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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深化改革推進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交通運輸部
發文字號: 交海法〔2020〕84號   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其他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11日
  • 標       題: 交通運輸部關於深化改革推進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交通運輸部
  • 發文字號:交海法〔2020〕84號
  • 來       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其他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深化改革推進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交海法〔202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為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推進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圍繞“人民滿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強國建設目標,著力固根基、揚優勢、補短板、強保障,著力激發發展動能,著力提升服務能力,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科學謀劃、創新驅動、精準施策、統籌推進,構建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體系,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有力支撐。

(二)發展目標。

到2025年,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權責清晰,船舶檢驗法規規範體系完備,技術研發創新能力顯著增強,船舶檢驗機構履職能力顯著提升,建成國際一流中國船級社,船舶檢驗人員綜合素質明顯提升,船舶檢驗支撐體系更加完善,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體系基本建成。

到2035年,形成“權責清晰、規範高效、監管有力、服務優質”的船舶檢驗新格局,船舶檢驗整體水平達到國際前列,實現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全面服務交通強國建設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船舶檢驗體制機制。

1.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類管理。交通運輸部對全國船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船舶檢驗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地方船舶檢驗工作分級負責。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不同類別的船舶檢驗機構、船舶檢驗人員和不同種類的船舶檢驗實施分類管理。

2.依法明晰船舶法定檢驗業務分工。立足經濟社會和航運、造船及相關製造業發展實際需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進一步按照法律法規優化船舶檢驗業務分工,明晰船舶檢驗業務邊界,充分調動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構建權責協調一致的船舶檢驗格局。

3.強化船舶檢驗責任落實。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要嚴格履行船舶檢驗行業管理和監督職責,督促各地區各單位嚴格落實船舶檢驗及其管理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船舶檢驗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船舶檢驗事權管理責任,加強本地區船舶檢驗機構管理和隊伍建設。各船舶檢驗機構要嚴格依法依規實施船舶檢驗,保證船舶檢驗質量。

4.推進船舶檢驗體制機制改革創新。貫徹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創新體制機制方式履行船舶檢驗職責的試點工作。鼓勵國內船舶檢驗機構開展合作,推進資源共享,促進船舶檢驗區域融合發展。

5.落實漁船檢驗機構改革要求。要貫徹落實好漁船檢驗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深入推進機構改革,確保機構到位、人員到位、機制到位,做到工作不斷、業務不亂。要加強漁船檢驗機構建設和人員管理,保障檢驗體制順暢、高效。要全面履行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採取針對性舉措,創新工作方式,推進漁船檢驗管理水平和檢驗質量不斷提升。

(二)健全船舶檢驗法規規範。

6.完善船舶檢驗管理法規。積極推動《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的修訂,促進商船檢驗和漁船檢驗法規深度融合。加快修訂《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等規章,不斷完善和優化船舶檢驗管理制度。

7.健全船舶技術法規體系。強化船舶技術法規對航運安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船舶製造的引領性作用,不斷完善船舶技術法規體系框架。統籌國際與國內、全國與區域不同需求,分類合理、適度超前、因地制宜,構建船舶技術法規體系。完善船舶技術法規後評估制度,不斷提升船舶技術法規水平和質量。

8.強化前沿和關鍵技術創新。聚焦新一代智慧航運、新材料、新能源等科技前沿,加強對可能引發海洋裝備製造業、航運業變革的前瞻性、顛覆性技術研究,適應行業創新發展需求。開展大型液化天然氣船、郵輪、極地航行船、大型溢油回收船、大型深遠海多功能救助船等船型技術及相關技術法規研究。推進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技術應用。

9.推進綠色生態技術研究與應用。積極推進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高能效“綠色船舶”的技術法規建設,以技術引領助推綠色航運發展。開展新能源和新型動力系統相關技術的研究,推進低碳、無碳能源動力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在船舶上的應用。積極開展船型能效優化和節能技術研究,推進營運船舶能效控制研究,支持完善航運綠色生態綜合評估體系,提升船舶節能減排整體水平和造船業能效設計水平。

