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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 發文機關: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農辦牧〔2020〕23號   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04日
  • 標       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
  • 發文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農辦牧〔2020〕23號
  • 來       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04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
農辦牧〔2020〕23號

為推動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促進畜禽糞污還田利用依法加強養殖污染治理的指導意見》(農辦牧〔2019〕84號),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有關標準和要求,全面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加大環境監管力度,加快構建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的可持續發展新格局,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暢通還田利用渠道

(一)鼓勵畜禽糞污還田利用。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戶建設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鼓勵採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生産有機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已獲得環評批復的規模養殖場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如需將糞污處理由達標排放(含按農田灌溉水標準排放)變更為資源化利用(不含商業化沼氣工程和商品有機肥生産),在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前變更的,按照非重大變動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在竣工環保驗收後變更的,按照改建項目依法開展環評。

(二)明確還田利用標準規範。畜禽糞污的處理應根據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執行相應的標準規範。對配套土地充足的養殖場戶,糞污經無害化處理後還田利用具體要求及限量應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GB/T 36195)和《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範》(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積應達到《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積。對配套土地不足的養殖場戶,糞污經處理後向環境排放的,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用於農田灌溉的,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

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落實養殖場戶主體責任。養殖場戶應當切實履行糞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採取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環境。從事畜禽規模養殖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建設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行,或委託第三方代為實現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配套不到位,糞污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還田或向環境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法查處。

(二)強化糞污還田利用過程監管。養殖場戶應依法配置糞污貯存設施,設施總容積不得低於當地農林作物生産用肥的最大間隔時間內産生糞污的總量,配套土地面積不得小于《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積;配套土地面積不足的,應委託第三方代為實現糞污資源化。達不到前述要求且無法證明糞污去向的,視同超出土地消納能力。

三、強化保障和支撐

(一)完善糞肥還田管理制度。督促指導規模養殖場制定畜禽糞肥還田利用計劃,根據養殖規模明確配套農田面積、農田類型、種植制度、糞肥使用時間及使用量等。推動建立畜禽糞污處理和糞肥利用臺賬,避免施用超量或時間不合理,並作為監督執法的重要依據。加強日常監測,及時掌握糞污養分和有害物質含量,嚴防還田環境風險。

(二)加強技術和裝備支撐。加快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研發,著力破除糞污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技術和成本障礙。鼓勵養殖場戶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糞污,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輸送和施用方式,不再強制要求固液分離。結合本地實際,推行經濟高效的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模式,積極推廣全量機械化施用,逐步改進糞肥施用方式。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6月4日

附件:農辦牧〔2020〕23號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要求強化養殖污染監管的通知
農辦牧〔2020〕23號

為推動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促進畜禽糞污還田利用依法加強養殖污染治理的指導意見》(農辦牧〔2019〕84號),進一步明確畜禽糞污還田利用有關標準和要求,全面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加大環境監管力度,加快構建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的可持續發展新格局,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暢通還田利用渠道

(一)鼓勵畜禽糞污還田利用。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戶建設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鼓勵採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生産有機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已獲得環評批復的規模養殖場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如需將糞污處理由達標排放(含按農田灌溉水標準排放)變更為資源化利用(不含商業化沼氣工程和商品有機肥生産),在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前變更的,按照非重大變動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在竣工環保驗收後變更的,按照改建項目依法開展環評。

(二)明確還田利用標準規範。畜禽糞污的處理應根據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執行相應的標準規範。對配套土地充足的養殖場戶,糞污經無害化處理後還田利用具體要求及限量應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GB/T 36195)和《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範》(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積應達到《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積。對配套土地不足的養殖場戶,糞污經處理後向環境排放的,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用於農田灌溉的,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

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落實養殖場戶主體責任。養殖場戶應當切實履行糞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採取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科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環境。從事畜禽規模養殖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建設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行,或委託第三方代為實現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配套不到位,糞污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還田或向環境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法查處。

(二)強化糞污還田利用過程監管。養殖場戶應依法配置糞污貯存設施,設施總容積不得低於當地農林作物生産用肥的最大間隔時間內産生糞污的總量,配套土地面積不得小于《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積;配套土地面積不足的,應委託第三方代為實現糞污資源化。達不到前述要求且無法證明糞污去向的,視同超出土地消納能力。

三、強化保障和支撐

(一)完善糞肥還田管理制度。督促指導規模養殖場制定畜禽糞肥還田利用計劃,根據養殖規模明確配套農田面積、農田類型、種植制度、糞肥使用時間及使用量等。推動建立畜禽糞污處理和糞肥利用臺賬,避免施用超量或時間不合理,並作為監督執法的重要依據。加強日常監測,及時掌握糞污養分和有害物質含量,嚴防還田環境風險。

(二)加強技術和裝備支撐。加快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研發,著力破除糞污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技術和成本障礙。鼓勵養殖場戶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糞污,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輸送和施用方式,不再強制要求固液分離。結合本地實際,推行經濟高效的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模式,積極推廣全量機械化施用,逐步改進糞肥施用方式。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6月4日

附件:農辦牧〔202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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