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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家醫保局 國家移民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工作的意見 發文機關: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
發文字號: 人社部發〔2024〕78號   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公文種類: 意見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7日
  • 標       題: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家醫保局 國家移民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工作的意見
  • 發文機關: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
  • 發文字號:人社部發〔2024〕78號
  • 來       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主題分類: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 公文種類:意見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7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家醫保局 國家移民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工作的意見
人社部發〔2024〕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外事辦公室、教育廳(教委、教育局)、科技廳(局)、公安廳(局)、醫保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各直屬海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留學人才是我國人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高質量發展、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人才工作會議部署,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貫徹“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發揮作用”留學工作方針,建立完善覆蓋全體留學回國人才的服務體系,努力吸引更多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創業和為國服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促進留學回國人才高質量充分就業。強化就業優先,深入貫徹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將留學回國人才納入國家統一的就業政策體系。發揮用人單位主體作用,雙向選擇招聘留學回國人才。留學回國畢業生按規定享受高校畢業生同等的招聘(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高校畢業生的企業吸納類、技能培訓類、就業見習類、創業扶持類等政策支持。持續推進就業見習崗位募集,組織符合條件的留學回國人才參加就業見習,鼓勵見習單位按規定積極留用見習期滿留學回國人才。舉辦留學回國人才專項招聘會,加強國家留學人才就業服務平臺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才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建設人力資源服務出口基地,依託全球人力資源服務貿易網絡,為留學人才求職就業提供支持。鼓勵支持留學回國人才競聘國際組織崗位。

二、支持留學人才回國創業。留學人才可以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回國創辦企業。深入實施中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遴選資助留學回國人才初創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助推企業快速發展。鼓勵各類創業引導基金、專項扶持資金、種子資金和信用擔保資金加大對留學回國人才創業企業的支持。引導金融機構開發符合留學回國人才創業企業特點和發展需求的金融産品,加強信貸支持,提升融資便利度。支持留學回國人才以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産權質押融資。留學回國人才創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加強中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專家指導委員會建設,充實留學回國人才創新創業導師庫。

三、鼓勵留學人才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提升“春暉計劃”“赤子計劃”等留學人才專項的服務能力和投入力度,支持鼓勵廣大留學人才通過兼職、合作研究、回國講學、學術技術交流、考察諮詢、創新創業等多種形式為國服務。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設立實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項目,組織留學人才到基層進行技術指導、培訓示範等服務活動。

四、搭建留學回國人才創新創業平臺。加大留學人員創業園(簡稱留創園)建設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制定完善留創園發展政策,落實場地、財稅、服務等優惠政策。落實留創園建設和服務規範,發揮省部共建留創園示範帶動作用,在部分産業集中的地區共建專業園。鼓勵在留創園建立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加強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建設,舉辦博士後創新創業大賽,大力招收海外博士回國開展博士後研究。支持各地舉辦海內外人才項目交流對接活動,舉辦留學回國人才創新創業大賽。

五、規範留學回國人才學歷學位認證。留學回國人才取得的國(境)外學歷學位,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與國內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對應關係的,可作為在國內報名參加公務員考試、職業資格考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職稱評審等的條件或參考依據。持續規範攻讀國(境)外碩士、博士項目,加強審查把關,不斷提高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專業化水平,增強對用人單位的可參考性,進一步提升留學質量。探索推進留學人才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信息共享。

六、強化留學人才聯絡和出入境便利服務。留學人才出國後應積極與我駐外使領館取得聯絡。各駐外使領館應主動與出國留學人才對接聯絡,及時掌握出國留學人才信息,為出國留學人才提供當地的法律法規、文化習慣、安全措施等信息和服務,保護留學人才的合法權益。外交、移民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積極為留學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發揮中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聯盟作用,加強與海外留學生組織和留學人才的聯絡溝通。支持各地留學回國人才工作部門探索建立留學人才“一條龍”聯絡服務機制,做到出國前登記服務、留學期間定期聯絡、回國後主動服務。

七、暢通留學回國人才評價渠道。留學回國人才在國內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比照國內同等學歷資歷人員,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職稱評審。支持有關地方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商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探索建立境外職業資格認可清單,按規定對留學回國人才持有的境外職業資格證書予以認可,並對應相應的職稱。

八、規範留學回國人才人事檔案管理。出國(境)留學的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可按規定由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保管。留學人才學成歸國後,在國(境)外期間的學歷學位認證、成績單、工作證明等學習和工作經歷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歸檔後檔案可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相關規定辦理轉遞接收手續。

