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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源: 財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7日
  • 標       題: 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 發文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 來       源:財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17日

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紓困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佈之日前,已徵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後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17日

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幫助企業紓困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佈之日前,已徵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或繳費人以後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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