(三)加強船舶檢驗機構建設。

10.推進國際一流中國船級社建設。營造有利於中國船級社全面參與國際競爭的發展環境,不斷提升中國船級社品牌國際信譽度和影響力。支持中國船級社拓展國際市場,促進中國船級社在規模、技術、服務、管理和國際化方面達到國際領先水平。發揮中國船級社技術和全球服務優勢,推動檢驗服務、航運相關産業走出去,助力“一帶一路”、海洋強國、航運強國等國家戰略實施。發揮中國船級社主力軍作用,帶動地方船舶檢驗機構協同發展。

11.推進地方船舶檢驗機構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船舶檢驗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船舶檢驗機構建設,著力做好船舶檢驗機構人力資源、經費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提升船舶檢驗機構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保障本地區船舶檢驗的有效供給。積極推進商漁船檢驗機構的深度融合,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商漁船檢驗的協同發展。

12.進一步加強船舶檢驗機構資質管理。貫徹分級負責、分類管理要求,進一步明晰船舶檢驗機構的業務分類和業務範圍,優化船舶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實施嚴格的資質管理。

(四)加強船舶檢驗隊伍建設。

13.完善船舶檢驗人員管理制度。完善驗船師管理制度,推進商漁船驗船師管理的融合,加快實施船舶檢驗人員註冊管理。進一步完善船舶檢驗人員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促進船舶檢驗人員專業知識、檢驗技能和職業榮譽感的提升。加強船舶檢驗服務機構人員管理制度建設。

14.加強人員配備和能力培養。研究制定基於船舶檢驗業務量的船舶檢驗人員配備標準,加強船舶檢驗力量建設。船舶檢驗機構要建立結構合理、專業匹配、業務精湛的船舶檢驗人才梯隊,保持船舶檢驗人員的充足、穩定。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養船舶檢驗後備人才,擴大船舶檢驗人才儲備。建立船舶檢驗人員培訓體系,明確船舶檢驗人員入職、晉陞、知識更新等培訓要求,持續提升船舶檢驗人員的業務能力。

15.打造高層次人才隊伍。堅持高精尖導向,不斷完善船舶檢驗高端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和引進一批政治堅定、業務精湛、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船舶檢驗行業領軍人才。加強船舶檢驗履約人才培養和梯隊建設,不斷豐富船舶檢驗履約人才庫。

(五)強化船舶檢驗監督管理。

16.強化船舶檢驗機構監督。加強船舶檢驗的事中事後監管,通過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船舶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督促船舶檢驗機構依法履職。構建船舶檢驗機構評價體系和評價結果通報機制,建立船舶檢驗機構約談制度。

17.強化船舶檢驗質量監督。進一步完善船舶檢驗質量監督制度,健全船舶檢驗現場監督機制。建立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的聯動機制,實現船舶檢驗質量問題處理的閉環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檢驗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追責力度。

18.落實船舶安全質量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船舶檢驗主管部門、船舶檢驗機構要聯合有關主管部門,推動造船及相關企業落實船舶安全質量責任制,強化造船企業安全質量主體責任的落實。推進船舶檢驗誠信管理體系建設,將船舶設計、修造、航運、檢修檢測等相關船舶檢驗服務單位納入誠信管理。

(六)強化船舶檢驗支撐保障。

19.搭建船舶技術法規支撐平臺。建立船舶技術法規交流機制,依託國家現有船舶檢驗研發機構,探索建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業、船檢機構、海事管理機構共同參與,産學研用管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基地、試驗基地,形成多渠道、開放性的新型技術研發支持體系,推進船舶技術法規質量不斷提升。加大船舶技術研發基礎性投入力度。

20.強化船舶檢驗信息化支撐。推進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數字孿生等新技術在船舶檢驗領域的應用研究。落實“互聯網+政務”“互聯網+監管”要求,推進船舶檢驗信息化建設,做好船舶檢驗證照數據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提供更加便捷的檢驗服務,實施更為高效的監督管理。加快推進船舶檢驗證書電子化,推進在線培訓和在線技術支持平臺建設,推進電子審圖、電子檔案的應用。

