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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三類動物疫病防治規範》的通知 發文機關: 農業農村部
發文字號: 農牧發〔2022〕19號   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3日
  • 標       題: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三類動物疫病防治規範》的通知
  • 發文機關:農業農村部
  • 發文字號:農牧發〔2022〕19號
  • 來       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3日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三類動物疫病防治規範》的通知
農牧發〔202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做好動物防疫工作,促進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三類動物疫病防治規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
2022年6月23日

三類動物疫病防治規範

為做好三類動物疫病防治工作,促進養殖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規範。

1 適用範圍

本規範所指三類動物疫病是《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573號發佈)中所列的三類動物疫病。

本規範規定了三類動物疫病的預防、疫情報告及疫病診治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三類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活動。

2 疫病預防

2.1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管理,保持畜禽養殖環境衛生清潔、通風良好、合理的環境溫度和濕度;確保水生動物養殖場所具有合格水源、獨立進排水系統,保持適宜的養殖水環境。

2.2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並執行動物防疫消毒制度,科學規範開展消毒工作,及時對病死動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飼料、墊料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2.3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控制車輛、人員、物品等進出,並嚴格消毒。

2.4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經營動物、動物産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相應動物防疫條件。

2.5應使用營養全面、品質良好的飼料。畜禽養殖應使用清潔飲水,鼓勵採取全進全出、自繁自養的飼養方式。

2.6養殖場戶可根據本地區疫病流行情況,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對危害嚴重的疫病實施免疫。

2.7養殖場戶應根據國家和本地區的動物疫病防治要求,主動開展疫病凈化工作。

2.8飼養種用、乳用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相應動物健康標準等規定,定期開展動物疫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 疫情報告

3.1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消毒、隔離、控制移動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時,應當及時報告。

3.2執業獸醫、鄉村獸醫以及從事動物疫病檢測、檢驗檢疫、診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展動物疫病診斷、檢測過程中發現動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時,應及時將動物疫病發生情況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3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每月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情信息,經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後逐級報送,畜禽疫情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水生動物疫情報全國水産技術推廣總站。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全國水産技術推廣總站按規定報送農業農村部。

3.4三類動物疫病發病率、死亡率、傳播速度出現異常升高等情況,或呈暴發性流行時,應當按照動物疫情快報要求進行報告。

4 疫病診治

4.1經臨床診斷、流行病學調查或實驗室檢測,綜合研判認定為三類動物疫病的,可對患病動物進行治療。

4.2對於需使用抗菌藥、抗病毒藥、驅蟲和殺蟲劑、消毒劑等進行治療的,應當符合國家獸藥管理規定。藥物使用應確保精準,嚴格執行用藥時間、劑量、療程、休藥期等規定,建立用藥記錄,並保存2年以上。

4.3治療畜禽寄生蟲病後,應及時收集排出的蟲體和糞便,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4.4患病水生動物養殖尾水應經無害化處理後再行排放。

4.5對患病畜禽應隔離飼養,必要時對患病動物的同群動物採取給藥、免疫等預防性措施。

4.6動物疫病診療過程中,相關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治療期間所使用的用具應嚴格消毒,産生的醫療廢棄物等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附件:農牧發〔2022〕19號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三類動物疫病防治規範》的通知
農牧發〔202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做好動物防疫工作,促進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三類動物疫病防治規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
2022年6月23日

三類動物疫病防治規範

為做好三類動物疫病防治工作,促進養殖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規範。

1 適用範圍

本規範所指三類動物疫病是《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573號發佈)中所列的三類動物疫病。

本規範規定了三類動物疫病的預防、疫情報告及疫病診治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三類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活動。

2 疫病預防

2.1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管理,保持畜禽養殖環境衛生清潔、通風良好、合理的環境溫度和濕度;確保水生動物養殖場所具有合格水源、獨立進排水系統,保持適宜的養殖水環境。

2.2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並執行動物防疫消毒制度,科學規範開展消毒工作,及時對病死動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飼料、墊料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2.3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控制車輛、人員、物品等進出,並嚴格消毒。

2.4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經營動物、動物産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相應動物防疫條件。

2.5應使用營養全面、品質良好的飼料。畜禽養殖應使用清潔飲水,鼓勵採取全進全出、自繁自養的飼養方式。

2.6養殖場戶可根據本地區疫病流行情況,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對危害嚴重的疫病實施免疫。

2.7養殖場戶應根據國家和本地區的動物疫病防治要求,主動開展疫病凈化工作。

2.8飼養種用、乳用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相應動物健康標準等規定,定期開展動物疫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 疫情報告

3.1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消毒、隔離、控制移動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時,應當及時報告。

3.2執業獸醫、鄉村獸醫以及從事動物疫病檢測、檢驗檢疫、診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展動物疫病診斷、檢測過程中發現動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時,應及時將動物疫病發生情況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3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每月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情信息,經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後逐級報送,畜禽疫情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水生動物疫情報全國水産技術推廣總站。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全國水産技術推廣總站按規定報送農業農村部。

3.4三類動物疫病發病率、死亡率、傳播速度出現異常升高等情況,或呈暴發性流行時,應當按照動物疫情快報要求進行報告。

4 疫病診治

4.1經臨床診斷、流行病學調查或實驗室檢測,綜合研判認定為三類動物疫病的,可對患病動物進行治療。

4.2對於需使用抗菌藥、抗病毒藥、驅蟲和殺蟲劑、消毒劑等進行治療的,應當符合國家獸藥管理規定。藥物使用應確保精準,嚴格執行用藥時間、劑量、療程、休藥期等規定,建立用藥記錄,並保存2年以上。

4.3治療畜禽寄生蟲病後,應及時收集排出的蟲體和糞便,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4.4患病水生動物養殖尾水應經無害化處理後再行排放。

4.5對患病畜禽應隔離飼養,必要時對患病動物的同群動物採取給藥、免疫等預防性措施。

4.6動物疫病診療過程中,相關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治療期間所使用的用具應嚴格消毒,産生的醫療廢棄物等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附件:農牧發〔202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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