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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知識産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知識産權局辦公室
發文字號:   源: 知識産權局網站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 標       題: 國家知識産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知識産權局辦公室
  • 發文字號:
  • 來       源:知識産權局網站
  • 主題分類:科技、教育\知識産權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10日

國家知識産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知識産權局,四川省知識産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知識産權保護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地理標誌保護,深化地理標誌管理改革,推進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推動地理標誌高水平保護、高標準管理、高質量發展,制定《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産權局辦公室
2021年2月10日

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強化地理標誌保護,深化地理標誌管理改革,推進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激勵保護積極性,推廣保護和管理經驗,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範區是指以國家知識産權局認定的地理標誌為對象,具有較大産業規模、較顯著社會經濟效益、較高保護水平,制度健全、機制完善、管理規範,産品特色鮮明、知名度高,對國內地理標誌保護起示範、引領、推廣作用的保護地域。示範區可以示範一個或多個地理標誌保護。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制定發佈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建設規劃、籌建驗收和指導管理。省級知識産權局負責示範區建設的組織協調、日常管理和推薦報送,受國家知識産權局委託對示範區工作情況進行籌建驗收。

第四條 示範區建設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標準建設。在經國家知識産權局認定的地理標誌中遴選典型代表,加強地理標誌保護制度機制建設,提升地理標誌保護能力,形成特色鮮明的地理標誌保護體系。

(二)堅持高水平保護。示範區建設原則上以地理標誌保護地域所在行政區劃為單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統籌地理標誌保護工作,強化嚴保護導向,突出部門協同配合,構建社會共治、協調聯動的地理標誌保護格局。

(三)堅持高質量發展。樹立叫得響的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示範精品,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保護經驗,發揮示範區引領帶動作用,提高地理標誌産品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 示範區建設要以保護當地優勢特色和經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標誌為主,優先選擇傳承歷史文化技藝並預期可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誌。

第六條 示範區申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地理標誌認定。示範區內經批准獲得地理標誌産品保護或者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時間在3年以上。

(二)具有産業優勢。知名度高,具有較大産業規模,較高年銷售額或出口額,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者數量達區域內生産者總數的60%以上,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企業産值達區域內相關産業産值的60%以上。

(三)規範誠信守法。示範區內相關地理標誌産品生産企業規範、誠信、守法,3年內未發生重大産品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責任事故,未受到監管執法等相關部門通報、處分和媒體曝光。

(四)持續政策保障。示範區保護對象所屬領域應為政府發展規劃鼓勵或重點支持範圍,出臺明確的地理標誌保護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機制、督促考核和激勵措施等。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發佈示範區申報通知,每年組織1次示範區建設申報評定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申報單位,填寫《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申報書》(附件1),並報省級知識産權局。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核實將取消其示範區申請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八條 省級知識産權局接收示範區建設申請後,應當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出意見。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知識産權局匯總後推薦報送國家知識産權局。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組織對申報的示範區建設申請進行綜合評審,擇優確定示範區建設名單。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低於30天(日曆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公佈籌建示範區名稱和承擔單位。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示範區的主要任務:

(一)夯實保護制度,引領協同推進。健全社會共治的地理標誌保護制度體系,加強區域資源整合和制度銜接,出臺協調配套的保護和管理政策,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保障措施。

(二)健全工作體系,引領特色質量。建立健全地理標誌保護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系列標準,提高檢測能力,規範生産過程,保證地理標誌産品質量特色突出。

(三)加大保護力度,引領水平提升。開展地理標誌保護專項行動,加強地理標誌領域行政執法和協同保護,公開有社會影響力的典型案例,強化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監督管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標誌保護水平,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四)強化保護宣傳,引領意識提升。加強地理標誌保護政策宣貫和輿論引導,開展地理標誌保護進企業、進市場、進社區、進學校、進網絡等活動,不斷提升生産者、經營者、消費者保護意識,加強地理標誌保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合作共贏,引領市場開拓。健全涉外地理標誌保護機制,積極參與地理標誌互認互保國際合作,有組織地通過各類國際交流合作平臺,拓展海外市場,推動中國地理標誌産品“走出去”。

第十一條 示範區籌建期為3年。籌建期間,承擔單位應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建設責任要求,有序推進各項工作任務。省級知識産權局加強示範區建設的日常管理,國家知識産權局加強檢查抽查,推動示範區建設任務落實。

第十二條 籌建期滿前2個月,承擔單位應對照實施方案進行自查。完成建設目標和工作任務的,承擔單位提交《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籌建驗收申請書》(附件2),由省知識産權局提出意見,匯總後報送國家知識産權局。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制定驗收標準,引入第三方評價,統一組織籌建驗收,可以委託省級知識産權局組織實施籌建驗收。籌建驗收主要內容包括:示範區建設的組織管理,建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取得的經驗成效等。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根據驗收意見,確定結果並公佈。對通過籌建驗收的示範區,及時總結經驗並加以推廣,建立長效機制,加強後續管理;對示範效果不明顯、工作開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示範區資格。

第十五條 在示範區建設過程中,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和省級知識産權局報送工作動態。每年12月底前承擔單位應當向省級知識産權局報送示範區年度總結,省級知識産權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匯總報送國家知識産權局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省級知識産權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加強示範區管理工作文件,並可參照本辦法確定省級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

