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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
發文字號: 交法發〔2020〕79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25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
  • 發文字號:交法發〔2020〕79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其他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0年08月25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
交法發〔2020〕79號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交通運輸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優化交通運輸營商環境,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用深化改革的辦法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放管服”改革,大力保護和激發交通運輸市場主體活力。切實轉變“重審批、輕監管”的觀念,著力解決交通運輸領域監管存在的不會管、不敢管、不願管等突出問題,形成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提升企業和群眾獲得感、滿意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監管職能、落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構建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息化監管為支撐、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系,著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交通運輸營商環境,服務加快形成新發展格局,助力加快建設交通強國。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夯實監管責任。

1.明確監管對象和範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事項,依法對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及有關交通運輸活動相關方進行監管。

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部內相關司局按要求編制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逐項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批時限、許可證件等具體要素。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細化充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及具體要素。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對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産品或服務質量等情況,以及許可的經營資質有效保持情況等進行監管;依法依規查處未經審批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

對已取消行政許可但仍需監管的事項,部內相關司局要逐項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地方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逐項細化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對原行政相對人經營條件和經營規範等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標準、是否履行法定義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建設、收費行為、信息公示等情況進行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地帶。

對於下放審批權的事項,要及時調整監管層級,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承接部門指導培訓,對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時限、要求進行監督。承接部門要按照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要求加強監管。

對於委託的事項,委託部門應當將受委託部門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對受委託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部門要嚴格根據委託權限,以委託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審批並強化監管。

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明確完成備案手續的條件和公開備案材料要求,備案事項原則上應當場辦結,切實防止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要加強備案行為監管核查,對違反規定不備案、逾期備案或備案信息不準確等情形要依法處理,責令辦理或更正,並依法追究責任。

對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責任的事項,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交通運輸生産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落實主體責任以及履行法定義務等情況進行監管,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2.厘清監管事權。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嚴格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具體監管層級和不同層級間的監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監管職責分工劃分確定。部內相關司局要充分發揮在規則和標準制定、風險研判、統籌協調等方面的作用,監督指導本領域開展事中事後監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本區域實際協調推進區域監管工作,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監管一線,加強公正監管。部派出機構和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要統籌制定本系統監管工作任務,並加強與屬地政府的協同配合。對涉及面廣、較為重大複雜的監管事項,主責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省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厘清審批機構的監管職責與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職責,審批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等行業監管主體責任,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以及相關行政檢查等情況及時通報審批機構,做好工作銜接。

(二)建立健全監管制度與標準。

3.建立實施監管清單。部內相關司局要制定完善“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據部“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和部門權責清單,全面梳理省市縣三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監管事項,形成地方“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並及時納入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要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和監管工作實際情況對“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開。

4.健全制度化監管規則。研究制定具體事項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統一操作規程,明確監管職能、細化監管措施,做到同一事項、同一規則、同一流程,並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規則和標準清理機制,對邊界模糊、執行彈性大的監管規則和標準,要抓緊清理和修訂完善,加快提升監管規範化、標準化水平。

5.完善標準體系。進一步修改完善交通運輸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加強重點領域強制性標準建設,優化推薦性標準,鼓勵制定團體標準。嚴格依法按照標準開展監管。要適應新經濟新技術發展趨勢,及時修訂調整已有標準,加快新産業新業態標準的研究制定。

(三)創新和完善監管方式。

6.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交通運輸領域市場監管的基本手段,實現2020年底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常態化、制度化,推動營商環境持續優化。部內相關司局要對照公佈的36項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施隨機抽查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建立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一單”),出臺實施細則(“一細則”)。建立健全與抽查事項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兩庫”)並進行動態管理。完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制度,規範計劃制定、名單抽取、結果公示、數據歸檔等抽查檢查各項工作,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開展隨機抽查,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作用,吸納專家、學者、科研人員、技術骨幹參加。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具體問題,及時向檢查對象反饋;對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實行專項督辦,確保督促整改到位。及時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7.對重點領域重點事項實行重點監管。加強對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領域監管。加強對道路運輸“兩客一危”車輛、水路運輸“六區一線”水域和“四類重點船舶”、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和港口客運、大中型橋梁和隧道安全、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行安全等重點事項監管,採取擴大檢查範圍、提高檢查頻次等重點監管措施,重大隱患“一事一辦”“專人督辦”。推進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嚴格重大風險報備制度,實現重大風險“一企一策”“一項一案”。建立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管理制度,對存在近期發生過安全生産事故的、因嚴重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屢罰屢犯的、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投訴舉報較為嚴重等情形的市場主體,記入重點監管企業名錄,採取重點監管措施監管。

