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文機關: 銀保監會
發文字號: 銀保監發〔2020〕45號   源: 銀保監會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 標       題: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文機關:銀保監會
  • 發文字號:銀保監發〔2020〕45號
  • 來       源:銀保監會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保險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30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45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及相關規定,現就優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管理能力是保險機構開展債券、股票、股權、不動産等投資管理業務的前提和基礎。保險機構自行或受託開展各類投資管理業務,應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二、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類:(1)信用風險管理能力;(2)股票投資管理能力;(3)股權投資管理能力;(4)不動産投資管理能力;(5)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6)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7)股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項適用於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1)、(2)、(5)、(6)、(7)項適用於保險資産管理機構。

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具備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動産投資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具備股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權投資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

保險機構購置自用性不動産、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設立從事專項資産管理業務的子公司,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規定履行相應程序,不作投資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的管理監督,以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實施。

四、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前,應當對照本通知規定的投資管理能力標準,做好調研論證、自評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人員資質、制度建設、系統建設等符合能力標準。

五、保險機構董事會履行審計職責的專業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就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情況進行審核,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改進建議。保險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投資管理能力的合規評估工作。

六、保險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動態評估各項投資管理能力達標及合規情況,嚴禁在不符合投資管理能力標準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管理業務。

對於投資管理能力不能持續滿足監管要求等情形,保險機構應當制定投資管理能力重大事項變動應對預案。

七、對於每一項投資管理能力,保險機構均應當明確至少2名風險責任人,其中包括1名行政責任人和1名專業責任人。風險責任人的資質條件、管理要求等按照有關監管規定執行。

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方網站上主動、及時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

保險資産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司及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官方網站上主動、及時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

九、保險機構公開披露的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內容,應涵蓋相關能力標準的各項要素。涉及人員資質的,應逐一列明專業人員的具體資質、從業經歷等;涉及制度建設的,應逐條列出相應制度名稱、發文字號;涉及流程機制的,應清晰列明總體框架及各環節分工、管理規則名稱及責任人信息;涉及信息系統建設的,應列明系統名稱、主要功能等信息。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相關準則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做好各項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責任人的信息披露,披露頻次、方式等按照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要求執行。

十、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

十一、保險機構首次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10日公開披露相應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首次開展相關衍生品交易的,還應當至少提前15日將自評估情況報告銀保監會。

十二、保險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對各項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合規情況進行自評估,並分別於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開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

十三、保險機構出現投資團隊主要人員變動、主要制度流程變更、系統重大故障異常、其他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形,導致投資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標準的,應當於發生變動後10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並進行公開披露。

十四、保險機構聘請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外部審計工作時,應當將投資管理能力建設、自評估及信息披露等情況納入審計,並將審計情況作為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年度專項審計報告的部分內容,按規定報告銀保監會。

十五、銀保監會通過非現場監測和現場調查、檢查等方式,對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自評估情況進行持續跟蹤監管。

十六、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應當在銀保監會指導下,加強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發現保險機構信息披露不及時、內容不完整等問題的,應及時上報銀保監會。

十七、保險機構出現信息披露不及時、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等情形的,銀保監會將採取監管談話、下發風險提示函等監管措施責令限期改正。保險機構逾期未改正,或存在編造提供虛假信息、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而開展相應投資業務、未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程序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在投資管理能力未持續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等情形的,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十八、保險機構相關風險責任人應當積極履行管理職責,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對履職不到位且違反有關監管規定的風險責任人,銀保監會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九、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除滿足本通知規定的能力標準外,還應當遵守銀保監會的其他監管規定。

二十、本通知發佈前已取得相關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的保險機構,可以繼續開展相應投資業務,免於履行相關投資管理能力首次披露程序。相關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等工作。

二十一、本通知所稱的“日”是指自然日,“半年”“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二十二、《關於加強資産管理能力建設的通知》(保監發〔2009〕40號)、《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3〕10號)以及《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中“明確事項”第1條第二款,自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廢止。

保險機構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1.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標準