(七)推進船舶檢驗開放合作。

21.有序推進船舶檢驗創新開放。創新船舶檢驗制度和檢驗模式,為自貿區(港)建設提供便捷優質的船舶檢驗服務。穩步推進自貿區(港)國際登記船舶法定檢驗開放。規範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境內的檢驗行為,發揮船舶檢驗對中國造船業和航運業發展的支持作用。

22.鼓勵船舶檢驗合作共享。鼓勵船舶檢驗機構之間開展交流合作,共享信息資源、人才資源,實現技術優勢互補,不斷提高船舶檢驗有效供給。加強與相關管理部門、經營企業、服務供應商等船舶基礎信息交換,實現相關信息共享。加大對欠發達地區地方船舶檢驗機構的幫助力度,實現檢驗技術和發展經驗共享。

23.加強船舶檢驗國際履約。充分發揮海事主管機關船舶檢驗國際履約的協調、組織和主導作用,不斷提升船舶檢驗國際履約制度性話語權,深度參與國際海事組織有關船舶技術標準議題,維護我國航運業和造船業權益。加強區域、多雙邊船舶檢驗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船舶檢驗國際合作網絡,加強船舶檢驗履約研究,提升船舶檢驗履約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從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保障各項工作任務有效落實,為推進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二)推進工作落實。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要加強統籌,及時了解各項工作任務推進落實情況,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船舶檢驗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船舶檢驗事權,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聚焦工作重點,創新工作舉措,強化責任落實,破解管理難題,保證各項任務有序推進。

(三)強化“三基”建設。各單位要著力強化船舶檢驗基層基礎基本功建設。築堡壘,提高船舶檢驗基層自建能力;固根基,推動船舶檢驗基層建設全面進步。夯實船舶檢驗工作基礎,對業務發展脈絡、問題癥結、對策方向做到心中有數,確保情況明、底數清、數據準。全面增強船舶檢驗從業人員基本功,練好專業技能基本功、防範風險基本功和改革創新基本功,為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

(四)及時總結評估。各級船舶檢驗主管部門以及船舶檢驗機構要及時評估工作推進成效,交流總結經驗成果,結合新形勢新要求適時調整工作安排,持續優化工作機制,不斷推動船舶檢驗事業向更高質量發展。

交通運輸部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佈)

交通運輸部關於深化改革推進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交海法〔202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為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推進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圍繞“人民滿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強國建設目標,著力固根基、揚優勢、補短板、強保障,著力激發發展動能,著力提升服務能力,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科學謀劃、創新驅動、精準施策、統籌推進,構建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體系,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有力支撐。

(二)發展目標。

到2025年,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權責清晰,船舶檢驗法規規範體系完備,技術研發創新能力顯著增強,船舶檢驗機構履職能力顯著提升,建成國際一流中國船級社,船舶檢驗人員綜合素質明顯提升,船舶檢驗支撐體系更加完善,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體系基本建成。

到2035年,形成“權責清晰、規範高效、監管有力、服務優質”的船舶檢驗新格局,船舶檢驗整體水平達到國際前列,實現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全面服務交通強國建設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船舶檢驗體制機制。

1.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類管理。交通運輸部對全國船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船舶檢驗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地方船舶檢驗工作分級負責。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不同類別的船舶檢驗機構、船舶檢驗人員和不同種類的船舶檢驗實施分類管理。

2.依法明晰船舶法定檢驗業務分工。立足經濟社會和航運、造船及相關製造業發展實際需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進一步按照法律法規優化船舶檢驗業務分工,明晰船舶檢驗業務邊界,充分調動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構建權責協調一致的船舶檢驗格局。

3.強化船舶檢驗責任落實。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要嚴格履行船舶檢驗行業管理和監督職責,督促各地區各單位嚴格落實船舶檢驗及其管理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船舶檢驗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船舶檢驗事權管理責任,加強本地區船舶檢驗機構管理和隊伍建設。各船舶檢驗機構要嚴格依法依規實施船舶檢驗,保證船舶檢驗質量。

4.推進船舶檢驗體制機制改革創新。貫徹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創新體制機制方式履行船舶檢驗職責的試點工作。鼓勵國內船舶檢驗機構開展合作,推進資源共享,促進船舶檢驗區域融合發展。