8.推進信用監管。推廣信用承諾制,優化行政許可辦理。加強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做好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推進行業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及時公開共享相關信用信息加強對守信主體的激勵。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予以懲戒,健全信用信息修復機制。深入推進“信用交通省”建設,鼓勵探索創新。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9.加強信息化監管。推進交通運輸“互聯網+監管”,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對運輸企業、車輛、船舶及各類經營行為進行精準監管。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監督方式,加強跟蹤指導,壓實監管責任。加強現場電子取證和檢測設施建設,積極推廣網絡監測、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研究制定非現場執法工作制度。加大公路水路業務管理系統、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管理系統、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信用交通等信息系統建設力度,建立綜合交通運輸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機制,推動實現日常監管、行政處罰信息實時流轉、實時抄告、實時監控、實時共享。強化與工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管信息資源共享。

10.落實對新業態包容審慎監管。對於網約車、共享單車、汽車分時租賃等新業態,按照鼓勵創新、趨利避害、規範發展、包容審慎原則,分領域量身定制監管規則和標準,積極培植發展新動能,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促進新老業態深度融合發展;堅守質量和安全發展底線,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引導或處置。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嚴格監管。

(四)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11.加強監管和執法力量建設。推動地方黨委政府配齊配強交通運輸監管和執法力量。推動監管力量下沉,將監管人員和力量向市縣基層一線傾斜。加強監管隊伍專業能力建設,充實一線專業技術人員。優化執法人員專業結構,提高執法機構中法律和相關業務管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執法人員比例。加大交通運輸監管工作裝備配備資金投入,配置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取證設備等執法裝備以及安全防護裝備和辦公設施。

12.加強監管業務培訓。建立健全監管人員培訓制度,入職培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其中危險貨物運輸執法及監管人員入職培訓不少於3個月。監管人員每年須參加為期不少於2周的復訓。加強公路管理、道路運輸管理、水路運輸管理、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海事管理、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等日常具體監管業務知識培訓以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與文書實務培訓,及時組織開展新頒布法律法規和新監管業務技能培訓。統籌建立交通運輸監管培訓專家庫,鼓勵探索實行監管人員到重點監管企業進行崗位實訓,推動監管培訓水平進一步提升。

13.提升監管和執法透明度。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要求公開權責清單、“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以及事中事後監管舉措、程序、標準等。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對部制定公佈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程序、結果都應對社會公開。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研究制定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明確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實施步驟、保障措施。

14.強化協同監管。密切交通運輸系統上下級監管業務聯絡,建立跨區域統籌協作機制,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調動下級監管執法力量、跨區域指定承辦機構等方式強化上下協同。發揮部派出機構作用,建立跨區域統籌協調機制。各地要進一步厘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新成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事務中心等之間職責邊界和權責關係,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工作機制,推動信息開放共享、互聯互通、內部聯動監管。積極會同工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實現“聯合檢查、一次到位”“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減少檢查擾民、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推動執法結果共用互認。建立與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做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五)推進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15.強化市場主體責任。督促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建立完善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健全標準化管理體系,加強內部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生産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編制有效的事故應急預案,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切實防範和降低企業生産安全的風險。鼓勵和引導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公示更多的運輸服務、物流數據等信息,提高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透明度。

16.加強社會監督。拓寬和暢通群眾監督渠道,鼓勵群眾積極監督和舉報違法經營行為。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全面接受辦事企業和群眾自願自主真實評價。對群眾舉報和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認真核實、及時反饋,並對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支持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第三方評估,科學客觀反映交通運輸事中事後監管實際運行情況、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具有公信力的評估結論。

17.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在權益保護、糾紛處理、行業自律、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等方面的作用,規範行業協會收費、評獎、認證等行為。推動行業協會更廣泛參與研究制定標準、規劃和政策法規,認真聽取意見建議,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橋梁紐帶作用。

三、加強組織保障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本指導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和要求,細化實化監管措施,強化監管責任,落實監管責任到人、到崗,確保各項監管工作落到實處。要按照責任追究要求,做到盡職免責、失職追責。

(二)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途徑、採取多種形式宣傳事中事後監管職責、措施、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等,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借助互聯網、新聞媒體等渠道,及時公開違法案件信息,提高監管的影響力和震懾力,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和輿論監督環境。

