優惠政策的批復
 16  海關總署 (87)署貨字第1091號 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聽取廣東省關於進一步促進“三來一補”業務發展彙報的會議紀要》的通知
 17  海關總署 署稅〔1992〕232號 關於南京汽車製造廠一九九二、九三年度利用自籌外匯進口依維柯汽車關鍵件特準減稅的通知
 18  海關總署 署稅〔1993〕410號 關於九三年進口新聞出版用紙特准予以減免稅的函
 19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局、財政部、國家計委, 署稅〔1990〕1209號 關於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廣東省十五個市、縣使用出口海産品留成外匯進口漁需物資稅收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20  海關總署 署稅〔1992〕67號 關於北海市、防城、合浦、欽州縣以出口海産品所得留成外匯進口漁需品稅收問題的批復
 21 海關總署、國家稅務局、國家教育委員會 署稅〔1991〕391號 關於下達《關於衛星電視教育所需進口錄像機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22  海關總署 〔92〕—46傳真電報 關於機電部定點企業進口錄像機散件准予減稅的通知
 23  海關總署 署稅〔1990〕696號 關於進口重型礦用自卸車配套用巨型輪胎稅收問題的復函
 24  海關總署 (87)署稅字第159號 關於進口飛機專用器材和零部件稅收問題的通知
 25  海關總署  (83)署稅字第4號 關於拆解進口廢船徵免稅問題的通知
 26 海關總署、財政部、中央對外宣傳小組 (84)署稅字第164號 關於進口對外宣傳用的設備和材料予以免稅的通知
 27  海關總署 (87)署稅字第267號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推進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企業的規定》中有關稅收待遇問題的通知

 

附件二

一九九三年底需修改調整的
政策性減免稅文件

序號 發文單位 文 號 標       題
 1    海關總署 署監一〔1993〕623號 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沿海開放地區進出貨物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2  海關總署 署稅〔1991〕440號 關於沿海開放城市和開放地區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延長執行的通知
 3 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計委 (86)署稅字第1285號 關於利用中國投資銀行轉貸世界銀行貸款進口貨物的稅收問題的通知
 4  海關總署 (88)署稅字第945號 關於中國投資銀行轉貸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進口貨物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
 5

海關總署、財政部

(88)署稅字第155號 關於通過中國農業銀行使用世界銀行農村信貸項目貸款進口貨物的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
 6  海關總署 (88)署稅字第668號 關於利用日本“黑字還流”貸款項目進口的機器設備准予比照技術改造項目給予稅收優惠的通知
 7  海關總署 (89)署稅字第356號 關於利用日本“黑字還流”貸款農業項目進口飼料、農藥等的稅收問題的通知
 8  海關總署 署監一〔1991〕1684號 關於北京市適用沿海經濟開放地區關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批復
 9 國家經委、海關總署、財政部 經進〔1986〕394號 關於通信、港口、鐵路、公路、機場引進技術、設備減免稅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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