5.落實漁船檢驗機構改革要求。要貫徹落實好漁船檢驗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深入推進機構改革,確保機構到位、人員到位、機制到位,做到工作不斷、業務不亂。要加強漁船檢驗機構建設和人員管理,保障檢驗體制順暢、高效。要全面履行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採取針對性舉措,創新工作方式,推進漁船檢驗管理水平和檢驗質量不斷提升。

(二)健全船舶檢驗法規規範。

6.完善船舶檢驗管理法規。積極推動《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的修訂,促進商船檢驗和漁船檢驗法規深度融合。加快修訂《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等規章,不斷完善和優化船舶檢驗管理制度。

7.健全船舶技術法規體系。強化船舶技術法規對航運安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船舶製造的引領性作用,不斷完善船舶技術法規體系框架。統籌國際與國內、全國與區域不同需求,分類合理、適度超前、因地制宜,構建船舶技術法規體系。完善船舶技術法規後評估制度,不斷提升船舶技術法規水平和質量。

8.強化前沿和關鍵技術創新。聚焦新一代智慧航運、新材料、新能源等科技前沿,加強對可能引發海洋裝備製造業、航運業變革的前瞻性、顛覆性技術研究,適應行業創新發展需求。開展大型液化天然氣船、郵輪、極地航行船、大型溢油回收船、大型深遠海多功能救助船等船型技術及相關技術法規研究。推進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技術應用。

9.推進綠色生態技術研究與應用。積極推進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高能效“綠色船舶”的技術法規建設,以技術引領助推綠色航運發展。開展新能源和新型動力系統相關技術的研究,推進低碳、無碳能源動力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在船舶上的應用。積極開展船型能效優化和節能技術研究,推進營運船舶能效控制研究,支持完善航運綠色生態綜合評估體系,提升船舶節能減排整體水平和造船業能效設計水平。

(三)加強船舶檢驗機構建設。

10.推進國際一流中國船級社建設。營造有利於中國船級社全面參與國際競爭的發展環境,不斷提升中國船級社品牌國際信譽度和影響力。支持中國船級社拓展國際市場,促進中國船級社在規模、技術、服務、管理和國際化方面達到國際領先水平。發揮中國船級社技術和全球服務優勢,推動檢驗服務、航運相關産業走出去,助力“一帶一路”、海洋強國、航運強國等國家戰略實施。發揮中國船級社主力軍作用,帶動地方船舶檢驗機構協同發展。

11.推進地方船舶檢驗機構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船舶檢驗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船舶檢驗機構建設,著力做好船舶檢驗機構人力資源、經費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提升船舶檢驗機構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保障本地區船舶檢驗的有效供給。積極推進商漁船檢驗機構的深度融合,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商漁船檢驗的協同發展。

12.進一步加強船舶檢驗機構資質管理。貫徹分級負責、分類管理要求,進一步明晰船舶檢驗機構的業務分類和業務範圍,優化船舶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實施嚴格的資質管理。

(四)加強船舶檢驗隊伍建設。

13.完善船舶檢驗人員管理制度。完善驗船師管理制度,推進商漁船驗船師管理的融合,加快實施船舶檢驗人員註冊管理。進一步完善船舶檢驗人員考核制度和激勵機制,促進船舶檢驗人員專業知識、檢驗技能和職業榮譽感的提升。加強船舶檢驗服務機構人員管理制度建設。

14.加強人員配備和能力培養。研究制定基於船舶檢驗業務量的船舶檢驗人員配備標準,加強船舶檢驗力量建設。船舶檢驗機構要建立結構合理、專業匹配、業務精湛的船舶檢驗人才梯隊,保持船舶檢驗人員的充足、穩定。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養船舶檢驗後備人才,擴大船舶檢驗人才儲備。建立船舶檢驗人員培訓體系,明確船舶檢驗人員入職、晉陞、知識更新等培訓要求,持續提升船舶檢驗人員的業務能力。

15.打造高層次人才隊伍。堅持高精尖導向,不斷完善船舶檢驗高端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和引進一批政治堅定、業務精湛、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船舶檢驗行業領軍人才。加強船舶檢驗履約人才培養和梯隊建設,不斷豐富船舶檢驗履約人才庫。

