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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
2016-09-23 14:49:11
索 引 號: 000014349/2001-00049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01年10月30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2001〕35號 發佈日期: 2016年09月23日
時  效: 根據《國務院關於宣佈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國發〔2015〕68號),此文件已宣佈失效。

索 引 號:

000014349/2001-00049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01年10月30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2001〕35號

發佈日期:

2016年09月23日

時  效:

根據《國務院關於宣佈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國發〔2015〕68號),此文件已宣佈失效。


時  效:

根據《國務院關於宣佈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國發〔2015〕68號),此文件已宣佈失效。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

國發〔200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行彩票是國家籌集公益資金的一種重要手段。近年來,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發行方式不斷更新,發行規模不斷擴大,促進了社會福利事業和體育事業的發展。但是,當前彩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個別地方和部門違反國務院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一些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彩票發行方式和遊戲規則,或在宣傳中發佈可能誤導公眾的信息;個別地區存在民間私自發行彩票、代銷境外“六合彩”等非法行為;彩票發行管理辦法、資金和財務管理制度不盡完善,發行費用比例過高;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範圍過於狹窄。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彩票市場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加強對彩票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彩票發行和銷售行為,適當擴大彩票發行規模,支持社會保障事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彩票發行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任何地方和部門均無權批准發行彩票。目前,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彩票有兩種,即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要堅決取締各種以有獎銷售或抽獎方式變相發行彩票的活動,加大對民間私自發行彩票、代銷境外“六合彩”等非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財政部要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進行查處,涉及政府部門和行政機關的,要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觸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財政部負責起草、制定國家有關彩票管理的法規、政策;管理彩票市場,監督彩票的發行和銷售活動;會同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研究制定彩票資金使用的政策,監督彩票資金的解繳、分配和使用。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制度,分別研究制定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本系統彩票發展規劃;研究提出發行額度並經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確保及時足額向財政專戶解繳彩票公益金;加強對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擴大發行規模。

三、國務院對年度彩票發行規模仍實行額度管理。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發行彩票要向財政部提出額度申請,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經國務院批准後由財政部將發行額度分別下達給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由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據此制定具體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年度執行中,財政部可根據彩票市場情況,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提出調整彩票發行額度的意見,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四、從2001年起,適當擴大彩票發行規模,並對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比例進行調整。財政部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分別確定民政部門和體育部門的彩票公益金基數,基數以內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和體育部門繼續按規定的範圍使用;超過基數的彩票公益金,20%由民政和體育部門分別分配使用,80%上交財政部,納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統一管理和使用。

五、從2002年1月1日起,彩票發行資金構成比例調整為:返獎比例不得低於50%,發行費用比例不得高於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於35%。今後隨彩票發行規模的擴大和品種增加,進一步適當調整彩票發行資金構成比例,降低發行費用,增加彩票公益金。

六、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對彩票發行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用必須納入財政專戶,支出應符合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彩票公益金不得用於平衡預算,發行費用結余不得用於補充民政、體育部門的行政經費。國家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彩票發行以及彩票公益金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的審計,年度審計結果向社會公佈。

七、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起草《彩票管理條例》,報國務院審批後公佈執行。財政部要儘快制定統一的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財務管理以及彩票公益金管理的辦法,規範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的行為,加強對彩票資金的監督及管理。

                          國務院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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