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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資委
發文字號: 國資發監責規〔2019〕131號   源: 國資委網站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28日
  • 標       題: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資委
  • 發文字號:國資發監責規〔2019〕131號
  • 來       源:國資委網站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28日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資發監責規〔2019〕131號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産監管,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規範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我委制定了《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資委
2019年12月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産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禁入限制,是指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理。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追責部門,是指國資委和中央企業負責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機構或部門。

第四條  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禁入限制處理,按照“誰處理、誰負責”的原則,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國資委作出禁入限制處理的有關信息,由國資委追責部門負責錄入。中央企業作出禁入限制處理的有關信息,由中央企業追責部門負責錄入。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作出禁入限制處理的有關信息,由中央企業決定是否錄入。

第七條  追責部門應當於禁入限制處理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後,將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採集錄入到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禁入限制系統)。

第八條  錄入的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

(二)主要違規情形。

(三)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九條  國資委追責部門在中央企業錄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之日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信息形式審查並反饋結果。

第十條  禁入限制人員禁入期屆滿後,國資委追責部門負責將相關信息從禁入限制系統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一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查詢工作。

第十三條  國資委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組織人事部門經授權,通過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等,在禁入限制系統中查詢有關人員禁入限制信息。

第十四條  禁入限制系統在線實時反饋查詢結果,反饋的信息包括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和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五條  國資委負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管理、相關制度建設和信息綜合利用,以及禁入限制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網絡安全。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規範錄入、查詢、使用等工作。

第十七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國資委追責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國資委追責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並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條  對禁入限制處理的異議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錄入或審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二)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三)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四)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其他應當追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資發監責規〔2019〕131號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産監管,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規範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我委制定了《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資委
2019年12月28日

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産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禁入限制,是指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理。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追責部門,是指國資委和中央企業負責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機構或部門。

第四條  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錄入和審查

第五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禁入限制處理,按照“誰處理、誰負責”的原則,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國資委作出禁入限制處理的有關信息,由國資委追責部門負責錄入。中央企業作出禁入限制處理的有關信息,由中央企業追責部門負責錄入。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作出禁入限制處理的有關信息,由中央企業決定是否錄入。

第七條  追責部門應當於禁入限制處理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後,將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採集錄入到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禁入限制系統)。

第八條  錄入的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

(二)主要違規情形。

(三)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四)處理決定。

(五)其他資料。

第九條  國資委追責部門在中央企業錄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之日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信息形式審查並反饋結果。

第十條  禁入限制人員禁入期屆滿後,國資委追責部門負責將相關信息從禁入限制系統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使用和反饋

第十一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查詢工作。

第十三條  國資委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組織人事部門經授權,通過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等,在禁入限制系統中查詢有關人員禁入限制信息。

第十四條  禁入限制系統在線實時反饋查詢結果,反饋的信息包括禁入限制人員基本情況和禁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十五條  國資委負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統一管理、相關制度建設和信息綜合利用,以及禁入限制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網絡安全。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規範錄入、查詢、使用等工作。

第十七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保密管理,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國資委追責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國資委追責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並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條  對禁入限制處理的異議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錄入或審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二)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三)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

(四)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其他應當追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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