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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的通知 發文機關: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發文字號:   源: 商務部網站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17日
  • 標       題: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的通知
  • 發文機關: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 發文字號:
  • 來       源:商務部網站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17日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關於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範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石家莊、秦皇島、廊坊、太原、赤峰、撫順、營口、琿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連雲港、溫州、紹興、舟山、蕪湖、安慶、泉州、九江、吉安、贛州、濟南、煙臺、濰坊、日照、臨沂、洛陽、商丘、南陽、宜昌、襄陽、黃石、衡陽、岳陽、汕頭、佛山、北海、欽州、崇左、瀘州、遵義、安順、德宏、紅河、拉薩、西寧、海東、銀川、烏魯木齊等50個城市(地區)和海南全島納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範圍。

二、上述城市和地區可按照《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要求,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業務。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城市和地區應切實承擔本地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試點工作的主體責任,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共同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試點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及情況請及時報商務部等有關部門。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月17日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關於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範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石家莊、秦皇島、廊坊、太原、赤峰、撫順、營口、琿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連雲港、溫州、紹興、舟山、蕪湖、安慶、泉州、九江、吉安、贛州、濟南、煙臺、濰坊、日照、臨沂、洛陽、商丘、南陽、宜昌、襄陽、黃石、衡陽、岳陽、汕頭、佛山、北海、欽州、崇左、瀘州、遵義、安順、德宏、紅河、拉薩、西寧、海東、銀川、烏魯木齊等50個城市(地區)和海南全島納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範圍。

二、上述城市和地區可按照《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要求,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業務。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城市和地區應切實承擔本地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試點工作的主體責任,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共同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試點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及情況請及時報商務部等有關部門。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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