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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準(2020年)》的通知 發文機關: 外匯局綜合司
發文字號: 匯綜發〔2020〕35號   源: 外匯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貨幣(含外匯)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09日
  • 標       題: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準(2020年)》的通知
  • 發文機關:外匯局綜合司
  • 發文字號:匯綜發〔2020〕35號
  • 來       源:外匯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貨幣(含外匯)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09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準(2020年)》的通知
匯綜發〔2020〕3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中資銀行:

根據外匯管理規定變化和調整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準(2020年)》(以下簡稱《評估標準》,見附表)。現就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2020評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工作依照《評估標準》執行。

二、銀行總行最終評估得分計算公式為:

銀行總行最終評估得分=(一般性評估指標得分×65%+總行單獨評估指標得分)×(100-本期評估最終確定的審慎經營評估指標分值)%+審慎經營評估指標得分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並依據《評估標準》,公平、公正地對轄內銀行進行評估。

四、各全國中資性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依法合規辦理各項外匯業務。

五、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準(2019年)》(匯發〔2019〕15號附表)廢止。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部門反饋。聯絡電話:010-68402278(綜合司),010-68402593(國際收支司),010-68402104(經常項目管理司),010-68402125(資本項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檢查司),010-68402134(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

特此通知。

附表: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準(2020年)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20年5月9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準(2020年)》的通知
匯綜發〔2020〕3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中資銀行:

根據外匯管理規定變化和調整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準(2020年)》(以下簡稱《評估標準》,見附表)。現就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2020評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工作依照《評估標準》執行。

二、銀行總行最終評估得分計算公式為:

銀行總行最終評估得分=(一般性評估指標得分×65%+總行單獨評估指標得分)×(100-本期評估最終確定的審慎經營評估指標分值)%+審慎經營評估指標得分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並依據《評估標準》,公平、公正地對轄內銀行進行評估。

四、各全國中資性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依法合規辦理各項外匯業務。

五、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準(2019年)》(匯發〔2019〕15號附表)廢止。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部門反饋。聯絡電話:010-68402278(綜合司),010-68402593(國際收支司),010-68402104(經常項目管理司),010-68402125(資本項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檢查司),010-68402134(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

特此通知。

附表: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準(2020年)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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