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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加快發展農村養老服務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 民政部等
發文字號: 民發〔2024〕20號   源: 民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08日
  • 標       題: 關於加快發展農村養老服務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民政部等
  • 發文字號:民發〔2024〕20號
  • 來       源:民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08日

關於加快發展農村養老服務的指導意見
民發〔202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自然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局)、人民銀行、市場監管局(廳、委)、國資委、醫保局、郵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銷合作社、殘聯、老齡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人民銀行、市場監管局、國資委、醫保局、郵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銷合作社、殘聯、老齡辦:

發展農村養老服務事關億萬農村老年人幸福生活,事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順利實施。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發展農村養老服務,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集體互助、家庭盡責,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強化農村基本養老服務供給,補齊農村養老服務短板,著力提高農村養老服務質量水平,更好滿足廣大農村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為加快推進中國特色養老服務體系成熟定型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目標。到2025年,農村養老服務網絡進一步健全,每個縣(市、區、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照護為主的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省域內總體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服務覆蓋率不低於60%,互助養老因地制宜持續推進,失能照護、醫康養結合、助餐、探訪關愛、學習娛樂等突出服務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再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縣域統籌、城鄉協調、符合鄉情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更加完善,農村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提升。

二、加強農村養老服務網絡建設

(三)拓展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功能。支持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根據需要設置失能或認知障礙照護專區,加強護理型床位建設。充分發揮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輻射帶動作用,積極拓展資源統籌、實訓示範、技術指導等功能。支持縣域公辦養老機構或其他管理服務水平高的民辦養老機構、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等依法組成服務聯合體,連鎖化、品牌化、集約化運營。

(四)推進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設。推進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等養老機構轉型,建設成為具有協調指導、全日托養、日間照料、居家上門、服務轉介等功能的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原地改造升級項目不調整規劃用途,不額外佔用建設指標。基礎設施設備老化、消防設施不達標、入住率低且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因地制宜進行撤並。

(五)增加村級養老服務點。將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等互助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村莊規劃。建立政府扶持引導、村集體組織建設、老年人自願入住相互幫扶、社會廣泛支持的可持續發展模式,鼓勵基層老年協會參與服務管理,廣泛開展代買代辦、尋醫送藥、探訪關愛、學習交流等互助幫扶活動。結合實際需要,可以依託有條件的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等開辦老年食堂、設置老年助餐點,探索鄰里互助、設立“中心戶”多戶搭夥、結對幫扶等模式,靈活多樣開展助餐服務。結合村容村貌提升,開展農村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推動養教結合,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養老機構建設老年教育學習點。開展農村老年人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提高老年人健康生活素養。支持牧區探索開展“馬背上”的流動服務,更好解決老年人在遊牧過程中助急、助醫等服務難題。

(六)引導提升縣域養老機構資源使用效能。縣域內要統籌採取優化整合公辦養老機構資源、改革公辦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機制等措施,進一步提升轄區內公辦養老機構運營效率,並逐步將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根據意願安置到服務質量好、運營效率高的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對閒置或運營效率偏低的公辦養老機構,可按規定採取公建民營、公辦民營、委託經營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縣域內公辦養老機構上一年度平均入住率低於所在省份公辦養老機構整體平均入住率的,縣級民政部門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公辦養老機構床位使用效率。

三、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質量水平

(七)加強服務安全監管。強化農村養老機構安全生産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建築、消防、醫療衛生、食品、服務等安全底線要求,加強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建設。創新綜合監管機制,鼓勵利用智慧定位、視頻監控等信息技術加強質量安全監管。民政部門依法落實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責任,指導做好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安全生産和消防安全工作。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強化農村養老服務機構食品安全管理。應急管理部門、消防部門負責指導做好農村養老服務應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提升火災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

(八)推進醫養康養相結合。做實鄉鎮醫療機構與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機制,建立就醫綠色通道。支持醫療機構執業醫師、鄉村醫生到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老年人家庭巡診,上門提供健康監測、醫療護理、康復指導等服務。實施基層衛生健康人才培養項目,重點提升鄉村醫生對主要慢性病的健康管理能力。

(九)提高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養老服務水平。結合遷入地人口規模、老齡化程度、服務可及性等因素,合理設置安置點養老服務設施,與遷入地區公共服務設施一體規劃、一體建設。東西部協作、定點幫扶等資金可將安置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支持範圍。加強遷入地特別是大中型集中安置點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推動養老護理員等人才在安置點就業。

