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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01日
  • 標       題: 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01日

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等有關規定,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進口物資可免徵進口稅收。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現公告如下:

一、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範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無明確受贈人的捐贈進口物資,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症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收。

二、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進口物資應符合前述第一條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省級財政廳(局)會同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進口單位名單、進口物資清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三、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四、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附件: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1日


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等有關規定,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進口物資可免徵進口稅收。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現公告如下:

一、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範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無明確受贈人的捐贈進口物資,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症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收。

二、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進口物資應符合前述第一條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省級財政廳(局)會同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進口單位名單、進口物資清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三、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四、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附件: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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