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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人民銀行
發文字號:   源: 人民銀行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證券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4日
  • 標       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
  • 來       源:人民銀行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證券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4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銀行、寧波銀行、杭州銀行、江蘇銀行、上海銀行、徽商銀行、南京銀行、廣州銀行、洛陽銀行、鄭州銀行、長沙銀行、中原銀行、青島銀行、廈門銀行、貴陽銀行、西安銀行、齊魯銀行,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三菱日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同業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交易商協會、上海清算所、跨境清算公司:

為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南向合作(以下簡稱“南向通”),便利境內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有序配置全球債券,推動我國債券市場穩步實現高水平雙向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南向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南向通”,是指境內投資者經由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在債券交易、託管、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香港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

本通知所稱基礎服務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債券登記、存管、託管、交易、結算、清算等基礎性服務的機構,包括內地與香港兩地的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和託管清算銀行。

二、“南向通”遵循內地與香港現行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通知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內投資者可通過“南向通”開展債券投資,標的債券為境外發行並在香港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種。交易對手暫定為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做市商。

境內投資者範圍暫定為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部分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和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也可通過“南向通”開展境外債券投資。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可與境外交易平臺建立連接,為“南向通”提供交易服務。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在經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用於記載代境內投資者名義持有的全部債券餘額。

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託管清算銀行,應與香港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或香港託管銀行建立連接,為境內投資者提供債券託管結算等服務。

六、境內投資者可以自主選擇通過境內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或境內託管清算銀行託管其債券資産。

選擇境內債券登記結算機構託管債券的境內投資者,應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與交易對手達成交易,並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債券交易的資金支付。

七、境內投資者可通過“南向通”參與境外債券的發行認購。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安排,做好銜接。

八、境內投資者可使用人民幣或外匯參與“南向通”,相關資金只可用於債券投資。

境內投資者不得通過“南向通”非法套匯。使用人民幣投資外幣債券的境內投資者,可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辦理外匯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衝業務,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後境內投資者不再繼續投資的,相關資金應匯回境內並兌換回人民幣。

九、“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出額上限不超過年度總額度和每日額度。目前,“南向通”年度總額度為5000億元等值人民幣,每日額度為200億元等值人民幣。

十、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記錄境內外投資者的債券交易、託管、結算等明細數據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建立健全“南向通”運行監測機制,並及時、準確掌握“南向通”額度使用情況。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境內外投資者應按照交易報告制度有關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相關數據信息。內地相關基礎服務機構和境內投資者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境內投資者參與“南向通”進行監督管理,並會同香港金融管理局持續健全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的監管合作安排,共同維護境內外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境內投資者開展“南向通”業務的資金匯兌、資金匯出匯入、信息報送等進行監督管理,防範境內投資者通過“南向通”進行違法違規活動。

十三、內地相關基礎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通知制定“南向通”相關業務細則或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實施。

十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9月14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銀行、寧波銀行、杭州銀行、江蘇銀行、上海銀行、徽商銀行、南京銀行、廣州銀行、洛陽銀行、鄭州銀行、長沙銀行、中原銀行、青島銀行、廈門銀行、貴陽銀行、西安銀行、齊魯銀行,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三菱日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同業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交易商協會、上海清算所、跨境清算公司:

為規範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南向合作(以下簡稱“南向通”),便利境內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有序配置全球債券,推動我國債券市場穩步實現高水平雙向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南向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南向通”,是指境內投資者經由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在債券交易、託管、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香港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債券。

本通知所稱基礎服務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債券登記、存管、託管、交易、結算、清算等基礎性服務的機構,包括內地與香港兩地的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和託管清算銀行。

二、“南向通”遵循內地與香港現行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通知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內投資者可通過“南向通”開展債券投資,標的債券為境外發行並在香港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種。交易對手暫定為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做市商。

境內投資者範圍暫定為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部分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和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也可通過“南向通”開展境外債券投資。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電子交易平臺可與境外交易平臺建立連接,為“南向通”提供交易服務。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在經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債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用於記載代境內投資者名義持有的全部債券餘額。

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託管清算銀行,應與香港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或香港託管銀行建立連接,為境內投資者提供債券託管結算等服務。

六、境內投資者可以自主選擇通過境內債券登記結算機構或境內託管清算銀行託管其債券資産。

選擇境內債券登記結算機構託管債券的境內投資者,應通過境內電子交易平臺與交易對手達成交易,並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辦理債券交易的資金支付。

七、境內投資者可通過“南向通”參與境外債券的發行認購。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安排,做好銜接。

八、境內投資者可使用人民幣或外匯參與“南向通”,相關資金只可用於債券投資。

境內投資者不得通過“南向通”非法套匯。使用人民幣投資外幣債券的境內投資者,可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辦理外匯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衝業務,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後境內投資者不再繼續投資的,相關資金應匯回境內並兌換回人民幣。

九、“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出額上限不超過年度總額度和每日額度。目前,“南向通”年度總額度為5000億元等值人民幣,每日額度為200億元等值人民幣。

十、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記錄境內外投資者的債券交易、託管、結算等明細數據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應建立健全“南向通”運行監測機制,並及時、準確掌握“南向通”額度使用情況。內地與香港相關基礎服務機構、境內外投資者應按照交易報告制度有關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相關數據信息。內地相關基礎服務機構和境內投資者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境內投資者參與“南向通”進行監督管理,並會同香港金融管理局持續健全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的監管合作安排,共同維護境內外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境內投資者開展“南向通”業務的資金匯兌、資金匯出匯入、信息報送等進行監督管理,防範境內投資者通過“南向通”進行違法違規活動。

十三、內地相關基礎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通知制定“南向通”相關業務細則或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實施。

十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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