四、健全農村養老服務工作機制

(十)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作用。推廣“黨建+農村養老服務”模式,依託村級黨組織落實政府投放農村基層的養老服務資源。鄉鎮黨委和村級黨組織要將農村養老服務作為聯絡服務群眾的重要內容,利用區域黨建平臺,組織黨員、幹部下沉參與農村養老服務工作。支持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參與做好分散供養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務,組織開展互助養老,督促贍養(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十一)激發村集體和村民發展養老服務內生動力。有條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礎上,可將集體經營收益用於發展養老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農房和閒置宅基地,依法將相關收益用於養老服務等農村公益事業支出。在確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村民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賃場地舉辦養老服務機構,幫助提升消防、建築、食品等安全水平。鼓勵農村家庭照護者積極參加相關技能培訓,支持其更好照顧老年人。鼓勵成立以低齡健康老年人、農村留守婦女為主體的農村養老互助服務隊,其中符合條件人員參加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十二)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支持各類社會力量投資發展農村養老,優先提供便捷可及、價格可承受、質量有保障的普惠養老服務。探索建立養老志願服務激勵與評價機制,推廣“積分超市”、“志願+信用”等模式。有條件的地區可按規定開發設置農村助老崗位,招聘村民開展探訪助老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相關招聘服務。統籌基層黨組織和群團組織資源配置,培育扶持以農村養老服務為主的基層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

五、強化農村養老服務支撐保障

(十三)合理規劃建設服務設施。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農村養老服務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完善農村養老服務用地政策,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做好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統籌安排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空間佈局,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納入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編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支持並規範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十四)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政府設立的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運轉費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按規定支持農村養老服務發展。積極培育紮根鄉村、貼近村民的養老服務市場主體,有需求的地區可引入符合條件的國有或民營企業專業化、連鎖化建設運營農村養老服務設施。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指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對農村養老服務的金融支持。

(十五)提高服務資源利用效率。鼓勵結合實際按規定採取縣級民政部門直管、委託經營、招聘專業人員管理、轉制為國有企業、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共管等方式,改革鄉鎮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和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運行機制,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鼓勵向社會老年人提供服務,增強發展活力。鄉鎮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仍由鄉鎮管理的,要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職責分工。規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財務管理,提升服務保障水平。加強閒置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綜合利用,優先改建為養老機構、老年食堂、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老年大學學習點等農村養老服務場所。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盤活供銷合作社閒置低效資産,參與發展農村養老服務。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按照國家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有關部署,依法通過出讓、出租、合作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十六)強化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障能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調整機制,推動參保人通過多繳費、長繳費提高養老待遇水平。鼓勵農村居民參加個人養老金和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設,妥善解決包括農村失能老年人在內的廣大失能人員長期護理保障問題。保障老年人在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收益權量化、權益流轉和繼承等各環節,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和收益權。

(十七)提升農村養老服務可及性。面向農村留守、高齡、失能、重殘等老年人群體,建立探訪關愛和應急救援服務機制。保留必要線下服務方式和親友代辦渠道,加強公共服務適老化建設。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加快推進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鼓勵對標記為老年人用品的郵件快件提供適老化配送服務。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加強黨對農村養老服務的領導。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集體互助、家庭盡責的農村養老服務工作格局,健全中央統籌、部門協同、省負總責、市縣鄉村分級抓落實的推進機制。各地涉及農村養老服務發展的重要事項、重大問題須報經黨委研究決定,作為下級黨委和政府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的重要內容,納入市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範圍。

(十九)營造農村養老助老良好氛圍。精神文明建設部門負責將開展老齡化國情教育納入農村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加強農村養老服務”納入文明村鎮測評體系並加大考核力度。發揮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作用,多形式推動傳承和弘揚孝老愛親傳統美德。將農村養老納入公益性宣傳範圍,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綜合運用法規政策、村規民約、道德評議等方式營造養老孝老敬老的社會氛圍,深入開展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家庭贍養扶養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支持農村地區積極創建全國示範性老年友好型社區。

(二十)強化工作督促指導。民政部門充分發揮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作用,推動開展縣域養老服務體系創新試點活動,及時協調解決農村養老服務工作推進中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農村養老服務分類指導,科學合理制定相關管理服務標準規範和考核激勵機制,引導支持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文特點,探索形成有效發展模式。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將發展農村養老服務納入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任務,作為農村公共服務的重要方面,協同推進農村養老服務發展。農業農村部、民政部等部門聯合開展全國農村養老服務典型案例徵集推介活動,強化示範帶動作用。

