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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7: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6-00023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若干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6〕9號 發佈日期: 2026年04月14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6-00023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若干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6〕9號

發佈日期:

2026年04月14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藥品價格

形成機制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有效服務藥品領域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健全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更好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突出臨床價值和用藥可及,支持醫藥産業高質量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獲得質優價宜藥品。

二、完善重點環節藥品價格政策

(一)優化創新藥等新上市藥品首發價格機制。實行新上市藥品企業自評制度,引導醫藥企業做好自評,綜合臨床價值、市場供求、競爭格局、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定價,接受社會監督和同行評議。對新上市藥品價格制定,區分高水平創新藥、改良新藥、通用名藥(即仿製藥)等情形,分別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導。對創新程度高、臨床價值大的高水平創新藥,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與高投入、高風險相符的價格,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價格相對穩定。對改良新藥等,鼓勵引導制定與患者獲益相匹配的價格。對通用名藥等其他新上市藥品,引導醫藥企業參照同通用名、同作用機制、同功能主治藥品價格合理定價。根據真實世界研究結果和臨床使用實效,醫藥企業可在藥品首發價格基礎上適當調整價格水平。

(二)發揮醫保支付標準對藥品價格形成的引導作用。堅持基本醫保“保基本”,兼顧患者獲益和鼓勵創新,優化醫保目錄調整規則。對申報納入醫保目錄的獨家藥品,在醫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綜合首發價格合理性等因素,與醫藥企業談判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市場規模相匹配、合理體現藥品臨床價值的支付標準。醫藥企業根據協議約定按不高於支付標準的價格向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供應談判藥品,向非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供應談判藥品的市場價格可不受支付標準約束。在通用名藥上市後,各省份應及時推動參照通用名藥價格調整支付標準。對申報納入醫保目錄的非獨家藥品,通過競價等方式形成支付標準。

(三)健全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價格形成機制。深入推進藥品集中帶量採購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拓寬醫藥生産企業對接供應醫療機構的渠道。對供應多元、上市多年的藥品,堅持需求導向、質量優先,招採合一、量價挂鉤,通過企業自願參與、自主報價、公平競爭形成合理價格。針對不同種類藥品特點優化集中帶量採購規則,規範開展協議期滿接續採購,加強對地方集中帶量採購工作的指導,促進公平競爭,保障中選藥品質量和供應穩定。加強醫保支付標準與集中帶量採購中選價格的政策協同,對醫保目錄內納入集中帶量採購的同通用名藥品,以中選價格為基準確定醫保支付標準。

(四)完善藥品挂網價格管理。加快建設招標、採購、交易、結算、監督一體化的省級醫藥採購平臺。供應給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應在省級醫藥採購平臺挂網挂價,新上市藥品按首發價格挂網,集中帶量採購藥品、談判和競價醫保藥品按協議價格挂網,其他藥品由上市許可持有人按照挂網規則和藥品差比價規則合理確定挂網價格,完善挂網價格動態調整制度。優化挂網規則,推動參比製劑、通用名藥體現合理價格梯度,促進不同企業生産的同通用名藥品價格相對均衡。

三、推動相關主體發揮藥品價格發現作用

(五)發揮醫療機構專業作用。公立醫療機構使用的所有藥品均應通過省級醫藥採購平臺採購並實行零差率銷售(不含中藥飲片)。實行中藥配方顆粒零差率政策。推動醫療機構及時在省級醫藥採購平臺登記實際採購價格,研究挂網價格與議定價格合理聯動的有效方式,調動醫療機構主動控費積極性。集中帶量採購中選藥品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不得議價。採取綜合措施切斷醫和藥之間的利益鏈。完善藥學類醫療服務價格政策。

(六)引導藥店合理制定藥品零售價格。零售藥店藥價由經營者自主確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推行醫保定點藥店醫保藥品公開比價。編制醫保定點藥店醫保藥品量價比較指數,引導醫保藥品價格更加合理。加強對醫保定點藥店的協議管理,定期評估價格執行情況。鼓勵醫保定點藥店參與藥品集中帶量採購、以適宜價格銷售,引導中選企業穩定供應,提高中選藥品可及性和覆蓋面。

(七)用好網上藥店價格發現功能。利用網上藥店信息透明、比價便利、競爭充分的特點,常態化開展線上線下比價,研判異常價格,促進不同渠道藥品公平合理定價。引導網絡平臺經營者加強平臺內網上藥店管理,發現醫藥企業、網上藥店等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四、引導關鍵領域藥品價格保持合理水平

(八)促進創新藥多元支付與價格合理形成。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充分發揮商業健康保險、公益慈善等功能作用,引入多方參與創新藥價格協商,拓寬創新藥支付渠道。加快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落地實施,推薦商業健康保險和醫療互助等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參考使用。發揮醫保信息平臺優勢,鼓勵醫藥企業、慈善組織、專項基金等社會力量為創新藥使用者提供精準有效幫扶。

(九)強化短缺藥保供穩價。加強國家和省級短缺藥品清單、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動態調整管理。優化短缺藥品直接挂網規則,加強分類管理、信息披露和監測評估。國家醫藥儲備應急調用或納入上述清單的藥品,可由醫療機構與醫藥企業議定臨時採購價格,在省級醫藥採購平臺採購並備案。

(十)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價格管理。依法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新上市且尚未制定政府指導價的,由醫藥企業自主合理制定臨時價格,按規定及時報送醫保部門。在省級醫藥採購平臺申報挂網的,挂網價格不得高於政府指導價或已報送的臨時價格。

(十一)規範藥品原輔料價格行為。推進藥品原輔料價格信息共享,引導原輔料企業向製劑企業直接供應,支持“原輔料+製劑”一體化發展。防範關鍵藥用輔料、藥用包材無序漲價。加強中藥材價格引導,在完善質量評價的基礎上促進中藥優質優價。

五、加強藥品價格治理

(十二)加強藥品價格監測預警。依託醫保信息平臺,加強全國挂網藥品價格一覽表等數據應用,實施藥品價格智慧監測。推進藥品追溯碼在藥品流通領域全鏈條應用。完善醫藥價格指數機制。加強監測成果運用,實行藥品價格風險預警,以有效競爭形成的價格為基準,對同通用名藥品中價格明顯偏高的進行價格風險提示。

(十三)推進藥品價格協同治理。強化跨部門聯合監管,加強藥品審評審批、流通供應、配備使用、支付保障等政策與價格政策協調銜接。健全藥品價格風險處置制度,採取書面問詢、成本調查、約談提醒、公開問詢等措施督促企業規範價格行為。完善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加大對藥品購銷領域失信行為的約束和糾治力度。堅決打擊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非理性競價中標影響正常供應,維護集中帶量採購市場和價格秩序。強化藥品價格和反壟斷執法,依法嚴厲懲處藥品和原輔料生産經營領域以缺逼漲、壟斷漲價、操縱市場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醫藥領域全鏈條穿透式審計監督。

(十四)建立藥品醫保價值評估制度。健全藥品真實世界研究框架、規則和程序,鼓勵支持對醫保目錄和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藥品開展真實世界研究,科學客觀評估藥品價值,為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動態調整提供參考。加強藥品醫保價值評估能力建設,助推醫藥産業創新發展。

六、加強組織實施

醫保部門要履行牽頭職責,統籌推進政策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藥品價格工作,加強組織協調,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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