第十七條 示範區承擔單位可以多渠道爭取財政支持,確保示範區建設有效實施,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附件:1.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申報書

      2.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籌建驗收申請書

國家知識産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知識産權局,四川省知識産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知識産權保護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地理標誌保護,深化地理標誌管理改革,推進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推動地理標誌高水平保護、高標準管理、高質量發展,制定《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産權局辦公室
2021年2月10日

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強化地理標誌保護,深化地理標誌管理改革,推進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激勵保護積極性,推廣保護和管理經驗,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範區是指以國家知識産權局認定的地理標誌為對象,具有較大産業規模、較顯著社會經濟效益、較高保護水平,制度健全、機制完善、管理規範,産品特色鮮明、知名度高,對國內地理標誌保護起示範、引領、推廣作用的保護地域。示範區可以示範一個或多個地理標誌保護。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制定發佈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建設規劃、籌建驗收和指導管理。省級知識産權局負責示範區建設的組織協調、日常管理和推薦報送,受國家知識産權局委託對示範區工作情況進行籌建驗收。

第四條 示範區建設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標準建設。在經國家知識産權局認定的地理標誌中遴選典型代表,加強地理標誌保護制度機制建設,提升地理標誌保護能力,形成特色鮮明的地理標誌保護體系。

(二)堅持高水平保護。示範區建設原則上以地理標誌保護地域所在行政區劃為單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統籌地理標誌保護工作,強化嚴保護導向,突出部門協同配合,構建社會共治、協調聯動的地理標誌保護格局。

(三)堅持高質量發展。樹立叫得響的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示範精品,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保護經驗,發揮示範區引領帶動作用,提高地理標誌産品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 示範區建設要以保護當地優勢特色和經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標誌為主,優先選擇傳承歷史文化技藝並預期可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誌。

第六條 示範區申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地理標誌認定。示範區內經批准獲得地理標誌産品保護或者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時間在3年以上。

(二)具有産業優勢。知名度高,具有較大産業規模,較高年銷售額或出口額,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者數量達區域內生産者總數的60%以上,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企業産值達區域內相關産業産值的60%以上。

(三)規範誠信守法。示範區內相關地理標誌産品生産企業規範、誠信、守法,3年內未發生重大産品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責任事故,未受到監管執法等相關部門通報、處分和媒體曝光。

(四)持續政策保障。示範區保護對象所屬領域應為政府發展規劃鼓勵或重點支持範圍,出臺明確的地理標誌保護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機制、督促考核和激勵措施等。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發佈示範區申報通知,每年組織1次示範區建設申報評定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申報單位,填寫《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申報書》(附件1),並報省級知識産權局。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核實將取消其示範區申請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八條 省級知識産權局接收示範區建設申請後,應當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出意見。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知識産權局匯總後推薦報送國家知識産權局。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組織對申報的示範區建設申請進行綜合評審,擇優確定示範區建設名單。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低於30天(日曆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知識産權局公佈籌建示範區名稱和承擔單位。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示範區的主要任務:

(一)夯實保護制度,引領協同推進。健全社會共治的地理標誌保護制度體系,加強區域資源整合和制度銜接,出臺協調配套的保護和管理政策,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保障措施。

(二)健全工作體系,引領特色質量。建立健全地理標誌保護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系列標準,提高檢測能力,規範生産過程,保證地理標誌産品質量特色突出。

(三)加大保護力度,引領水平提升。開展地理標誌保護專項行動,加強地理標誌領域行政執法和協同保護,公開有社會影響力的典型案例,強化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監督管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標誌保護水平,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四)強化保護宣傳,引領意識提升。加強地理標誌保護政策宣貫和輿論引導,開展地理標誌保護進企業、進市場、進社區、進學校、進網絡等活動,不斷提升生産者、經營者、消費者保護意識,加強地理標誌保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合作共贏,引領市場開拓。健全涉外地理標誌保護機制,積極參與地理標誌互認互保國際合作,有組織地通過各類國際交流合作平臺,拓展海外市場,推動中國地理標誌産品“走出去”。

第十一條 示範區籌建期為3年。籌建期間,承擔單位應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建設責任要求,有序推進各項工作任務。省級知識産權局加強示範區建設的日常管理,國家知識産權局加強檢查抽查,推動示範區建設任務落實。

第十二條 籌建期滿前2個月,承擔單位應對照實施方案進行自查。完成建設目標和工作任務的,承擔單位提交《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籌建驗收申請書》(附件2),由省知識産權局提出意見,匯總後報送國家知識産權局。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制定驗收標準,引入第三方評價,統一組織籌建驗收,可以委託省級知識産權局組織實施籌建驗收。籌建驗收主要內容包括:示範區建設的組織管理,建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取得的經驗成效等。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根據驗收意見,確定結果並公佈。對通過籌建驗收的示範區,及時總結經驗並加以推廣,建立長效機制,加強後續管理;對示範效果不明顯、工作開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示範區資格。

第十五條 在示範區建設過程中,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和省級知識産權局報送工作動態。每年12月底前承擔單位應當向省級知識産權局報送示範區年度總結,省級知識産權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匯總報送國家知識産權局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省級知識産權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加強示範區管理工作文件,並可參照本辦法確定省級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

第十七條 示範區承擔單位可以多渠道爭取財政支持,確保示範區建設有效實施,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附件:1.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申報書

      2.國家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示範區籌建驗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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