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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發文字號: 發改辦財金〔2020〕176號   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28日
  • 標       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 發文字號:發改辦財金〔2020〕176號
  • 來       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28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重點
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20〕176號

國資委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要求,為做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名單管理的企業可以享受的稅收政策

(一)根據8號公告,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為擴大産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其中,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企業生産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範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具體範圍的函》(發改辦財金〔2020〕145號)執行。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予以動態調整。

二、企業申報要求

申請納入名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從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且合法合規經營的;

(二)對於從事多种經營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只有集團內生産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範圍內産品的納稅人才能納入名單;

(三)如需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政策,須説明已擴大或擬擴大産能新購置設備等情況。

三、企業申報流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確定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含下屬法人企業)名單。其中,屬於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由國資委統一審核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中央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申請表見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確定省級及以下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其中,屬於省級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由各省級國資委統一審核後報送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其他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四、加強名單管理

(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加強名單管理,重點審核企業生産産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範圍,是否發揮疫情防控生産保障作用。一旦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調整出名單,通知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取消享受相關稅收政策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與同級財政、稅務、國資等部門工作銜接配合,及時了解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情況,加強對企服務,發現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

五、有關工作要求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參照本通知相關要求,抓緊制定本地區名單管理辦法,明確申報流程和具體要求,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

附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中央企業)申請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中央企業)申請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重點
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20〕176號

國資委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要求,為做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名單管理的企業可以享受的稅收政策

(一)根據8號公告,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為擴大産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其中,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企業生産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範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具體範圍的函》(發改辦財金〔2020〕145號)執行。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予以動態調整。

二、企業申報要求

申請納入名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從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且合法合規經營的;

(二)對於從事多种經營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只有集團內生産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範圍內産品的納稅人才能納入名單;

(三)如需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政策,須説明已擴大或擬擴大産能新購置設備等情況。

三、企業申報流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確定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含下屬法人企業)名單。其中,屬於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由國資委統一審核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中央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申請表見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確定省級及以下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其中,屬於省級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由各省級國資委統一審核後報送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其他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四、加強名單管理

(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加強名單管理,重點審核企業生産産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範圍,是否發揮疫情防控生産保障作用。一旦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調整出名單,通知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取消享受相關稅收政策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與同級財政、稅務、國資等部門工作銜接配合,及時了解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情況,加強對企服務,發現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

五、有關工作要求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參照本通知相關要求,抓緊制定本地區名單管理辦法,明確申報流程和具體要求,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

附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中央企業)申請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中央企業)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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