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文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源: 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 標       題: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 來       源:稅務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業經濟平穩運行,現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以下稱製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以下稱製造業小微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二、本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三、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四、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五、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稅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21年10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業經濟平穩運行,現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下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以下稱製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以下稱製造業小微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二、本公告所稱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三、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四、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五、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稅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21年10月29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