民政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司法部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應急管理部
中國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醫保局 國家郵政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 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中國殘聯
全國老齡辦
2024年5月8日

關於加快發展農村養老服務的指導意見
民發〔202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自然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局)、人民銀行、市場監管局(廳、委)、國資委、醫保局、郵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銷合作社、殘聯、老齡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人民銀行、市場監管局、國資委、醫保局、郵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銷合作社、殘聯、老齡辦:

發展農村養老服務事關億萬農村老年人幸福生活,事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順利實施。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發展農村養老服務,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集體互助、家庭盡責,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強化農村基本養老服務供給,補齊農村養老服務短板,著力提高農村養老服務質量水平,更好滿足廣大農村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為加快推進中國特色養老服務體系成熟定型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目標。到2025年,農村養老服務網絡進一步健全,每個縣(市、區、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照護為主的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省域內總體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服務覆蓋率不低於60%,互助養老因地制宜持續推進,失能照護、醫康養結合、助餐、探訪關愛、學習娛樂等突出服務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再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縣域統籌、城鄉協調、符合鄉情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更加完善,農村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提升。

二、加強農村養老服務網絡建設

(三)拓展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功能。支持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根據需要設置失能或認知障礙照護專區,加強護理型床位建設。充分發揮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輻射帶動作用,積極拓展資源統籌、實訓示範、技術指導等功能。支持縣域公辦養老機構或其他管理服務水平高的民辦養老機構、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等依法組成服務聯合體,連鎖化、品牌化、集約化運營。

(四)推進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建設。推進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等養老機構轉型,建設成為具有協調指導、全日托養、日間照料、居家上門、服務轉介等功能的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原地改造升級項目不調整規劃用途,不額外佔用建設指標。基礎設施設備老化、消防設施不達標、入住率低且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因地制宜進行撤並。

(五)增加村級養老服務點。將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等互助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村莊規劃。建立政府扶持引導、村集體組織建設、老年人自願入住相互幫扶、社會廣泛支持的可持續發展模式,鼓勵基層老年協會參與服務管理,廣泛開展代買代辦、尋醫送藥、探訪關愛、學習交流等互助幫扶活動。結合實際需要,可以依託有條件的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等開辦老年食堂、設置老年助餐點,探索鄰里互助、設立“中心戶”多戶搭夥、結對幫扶等模式,靈活多樣開展助餐服務。結合村容村貌提升,開展農村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推動養教結合,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養老機構建設老年教育學習點。開展農村老年人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提高老年人健康生活素養。支持牧區探索開展“馬背上”的流動服務,更好解決老年人在遊牧過程中助急、助醫等服務難題。

(六)引導提升縣域養老機構資源使用效能。縣域內要統籌採取優化整合公辦養老機構資源、改革公辦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機制等措施,進一步提升轄區內公辦養老機構運營效率,並逐步將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根據意願安置到服務質量好、運營效率高的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對閒置或運營效率偏低的公辦養老機構,可按規定採取公建民營、公辦民營、委託經營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縣域內公辦養老機構上一年度平均入住率低於所在省份公辦養老機構整體平均入住率的,縣級民政部門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公辦養老機構床位使用效率。

三、提升農村養老服務質量水平

(七)加強服務安全監管。強化農村養老機構安全生産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建築、消防、醫療衛生、食品、服務等安全底線要求,加強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建設。創新綜合監管機制,鼓勵利用智慧定位、視頻監控等信息技術加強質量安全監管。民政部門依法落實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責任,指導做好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安全生産和消防安全工作。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強化農村養老服務機構食品安全管理。應急管理部門、消防部門負責指導做好農村養老服務應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提升火災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

(八)推進醫養康養相結合。做實鄉鎮醫療機構與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機制,建立就醫綠色通道。支持醫療機構執業醫師、鄉村醫生到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老年人家庭巡診,上門提供健康監測、醫療護理、康復指導等服務。實施基層衛生健康人才培養項目,重點提升鄉村醫生對主要慢性病的健康管理能力。

(九)提高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養老服務水平。結合遷入地人口規模、老齡化程度、服務可及性等因素,合理設置安置點養老服務設施,與遷入地區公共服務設施一體規劃、一體建設。東西部協作、定點幫扶等資金可將安置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支持範圍。加強遷入地特別是大中型集中安置點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推動養老護理員等人才在安置點就業。

