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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16:5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8-00228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3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8〕126號 發佈日期: 2019年01月08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8-00228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3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8〕126號

發佈日期:

2019年01月08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第二批

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

國辦發〔2018〕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京津冀、上海、廣東(珠三角)、安徽(合蕪蚌)、四川(成德綿)、湖北武漢、陜西西安、遼寧瀋陽等8個區域和有關省市、部門,在知識産權保護、科技成果轉化激勵、科技金融創新、軍民深度融合、管理體制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大膽創新,取得了一批改革突破和可複製推廣經驗,國務院辦公廳已于2017年印發通知予以推廣。之後,相關方面繼續加強改革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支持創新的改革舉措,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在更大範圍內複製推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廣的改革舉措(共23項)

(一)知識産權保護方面5項:知識産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省級行政區內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産權案件跨市(區)審理;以降低侵權損失為核心的專利保險機制;知識産權案件審判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基於“兩表指導、審助分流”的知識産權案件快速審判機制。

(二)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方面4項:以事前産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模式;技術股與現金股結合激勵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方利益捆綁機制;“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

(三)科技金融創新方面5項:區域性股權市場設置科技創新專板;基於“六專機制”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週期金融綜合服務;推動政府股權基金投向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容錯機制;以協商估值、壞賬分擔為核心的中小企業商標質押貸款模式;創新創業團隊回購地方政府産業投資基金所持股權的機制。

(四)軍民深度融合方面6項。

(五)管理體制創新方面3項:允許地方高校自主開展人才引進和職稱評審;以授權為基礎、市場化方式運營為核心的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機制;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動改革創新的決策容錯機制。

二、高度重視推廣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深刻領會和把握推廣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重大意義,將其作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抓手。要著力推進構建與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新體制、新模式,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政府職能深刻轉變,促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打造國際一流、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增強內生動力、釋放內需潛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把推廣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列為本地區重點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各自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推廣工作方案。要加強督促檢查,積極創造條件開展複製推廣工作,確保改革舉措落地生根、産生實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能,積極協調、指導推進複製推廣工作。需國務院批准的事項要按程序報批,需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按法定程序辦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適時督促檢查推廣工作進展情況及效果,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推廣清單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12月23日          

(本文有刪減)


附件


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推廣清單


序號

改革舉措

主 要 內 容

指導部門

推廣範圍

一、知識産權保護方面(共5項)

1

知識産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

整合分散的審判資源,實行知識産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合一”,實現審判力量集中、審判標準統一,提高審判效率,縮短審判週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知識産權局

全國

2

省級行政區內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産權案件跨市(區)審理

授權市級人民法院跨市(區)管轄省級範圍內第一審知識産權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優勢審判資源管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實現裁判標準統一。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産權局

全國

3

以降低侵權損失為核心的專利保險機制

圍繞專利應用和維權,開發包括專利代理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等保險産品,降低創新主體的侵權損失。

國家知識産權局、中國銀保監會

全國

4

知識産權案件審判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

法院審理知識産權案件時,可以引入技術調查官,幫助法官準確高效地認定技術事實,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産權局

全國

5

基於“兩表指導、審助分流”的知識産權案件快速審判機制

法官助理庭前指導原被告雙方聚焦問題,指導原被告雙方填寫《訴訟要素表》和《有效抗辯釋明表》,幫助原告全面檢視己方訴訟請求和證據,向原被告雙方釋明裁判法律依據;庭審時法官主要審理上述兩個表格中的焦點問題,大幅減少反復釋明法律規定和討論原被告雙方的無效主張、抗辯質證的時間,提高庭審效率,縮短訴訟週期。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産權局

全國

二、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方面(共4項)

6

以事前産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

賦予科研人員一定比例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將事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前置為事前國有知識産權所有權獎勵,以産權形式激發職務發明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動力。

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知識産權局、教育部、國務院國資委、中科院、司法部

8個改革試驗區域

7

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模式

以技術交易市場為依託,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成果轉化,將技術供給方、技術需求方、技術仲介整合在一起,集成技術、人才、政策、資金、服務等創新資源,幫助高校、科研院所提高成果轉化效率和成功率。

科技部

全國

8

技術股與現金股結合激勵的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方利益捆綁機制

轉制院所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在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以“技術股+現金股”組合形式持有股權,與孵化企業發展捆綁在一起,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和成功率。

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

全國

9

“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的訂單式研發和成果轉化機制

以校地産業研究院為平臺,有針對性為企業設計和實施研發項目,研發團隊全程參與企業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幫助企業突破發展急需的關鍵技術,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供給的有效性。

科技部

全國

三、科技金融創新方面(共5項)

10

區域性股權市場設置科技創新專板

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推出“科技創新板”,提供掛牌展示、託管交易、投融資服務、培訓輔導等服務,開拓融資渠道,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中國證監會

8個改革試驗區域

11

基於“六專機制”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週期金融綜合服務

銀行完善以專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專項激勵考核機制和專屬客戶信貸標準為核心的科技金融風險防控機制,試點銀行建立專營組織架構體系、專業經營管理團隊和專門管理信息系統。面向科技型企業推出遠期共贏利息、知識産權質押等多種專屬信貸産品,為輕資産、未盈利科技型企業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務。

中國銀保監會、科技部、中國人民銀行

全國

12

推動政府股權基金投向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容錯機制

針對地方股權基金中的種子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設置不同比例的容錯率,推動種子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投資企業發展早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全國

13

以協商估值、壞賬分擔為核心的中小企業商標質押貸款模式

簡化質押登記流程,建立商標質物處置機制,通過貸款貼息等方式,開展商標權質押貸款等無形資産質押融資,拓展中小企業融資途徑。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知識産權局

全國

14

創新創業團隊回購地方政府産業投資基金所持股權的機制

地方政府産業投資基金在參股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所辦企業時,約定在一定時期內,創新創業團隊可按照投資本金和同期商業貸款利息回購股權,激發創新創業積極性。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全國

四、軍民深度融合方面(共6項)

五、管理體制創新方面(共3項)

21

允許地方高校自主開展人才引進和職稱評審

將職稱評審和人才引進自主權下放給地方高校,允許高校因需評聘科研教學人員,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設置崗位條件,依規發佈招聘信息、組織公開招聘,及時引進“高精尖缺”人才和穩定骨幹人才。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8個改革試驗區域

22

以授權為基礎、市場化方式運營為核心的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機制

在不改變所有權前提下,科研儀器設備所有方與專業服務機構協議約定服務價格,或約定服務收入分配比例,授權專業服務機構對科研儀器設備進行市場化運營管理,提高科研儀器設備使用效率(免稅進口的科研儀器設備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科技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

全國

23

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動改革創新的決策容錯機制

通過制定實施地方性法規,對政府部門、國有企業負責人在推動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和實施創新項目中出現工作過失或影響任期目標實現的,只要沒有謀取私利、符合程序規定,可免除行政追責和效能問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審計署

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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