2.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

3.股權投資管理能力標準

4.不動産投資管理能力標準

5.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標準

6.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標準

7.股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標準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9月30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45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及相關規定,現就優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管理能力是保險機構開展債券、股票、股權、不動産等投資管理業務的前提和基礎。保險機構自行或受託開展各類投資管理業務,應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二、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類:(1)信用風險管理能力;(2)股票投資管理能力;(3)股權投資管理能力;(4)不動産投資管理能力;(5)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6)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7)股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項適用於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1)、(2)、(5)、(6)、(7)項適用於保險資産管理機構。

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具備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動産投資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具備股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權投資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

保險機構購置自用性不動産、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設立從事專項資産管理業務的子公司,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規定履行相應程序,不作投資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的管理監督,以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實施。

四、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前,應當對照本通知規定的投資管理能力標準,做好調研論證、自評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人員資質、制度建設、系統建設等符合能力標準。

五、保險機構董事會履行審計職責的專業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就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情況進行審核,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改進建議。保險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投資管理能力的合規評估工作。

六、保險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動態評估各項投資管理能力達標及合規情況,嚴禁在不符合投資管理能力標準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管理業務。

對於投資管理能力不能持續滿足監管要求等情形,保險機構應當制定投資管理能力重大事項變動應對預案。

七、對於每一項投資管理能力,保險機構均應當明確至少2名風險責任人,其中包括1名行政責任人和1名專業責任人。風險責任人的資質條件、管理要求等按照有關監管規定執行。

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方網站上主動、及時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

保險資産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司及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官方網站上主動、及時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

九、保險機構公開披露的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內容,應涵蓋相關能力標準的各項要素。涉及人員資質的,應逐一列明專業人員的具體資質、從業經歷等;涉及制度建設的,應逐條列出相應制度名稱、發文字號;涉及流程機制的,應清晰列明總體框架及各環節分工、管理規則名稱及責任人信息;涉及信息系統建設的,應列明系統名稱、主要功能等信息。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相關準則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做好各項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責任人的信息披露,披露頻次、方式等按照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要求執行。

十、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

十一、保險機構首次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10日公開披露相應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首次開展相關衍生品交易的,還應當至少提前15日將自評估情況報告銀保監會。

十二、保險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對各項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合規情況進行自評估,並分別於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開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

十三、保險機構出現投資團隊主要人員變動、主要制度流程變更、系統重大故障異常、其他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形,導致投資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標準的,應當於發生變動後10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並進行公開披露。

十四、保險機構聘請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外部審計工作時,應當將投資管理能力建設、自評估及信息披露等情況納入審計,並將審計情況作為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年度專項審計報告的部分內容,按規定報告銀保監會。

十五、銀保監會通過非現場監測和現場調查、檢查等方式,對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自評估情況進行持續跟蹤監管。

十六、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應當在銀保監會指導下,加強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發現保險機構信息披露不及時、內容不完整等問題的,應及時上報銀保監會。

十七、保險機構出現信息披露不及時、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等情形的,銀保監會將採取監管談話、下發風險提示函等監管措施責令限期改正。保險機構逾期未改正,或存在編造提供虛假信息、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而開展相應投資業務、未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程序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在投資管理能力未持續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等情形的,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十八、保險機構相關風險責任人應當積極履行管理職責,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對履職不到位且違反有關監管規定的風險責任人,銀保監會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九、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除滿足本通知規定的能力標準外,還應當遵守銀保監會的其他監管規定。

二十、本通知發佈前已取得相關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的保險機構,可以繼續開展相應投資業務,免於履行相關投資管理能力首次披露程序。相關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等工作。

二十一、本通知所稱的“日”是指自然日,“半年”“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二十二、《關於加強資産管理能力建設的通知》(保監發〔2009〕40號)、《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3〕10號)以及《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中“明確事項”第1條第二款,自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廢止。

保險機構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1.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標準

2.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

3.股權投資管理能力標準

4.不動産投資管理能力標準

5.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標準

6.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標準

7.股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標準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9月30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