九、落實留學回國人才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依法為招用的留學回國人才繳納社會保險。選擇靈活就業的留學回國人才可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按規定為留學回國人才參加和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提供服務。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包括高層次留學人才在內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十、加強留學回國人才服務窗口建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面向留學回國人才免費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指導等服務。各級留學回國人才服務機構要與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加強協調,建立“一口受理”的服務機制,將留學回國人才納入“高效辦成一件事”服務範圍,通過數字賦能,提升數字治理和服務能力,為留學回國人才辦理就業、創業、人事檔案、職稱、社會保險等事項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時代進一步做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加強組織領導。要不斷完善留學人才回國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職能作用,推動解決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加強政治引領和國情教育,引導留學人才發揚留學報國傳統。要加強對留學回國人才就業創業、發揮作用的宣傳,講好海歸故事,營造良好氛圍。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家醫保局
國家移民局
2024年11月7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家醫保局 國家移民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工作的意見
人社部發〔2024〕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外事辦公室、教育廳(教委、教育局)、科技廳(局)、公安廳(局)、醫保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各直屬海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留學人才是我國人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高質量發展、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人才工作會議部署,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貫徹“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發揮作用”留學工作方針,建立完善覆蓋全體留學回國人才的服務體系,努力吸引更多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創業和為國服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促進留學回國人才高質量充分就業。強化就業優先,深入貫徹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將留學回國人才納入國家統一的就業政策體系。發揮用人單位主體作用,雙向選擇招聘留學回國人才。留學回國畢業生按規定享受高校畢業生同等的招聘(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高校畢業生的企業吸納類、技能培訓類、就業見習類、創業扶持類等政策支持。持續推進就業見習崗位募集,組織符合條件的留學回國人才參加就業見習,鼓勵見習單位按規定積極留用見習期滿留學回國人才。舉辦留學回國人才專項招聘會,加強國家留學人才就業服務平臺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才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建設人力資源服務出口基地,依託全球人力資源服務貿易網絡,為留學人才求職就業提供支持。鼓勵支持留學回國人才競聘國際組織崗位。

二、支持留學人才回國創業。留學人才可以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回國創辦企業。深入實施中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遴選資助留學回國人才初創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助推企業快速發展。鼓勵各類創業引導基金、專項扶持資金、種子資金和信用擔保資金加大對留學回國人才創業企業的支持。引導金融機構開發符合留學回國人才創業企業特點和發展需求的金融産品,加強信貸支持,提升融資便利度。支持留學回國人才以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産權質押融資。留學回國人才創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加強中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專家指導委員會建設,充實留學回國人才創新創業導師庫。

三、鼓勵留學人才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提升“春暉計劃”“赤子計劃”等留學人才專項的服務能力和投入力度,支持鼓勵廣大留學人才通過兼職、合作研究、回國講學、學術技術交流、考察諮詢、創新創業等多種形式為國服務。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設立實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項目,組織留學人才到基層進行技術指導、培訓示範等服務活動。

四、搭建留學回國人才創新創業平臺。加大留學人員創業園(簡稱留創園)建設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制定完善留創園發展政策,落實場地、財稅、服務等優惠政策。落實留創園建設和服務規範,發揮省部共建留創園示範帶動作用,在部分産業集中的地區共建專業園。鼓勵在留創園建立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加強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建設,舉辦博士後創新創業大賽,大力招收海外博士回國開展博士後研究。支持各地舉辦海內外人才項目交流對接活動,舉辦留學回國人才創新創業大賽。

五、規範留學回國人才學歷學位認證。留學回國人才取得的國(境)外學歷學位,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與國內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對應關係的,可作為在國內報名參加公務員考試、職業資格考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職稱評審等的條件或參考依據。持續規範攻讀國(境)外碩士、博士項目,加強審查把關,不斷提高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專業化水平,增強對用人單位的可參考性,進一步提升留學質量。探索推進留學人才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信息共享。

六、強化留學人才聯絡和出入境便利服務。留學人才出國後應積極與我駐外使領館取得聯絡。各駐外使領館應主動與出國留學人才對接聯絡,及時掌握出國留學人才信息,為出國留學人才提供當地的法律法規、文化習慣、安全措施等信息和服務,保護留學人才的合法權益。外交、移民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積極為留學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發揮中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聯盟作用,加強與海外留學生組織和留學人才的聯絡溝通。支持各地留學回國人才工作部門探索建立留學人才“一條龍”聯絡服務機制,做到出國前登記服務、留學期間定期聯絡、回國後主動服務。

七、暢通留學回國人才評價渠道。留學回國人才在國內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比照國內同等學歷資歷人員,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職稱評審。支持有關地方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商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探索建立境外職業資格認可清單,按規定對留學回國人才持有的境外職業資格證書予以認可,並對應相應的職稱。

八、規範留學回國人才人事檔案管理。出國(境)留學的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可按規定由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保管。留學人才學成歸國後,在國(境)外期間的學歷學位認證、成績單、工作證明等學習和工作經歷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歸檔後檔案可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相關規定辦理轉遞接收手續。

九、落實留學回國人才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依法為招用的留學回國人才繳納社會保險。選擇靈活就業的留學回國人才可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按規定為留學回國人才參加和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提供服務。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包括高層次留學人才在內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十、加強留學回國人才服務窗口建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面向留學回國人才免費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指導等服務。各級留學回國人才服務機構要與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加強協調,建立“一口受理”的服務機制,將留學回國人才納入“高效辦成一件事”服務範圍,通過數字賦能,提升數字治理和服務能力,為留學回國人才辦理就業、創業、人事檔案、職稱、社會保險等事項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時代進一步做好留學人才回國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加強組織領導。要不斷完善留學人才回國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職能作用,推動解決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加強政治引領和國情教育,引導留學人才發揚留學報國傳統。要加強對留學回國人才就業創業、發揮作用的宣傳,講好海歸故事,營造良好氛圍。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家醫保局
國家移民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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