四、健全農村養老服務工作機制

(十)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作用。推廣“黨建+農村養老服務”模式,依託村級黨組織落實政府投放農村基層的養老服務資源。鄉鎮黨委和村級黨組織要將農村養老服務作為聯絡服務群眾的重要內容,利用區域黨建平臺,組織黨員、幹部下沉參與農村養老服務工作。支持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參與做好分散供養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務,組織開展互助養老,督促贍養(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十一)激發村集體和村民發展養老服務內生動力。有條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礎上,可將集體經營收益用於發展養老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農房和閒置宅基地,依法將相關收益用於養老服務等農村公益事業支出。在確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村民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賃場地舉辦養老服務機構,幫助提升消防、建築、食品等安全水平。鼓勵農村家庭照護者積極參加相關技能培訓,支持其更好照顧老年人。鼓勵成立以低齡健康老年人、農村留守婦女為主體的農村養老互助服務隊,其中符合條件人員參加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十二)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支持各類社會力量投資發展農村養老,優先提供便捷可及、價格可承受、質量有保障的普惠養老服務。探索建立養老志願服務激勵與評價機制,推廣“積分超市”、“志願+信用”等模式。有條件的地區可按規定開發設置農村助老崗位,招聘村民開展探訪助老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相關招聘服務。統籌基層黨組織和群團組織資源配置,培育扶持以農村養老服務為主的基層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

五、強化農村養老服務支撐保障

(十三)合理規劃建設服務設施。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農村養老服務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完善農村養老服務用地政策,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做好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統籌安排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空間佈局,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納入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編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支持並規範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十四)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政府設立的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運轉費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按規定支持農村養老服務發展。積極培育紮根鄉村、貼近村民的養老服務市場主體,有需求的地區可引入符合條件的國有或民營企業專業化、連鎖化建設運營農村養老服務設施。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指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對農村養老服務的金融支持。

(十五)提高服務資源利用效率。鼓勵結合實際按規定採取縣級民政部門直管、委託經營、招聘專業人員管理、轉制為國有企業、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共管等方式,改革鄉鎮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和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運行機制,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鼓勵向社會老年人提供服務,增強發展活力。鄉鎮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仍由鄉鎮管理的,要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職責分工。規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財務管理,提升服務保障水平。加強閒置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綜合利用,優先改建為養老機構、老年食堂、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老年大學學習點等農村養老服務場所。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盤活供銷合作社閒置低效資産,參與發展農村養老服務。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按照國家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有關部署,依法通過出讓、出租、合作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十六)強化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障能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調整機制,推動參保人通過多繳費、長繳費提高養老待遇水平。鼓勵農村居民參加個人養老金和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設,妥善解決包括農村失能老年人在內的廣大失能人員長期護理保障問題。保障老年人在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收益權量化、權益流轉和繼承等各環節,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和收益權。

(十七)提升農村養老服務可及性。面向農村留守、高齡、失能、重殘等老年人群體,建立探訪關愛和應急救援服務機制。保留必要線下服務方式和親友代辦渠道,加強公共服務適老化建設。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加快推進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鼓勵對標記為老年人用品的郵件快件提供適老化配送服務。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加強黨對農村養老服務的領導。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集體互助、家庭盡責的農村養老服務工作格局,健全中央統籌、部門協同、省負總責、市縣鄉村分級抓落實的推進機制。各地涉及農村養老服務發展的重要事項、重大問題須報經黨委研究決定,作為下級黨委和政府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的重要內容,納入市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範圍。

(十九)營造農村養老助老良好氛圍。精神文明建設部門負責將開展老齡化國情教育納入農村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加強農村養老服務”納入文明村鎮測評體系並加大考核力度。發揮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作用,多形式推動傳承和弘揚孝老愛親傳統美德。將農村養老納入公益性宣傳範圍,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綜合運用法規政策、村規民約、道德評議等方式營造養老孝老敬老的社會氛圍,深入開展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家庭贍養扶養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支持農村地區積極創建全國示範性老年友好型社區。

(二十)強化工作督促指導。民政部門充分發揮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作用,推動開展縣域養老服務體系創新試點活動,及時協調解決農村養老服務工作推進中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農村養老服務分類指導,科學合理制定相關管理服務標準規範和考核激勵機制,引導支持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文特點,探索形成有效發展模式。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將發展農村養老服務納入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任務,作為農村公共服務的重要方面,協同推進農村養老服務發展。農業農村部、民政部等部門聯合開展全國農村養老服務典型案例徵集推介活動,強化示範帶動作用。

民政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司法部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應急管理部
中國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醫保局 國家郵政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 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中國殘聯
全國老齡辦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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