(五)強化船舶檢驗監督管理。

16.強化船舶檢驗機構監督。加強船舶檢驗的事中事後監管,通過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船舶檢驗機構監督檢查,督促船舶檢驗機構依法履職。構建船舶檢驗機構評價體系和評價結果通報機制,建立船舶檢驗機構約談制度。

17.強化船舶檢驗質量監督。進一步完善船舶檢驗質量監督制度,健全船舶檢驗現場監督機制。建立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的聯動機制,實現船舶檢驗質量問題處理的閉環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檢驗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追責力度。

18.落實船舶安全質量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船舶檢驗主管部門、船舶檢驗機構要聯合有關主管部門,推動造船及相關企業落實船舶安全質量責任制,強化造船企業安全質量主體責任的落實。推進船舶檢驗誠信管理體系建設,將船舶設計、修造、航運、檢修檢測等相關船舶檢驗服務單位納入誠信管理。

(六)強化船舶檢驗支撐保障。

19.搭建船舶技術法規支撐平臺。建立船舶技術法規交流機制,依託國家現有船舶檢驗研發機構,探索建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業、船檢機構、海事管理機構共同參與,産學研用管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基地、試驗基地,形成多渠道、開放性的新型技術研發支持體系,推進船舶技術法規質量不斷提升。加大船舶技術研發基礎性投入力度。

20.強化船舶檢驗信息化支撐。推進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數字孿生等新技術在船舶檢驗領域的應用研究。落實“互聯網+政務”“互聯網+監管”要求,推進船舶檢驗信息化建設,做好船舶檢驗證照數據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提供更加便捷的檢驗服務,實施更為高效的監督管理。加快推進船舶檢驗證書電子化,推進在線培訓和在線技術支持平臺建設,推進電子審圖、電子檔案的應用。

(七)推進船舶檢驗開放合作。

21.有序推進船舶檢驗創新開放。創新船舶檢驗制度和檢驗模式,為自貿區(港)建設提供便捷優質的船舶檢驗服務。穩步推進自貿區(港)國際登記船舶法定檢驗開放。規範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境內的檢驗行為,發揮船舶檢驗對中國造船業和航運業發展的支持作用。

22.鼓勵船舶檢驗合作共享。鼓勵船舶檢驗機構之間開展交流合作,共享信息資源、人才資源,實現技術優勢互補,不斷提高船舶檢驗有效供給。加強與相關管理部門、經營企業、服務供應商等船舶基礎信息交換,實現相關信息共享。加大對欠發達地區地方船舶檢驗機構的幫助力度,實現檢驗技術和發展經驗共享。

23.加強船舶檢驗國際履約。充分發揮海事主管機關船舶檢驗國際履約的協調、組織和主導作用,不斷提升船舶檢驗國際履約制度性話語權,深度參與國際海事組織有關船舶技術標準議題,維護我國航運業和造船業權益。加強區域、多雙邊船舶檢驗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船舶檢驗國際合作網絡,加強船舶檢驗履約研究,提升船舶檢驗履約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從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保障各項工作任務有效落實,為推進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二)推進工作落實。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要加強統籌,及時了解各項工作任務推進落實情況,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船舶檢驗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船舶檢驗事權,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聚焦工作重點,創新工作舉措,強化責任落實,破解管理難題,保證各項任務有序推進。

(三)強化“三基”建設。各單位要著力強化船舶檢驗基層基礎基本功建設。築堡壘,提高船舶檢驗基層自建能力;固根基,推動船舶檢驗基層建設全面進步。夯實船舶檢驗工作基礎,對業務發展脈絡、問題癥結、對策方向做到心中有數,確保情況明、底數清、數據準。全面增強船舶檢驗從業人員基本功,練好專業技能基本功、防範風險基本功和改革創新基本功,為船舶檢驗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

(四)及時總結評估。各級船舶檢驗主管部門以及船舶檢驗機構要及時評估工作推進成效,交流總結經驗成果,結合新形勢新要求適時調整工作安排,持續優化工作機制,不斷推動船舶檢驗事業向更高質量發展。

交通運輸部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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