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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年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的通知 發文機關: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19日
  • 標       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年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的通知
  • 發文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
  • 來       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19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年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各省級獸藥檢驗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切實做好畜禽(蜜蜂)及其産品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工作,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用藥的指導和監督,有效保障養殖業生産安全和動物産品質量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2021年動物及動物産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2021年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務分工

(一)我部畜牧獸醫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動物及動物産品獸藥殘留監控、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

(二)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以下簡稱中監所)負責組織確定動物及動物産品獸藥殘留檢測項目,對各地監控工作給予技術指導,匯總分析監測結果;負責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的技術指導,數據庫建設與維護,藥敏試驗板的設計與質量控制,監測結果的匯總分析。

(三)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畜禽(蜜蜂)及其産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配合完成國家監控計劃的抽查任務,及時報送轄區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的監測結果;有監測能力的省份應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加強對畜禽養殖中合理用藥的指導和監督,協助國家監測計劃檢測單位和相關科研教學單位做好抽樣檢測有關工作,及時報送有關工作情況。

二、樣品來源及數量

(一)2021年度國家獸藥殘留監控、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實行抽查檢測,具體任務數量和抽查省份由我部畜牧獸醫局確定。

(二)除西藏外的3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要根據實際制定實施省級計劃,堅持花小錢多辦事、辦大事的原則,量力而行、盡力而為,以財政預算為基礎,確定本轄區抽樣檢測數量,具體任務數量和檢測結果,納入國家計劃匯總統計。

(三)抽樣範圍要突出問題導向,獸藥殘留檢測重點對此前抽樣檢測不符合規定、日常監管發現問題、投訴舉報較多、輿情關注度高的主體開展抽樣。

三、有關工作要求

(一)強化經費保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將獸藥殘留監控、遏制動物源細菌耐藥工作納入財政預算,精心組織、週密部署,多措並舉、開拓創新,確保取得工作實效。

(二)強化先行先試。有條件的地方要重點對本行政區域內列入全國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試點養殖場、大型龍頭企業等規模化養殖場,組織開展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提升規模養殖場管控質量安全的水平和能力,推進形成品牌效應,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三)強化獸藥使用指導。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任務,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通過實施獸藥殘留監控、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進一步了解掌握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用藥現狀,運用反向倒逼機制,推進研究出臺針對性強、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不斷提高養殖環節規範、精準的用藥水平和能力。

四、信息報送

(一)各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分別於2021年3月15日、7月15日、12月15日前將本省份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本轄區半年與全年檢測結果和分析報告等報我部畜牧獸醫局,同時抄送中監所。

(二)各級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的相關單位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嚴格按照相關操作技術要點,完成檢測樣品的抽樣、登記、保存、交接和檢測工作。

(三)承擔國家計劃的檢測任務單位應分別於2021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將半年、全年的檢測結果和分析報告以及相關表格的紙質材料(含電子版)報中監所。承擔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的任務單位,還要通過耐藥性檢測數據系統,上傳數據信息。中監所應分別於2021年7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將階段性工作總結和全年工作總結報我部畜牧獸醫局。

(四)各地要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部畜牧獸醫局和中監所。

聯絡人及方式: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馮華兵,010-59192819;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鞏忠福,010-62103939,負責獸藥殘留監控計劃;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徐士新,010-62103658,負責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

附件:1.2021年動物及動物産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2.2021年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2月19日

附件: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年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年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各省級獸藥檢驗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切實做好畜禽(蜜蜂)及其産品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工作,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用藥的指導和監督,有效保障養殖業生産安全和動物産品質量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2021年動物及動物産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2021年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務分工

(一)我部畜牧獸醫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動物及動物産品獸藥殘留監控、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

(二)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以下簡稱中監所)負責組織確定動物及動物産品獸藥殘留檢測項目,對各地監控工作給予技術指導,匯總分析監測結果;負責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的技術指導,數據庫建設與維護,藥敏試驗板的設計與質量控制,監測結果的匯總分析。

(三)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畜禽(蜜蜂)及其産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配合完成國家監控計劃的抽查任務,及時報送轄區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的監測結果;有監測能力的省份應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加強對畜禽養殖中合理用藥的指導和監督,協助國家監測計劃檢測單位和相關科研教學單位做好抽樣檢測有關工作,及時報送有關工作情況。

二、樣品來源及數量

(一)2021年度國家獸藥殘留監控、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實行抽查檢測,具體任務數量和抽查省份由我部畜牧獸醫局確定。

(二)除西藏外的3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要根據實際制定實施省級計劃,堅持花小錢多辦事、辦大事的原則,量力而行、盡力而為,以財政預算為基礎,確定本轄區抽樣檢測數量,具體任務數量和檢測結果,納入國家計劃匯總統計。

(三)抽樣範圍要突出問題導向,獸藥殘留檢測重點對此前抽樣檢測不符合規定、日常監管發現問題、投訴舉報較多、輿情關注度高的主體開展抽樣。

三、有關工作要求

(一)強化經費保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將獸藥殘留監控、遏制動物源細菌耐藥工作納入財政預算,精心組織、週密部署,多措並舉、開拓創新,確保取得工作實效。

(二)強化先行先試。有條件的地方要重點對本行政區域內列入全國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試點養殖場、大型龍頭企業等規模化養殖場,組織開展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提升規模養殖場管控質量安全的水平和能力,推進形成品牌效應,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三)強化獸藥使用指導。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任務,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通過實施獸藥殘留監控、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進一步了解掌握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用藥現狀,運用反向倒逼機制,推進研究出臺針對性強、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不斷提高養殖環節規範、精準的用藥水平和能力。

四、信息報送

(一)各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分別於2021年3月15日、7月15日、12月15日前將本省份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本轄區半年與全年檢測結果和分析報告等報我部畜牧獸醫局,同時抄送中監所。

(二)各級承擔抽樣和檢測任務的相關單位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嚴格按照相關操作技術要點,完成檢測樣品的抽樣、登記、保存、交接和檢測工作。

(三)承擔國家計劃的檢測任務單位應分別於2021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將半年、全年的檢測結果和分析報告以及相關表格的紙質材料(含電子版)報中監所。承擔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的任務單位,還要通過耐藥性檢測數據系統,上傳數據信息。中監所應分別於2021年7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將階段性工作總結和全年工作總結報我部畜牧獸醫局。

(四)各地要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部畜牧獸醫局和中監所。

聯絡人及方式: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馮華兵,010-59192819;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鞏忠福,010-62103939,負責獸藥殘留監控計劃;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徐士新,010-62103658,負責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

附件:1.2021年動物及動物産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2.2021年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2月19日

附件: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年獸藥殘留監控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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