交通運輸部
2020年8月25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
交法發〔2020〕79號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交通運輸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切實優化交通運輸營商環境,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用深化改革的辦法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放管服”改革,大力保護和激發交通運輸市場主體活力。切實轉變“重審批、輕監管”的觀念,著力解決交通運輸領域監管存在的不會管、不敢管、不願管等突出問題,形成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提升企業和群眾獲得感、滿意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監管職能、落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構建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息化監管為支撐、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系,著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交通運輸營商環境,服務加快形成新發展格局,助力加快建設交通強國。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夯實監管責任。

1.明確監管對象和範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事項,依法對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及有關交通運輸活動相關方進行監管。

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部內相關司局按要求編制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逐項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批時限、許可證件等具體要素。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細化充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及具體要素。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對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産品或服務質量等情況,以及許可的經營資質有效保持情況等進行監管;依法依規查處未經審批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

對已取消行政許可但仍需監管的事項,部內相關司局要逐項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地方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逐項細化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對原行政相對人經營條件和經營規範等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和標準、是否履行法定義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建設、收費行為、信息公示等情況進行監管,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地帶。

對於下放審批權的事項,要及時調整監管層級,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承接部門指導培訓,對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時限、要求進行監督。承接部門要按照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要求加強監管。

對於委託的事項,委託部門應當將受委託部門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對受委託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部門要嚴格根據委託權限,以委託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審批並強化監管。

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明確完成備案手續的條件和公開備案材料要求,備案事項原則上應當場辦結,切實防止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要加強備案行為監管核查,對違反規定不備案、逾期備案或備案信息不準確等情形要依法處理,責令辦理或更正,並依法追究責任。

對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責任的事項,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交通運輸生産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落實主體責任以及履行法定義務等情況進行監管,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2.厘清監管事權。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嚴格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具體監管層級和不同層級間的監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監管職責分工劃分確定。部內相關司局要充分發揮在規則和標準制定、風險研判、統籌協調等方面的作用,監督指導本領域開展事中事後監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本區域實際協調推進區域監管工作,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監管一線,加強公正監管。部派出機構和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要統籌制定本系統監管工作任務,並加強與屬地政府的協同配合。對涉及面廣、較為重大複雜的監管事項,主責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省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厘清審批機構的監管職責與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職責,審批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等行業監管主體責任,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以及相關行政檢查等情況及時通報審批機構,做好工作銜接。

(二)建立健全監管制度與標準。

3.建立實施監管清單。部內相關司局要制定完善“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據部“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和部門權責清單,全面梳理省市縣三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監管事項,形成地方“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並及時納入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要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和監管工作實際情況對“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開。

4.健全制度化監管規則。研究制定具體事項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統一操作規程,明確監管職能、細化監管措施,做到同一事項、同一規則、同一流程,並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規則和標準清理機制,對邊界模糊、執行彈性大的監管規則和標準,要抓緊清理和修訂完善,加快提升監管規範化、標準化水平。

5.完善標準體系。進一步修改完善交通運輸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加強重點領域強制性標準建設,優化推薦性標準,鼓勵制定團體標準。嚴格依法按照標準開展監管。要適應新經濟新技術發展趨勢,及時修訂調整已有標準,加快新産業新業態標準的研究制定。

(三)創新和完善監管方式。

6.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交通運輸領域市場監管的基本手段,實現2020年底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常態化、制度化,推動營商環境持續優化。部內相關司局要對照公佈的36項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施隨機抽查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統籌建立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一單”),出臺實施細則(“一細則”)。建立健全與抽查事項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兩庫”)並進行動態管理。完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制度,規範計劃制定、名單抽取、結果公示、數據歸檔等抽查檢查各項工作,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開展隨機抽查,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作用,吸納專家、學者、科研人員、技術骨幹參加。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具體問題,及時向檢查對象反饋;對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實行專項督辦,確保督促整改到位。及時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7.對重點領域重點事項實行重點監管。加強對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領域監管。加強對道路運輸“兩客一危”車輛、水路運輸“六區一線”水域和“四類重點船舶”、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和港口客運、大中型橋梁和隧道安全、通航建築物和航運樞紐大壩運行安全等重點事項監管,採取擴大檢查範圍、提高檢查頻次等重點監管措施,重大隱患“一事一辦”“專人督辦”。推進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嚴格重大風險報備制度,實現重大風險“一企一策”“一項一案”。建立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管理制度,對存在近期發生過安全生産事故的、因嚴重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屢罰屢犯的、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投訴舉報較為嚴重等情形的市場主體,記入重點監管企業名錄,採取重點監管措施監管。

