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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建立復産復工國際客運包機計劃審批“綠色通道”的通知 發文機關: 民航局
發文字號:   源: 民航局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民航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25日
  • 標       題: 關於建立復産復工國際客運包機計劃審批“綠色通道”的通知
  • 發文機關:民航局
  • 發文字號:
  • 來       源:民航局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民航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25日

關於建立復産復工國際客運包機計劃審批“綠色通道”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航空運輸公司:

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提高疫情防控期間國際客運航班計劃編排的時效性和靈活性,現對經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或其外事組)批准、或者符合中外快捷通道要求的復産復工國際客運包機計劃審批工作程序進行臨時性調整,建立“綠色通道”,優化工作流程、縮短辦理時間。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中外航空公司的國際客運包機應取得不定期飛行航班許可,暫不需時刻協調。各航空公司在申請不定期飛行航班許可的同時,即可向運行監控中心提交相關預先飛行計劃申請。運行監控中心根據不定期飛行航班許可內容,儘快受理併發布預先飛行計劃。

1. 不定期飛行航班許可申請。

各公司登錄系統進行報送,申請時限由原來的提前7個工作日調整為提前3個工作日,系統受理時間7×24小時。

2. 預先飛行計劃申請。

預先飛行計劃申請按照現行程序和申請途徑保持不變,申請時限由原來的7個工作日和5個工作日,統一調整為提前3個工作日,系統受理時間7×24小時。

二、相關措施

1. 針對《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細則》(CCAR119R1)中第二十一條要求承運人與有關服務部門簽訂地面服務代理協議的規定,可由相關機場或地服公司出具的地面服務保障確認函代替。

2. 針對《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細則》(CCAR119R1)中第九條第十一款關於提供包機合同的要求,可由承運人提供相關地方政府或部門(包括我相關部委、我駐外使領館、外國外交部和駐華使館)出具的協請該航司運送復産復工人員的函件(如為英文以外的外文,應提供翻譯件)作為替代申請材料。

3. 未持有CCAR-129部運行規範的外國航空公司,或已持有CCAR-129部運行規範但未取得相應航點或航空器批准的外國航空公司,如符合CCAR-129部豁免條款的條件,民航局可依據規章受理其豁免申請。

三、有關要求

1. 運輸司與運行監控中心建立工作協同機制。

運輸司與運行監控中心通過現有航權管理系統、數據融合系統和協同工作機制,確保不定期飛行航班許可和預先飛行計劃審批工作高效、便捷。

2. 空管辦與運行監控中心建立工作通報機制。

運行監控中心負責做好數據融合系統中預先飛行計劃數據的更新,供空管辦查閱和下載。空管辦根據時刻管理有關規定指導地區管理局做好時刻管理工作。

3. 運行監控中心與各地區管理局建立航班監管工作機制。

運行監控中心負責做好數據融合系統中預先飛行計劃數據的更新,供各地區管理局查閱和下載。當機場小時航班運行量達到時刻容量的90%時,各地區管理局要及時將情況報空管辦並抄運行監控中心,同時提出運行建議和方案,確保航班運行安全順暢。

4.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結束時間另行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0年5月25日

關於建立復産復工國際客運包機計劃審批“綠色通道”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航空運輸公司:

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提高疫情防控期間國際客運航班計劃編排的時效性和靈活性,現對經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或其外事組)批准、或者符合中外快捷通道要求的復産復工國際客運包機計劃審批工作程序進行臨時性調整,建立“綠色通道”,優化工作流程、縮短辦理時間。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中外航空公司的國際客運包機應取得不定期飛行航班許可,暫不需時刻協調。各航空公司在申請不定期飛行航班許可的同時,即可向運行監控中心提交相關預先飛行計劃申請。運行監控中心根據不定期飛行航班許可內容,儘快受理併發布預先飛行計劃。

1. 不定期飛行航班許可申請。

各公司登錄系統進行報送,申請時限由原來的提前7個工作日調整為提前3個工作日,系統受理時間7×24小時。

2. 預先飛行計劃申請。

預先飛行計劃申請按照現行程序和申請途徑保持不變,申請時限由原來的7個工作日和5個工作日,統一調整為提前3個工作日,系統受理時間7×24小時。

二、相關措施

1. 針對《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細則》(CCAR119R1)中第二十一條要求承運人與有關服務部門簽訂地面服務代理協議的規定,可由相關機場或地服公司出具的地面服務保障確認函代替。

2. 針對《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細則》(CCAR119R1)中第九條第十一款關於提供包機合同的要求,可由承運人提供相關地方政府或部門(包括我相關部委、我駐外使領館、外國外交部和駐華使館)出具的協請該航司運送復産復工人員的函件(如為英文以外的外文,應提供翻譯件)作為替代申請材料。

3. 未持有CCAR-129部運行規範的外國航空公司,或已持有CCAR-129部運行規範但未取得相應航點或航空器批准的外國航空公司,如符合CCAR-129部豁免條款的條件,民航局可依據規章受理其豁免申請。

三、有關要求

1. 運輸司與運行監控中心建立工作協同機制。

運輸司與運行監控中心通過現有航權管理系統、數據融合系統和協同工作機制,確保不定期飛行航班許可和預先飛行計劃審批工作高效、便捷。

2. 空管辦與運行監控中心建立工作通報機制。

運行監控中心負責做好數據融合系統中預先飛行計劃數據的更新,供空管辦查閱和下載。空管辦根據時刻管理有關規定指導地區管理局做好時刻管理工作。

3. 運行監控中心與各地區管理局建立航班監管工作機制。

運行監控中心負責做好數據融合系統中預先飛行計劃數據的更新,供各地區管理局查閱和下載。當機場小時航班運行量達到時刻容量的90%時,各地區管理局要及時將情況報空管辦並抄運行監控中心,同時提出運行建議和方案,確保航班運行安全順暢。

4.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結束時間另行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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