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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14:4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146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27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6〕54號 發佈日期: 2016年07月07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146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27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6〕54號

發佈日期:

2016年07月07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

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6〕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於“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保障行政訴訟法有效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消極對待行政應訴、干預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有的還較為突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於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三、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要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量,做到答辯形式規範、説理充分,提供證據全面、準確、及時,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

四、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要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六、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或者法律適用問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

七、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要強化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的行政應訴責任,同時發揮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應當共同做好原行政行為的應訴舉證工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由一個機關實施。

八、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員,積極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確保行政應訴工作力量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要切實保障行政應訴工作經費、裝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要建立行政應訴培訓制度,每年開展一到兩次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應訴能力。

九、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行政機關要不斷規範行政行為,認真研究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十、強化行政應訴工作監督管理。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要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於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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