8.推進信用監管。推廣信用承諾制,優化行政許可辦理。加強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做好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推進行業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及時公開共享相關信用信息加強對守信主體的激勵。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予以懲戒,健全信用信息修復機制。深入推進“信用交通省”建設,鼓勵探索創新。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9.加強信息化監管。推進交通運輸“互聯網+監管”,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對運輸企業、車輛、船舶及各類經營行為進行精準監管。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監督方式,加強跟蹤指導,壓實監管責任。加強現場電子取證和檢測設施建設,積極推廣網絡監測、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研究制定非現場執法工作制度。加大公路水路業務管理系統、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管理系統、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信用交通等信息系統建設力度,建立綜合交通運輸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機制,推動實現日常監管、行政處罰信息實時流轉、實時抄告、實時監控、實時共享。強化與工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管信息資源共享。

10.落實對新業態包容審慎監管。對於網約車、共享單車、汽車分時租賃等新業態,按照鼓勵創新、趨利避害、規範發展、包容審慎原則,分領域量身定制監管規則和標準,積極培植發展新動能,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促進新老業態深度融合發展;堅守質量和安全發展底線,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引導或處置。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嚴格監管。

(四)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11.加強監管和執法力量建設。推動地方黨委政府配齊配強交通運輸監管和執法力量。推動監管力量下沉,將監管人員和力量向市縣基層一線傾斜。加強監管隊伍專業能力建設,充實一線專業技術人員。優化執法人員專業結構,提高執法機構中法律和相關業務管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執法人員比例。加大交通運輸監管工作裝備配備資金投入,配置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取證設備等執法裝備以及安全防護裝備和辦公設施。

12.加強監管業務培訓。建立健全監管人員培訓制度,入職培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其中危險貨物運輸執法及監管人員入職培訓不少於3個月。監管人員每年須參加為期不少於2周的復訓。加強公路管理、道路運輸管理、水路運輸管理、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海事管理、交通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等日常具體監管業務知識培訓以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與文書實務培訓,及時組織開展新頒布法律法規和新監管業務技能培訓。統籌建立交通運輸監管培訓專家庫,鼓勵探索實行監管人員到重點監管企業進行崗位實訓,推動監管培訓水平進一步提升。

13.提升監管和執法透明度。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要求公開權責清單、“互聯網+監管”事項目錄清單,以及事中事後監管舉措、程序、標準等。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對部制定公佈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程序、結果都應對社會公開。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研究制定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明確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實施步驟、保障措施。

14.強化協同監管。密切交通運輸系統上下級監管業務聯絡,建立跨區域統籌協作機制,上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調動下級監管執法力量、跨區域指定承辦機構等方式強化上下協同。發揮部派出機構作用,建立跨區域統籌協調機制。各地要進一步厘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新成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事務中心等之間職責邊界和權責關係,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工作機制,推動信息開放共享、互聯互通、內部聯動監管。積極會同工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實現“聯合檢查、一次到位”“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減少檢查擾民、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推動執法結果共用互認。建立與司法機關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做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五)推進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15.強化市場主體責任。督促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建立完善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健全標準化管理體系,加強內部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生産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編制有效的事故應急預案,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切實防範和降低企業生産安全的風險。鼓勵和引導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公示更多的運輸服務、物流數據等信息,提高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透明度。

16.加強社會監督。拓寬和暢通群眾監督渠道,鼓勵群眾積極監督和舉報違法經營行為。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全面接受辦事企業和群眾自願自主真實評價。對群眾舉報和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認真核實、及時反饋,並對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支持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第三方評估,科學客觀反映交通運輸事中事後監管實際運行情況、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具有公信力的評估結論。

17.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在權益保護、糾紛處理、行業自律、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等方面的作用,規範行業協會收費、評獎、認證等行為。推動行業協會更廣泛參與研究制定標準、規劃和政策法規,認真聽取意見建議,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橋梁紐帶作用。

三、加強組織保障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本指導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和要求,細化實化監管措施,強化監管責任,落實監管責任到人、到崗,確保各項監管工作落到實處。要按照責任追究要求,做到盡職免責、失職追責。

(二)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途徑、採取多種形式宣傳事中事後監管職責、措施、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等,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借助互聯網、新聞媒體等渠道,及時公開違法案件信息,提高監管的影響力和震懾力,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和輿論監督環境。

交通運輸部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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