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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文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   源: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公文種類: 公告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26日
  • 標       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
  • 來       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 公文種類:公告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

根據《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送涉稅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範圍

依照《規定》應當報送涉稅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包括運營以下互聯網平臺的企業:

(一)網絡商品銷售平臺;

(二)網絡直播平臺;

(三)網絡貨運平臺;

(四)靈活用工平臺;

(五)提供教育、醫療、旅行、諮詢、培訓、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技術服務、視聽資訊、遊戲休閒、網絡文學、視頻圖文生成、網絡貸款等服務的平臺;

(六)為互聯網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平臺;

(七)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小程序、快應用等,以及為小程序、快應用等提供基礎架構服務的平臺;

(八)其他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平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互聯網平臺有多個運營主體的,由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報送涉稅信息;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企業報送涉稅信息;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均未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由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營利性服務的企業報送涉稅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境內設立運營主體的,由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境內企業報送涉稅信息;在境內設立的運營主體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為境外互聯網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商家入駐、店舖運營、營銷推廣等服務的境內運營主體報送涉稅信息;在境內未設立運營主體的,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指定境內代理人報送。

本公告所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通過域名在境外的互聯網平臺,為平臺內境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或者境內的購買方開展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涉稅信息的報送內容

(一)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基本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附件1);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填報時註明。

(二)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

1.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附件2),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店舖(用戶)名稱、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專業服務機構標識、聯絡方式等信息;

專業服務機構,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以及其他服務的專門機構。

(2)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地址、店舖(用戶)名稱、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聯絡方式等信息。

2.運營網絡直播平臺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時,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係表》(附件3)。

直播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為網絡主播從事網絡表演、遊戲展示、視聽信息服務等網絡直播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等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網絡主播是指基於互聯網,以直播、實時交流互動、上傳音視頻節目等形式發聲、出鏡,提供網絡表演、遊戲展示、視聽信息服務的人員。

3.為小程序、快應用等互聯網平臺提供基礎架構服務,或者為互聯網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報送表》(附件4)。

4.上述身份信息填報內容發生變化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在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係表》《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報送表》時,註明信息狀態標識;上述身份信息填報內容未發生變化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重復報送。

5.境外互聯網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無需報送。

(三)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

1.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報送表》(附件5),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總額、退款金額、收入凈額等;

(2)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

(3)交易(訂單)數量。

收入總額是指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在當期取得的與之相關的銷售款項(全部價款和增值稅稅額的合計),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銷售款項,不扣除取得平臺企業、政府機關、支付機構等實際補貼金額以及向平臺企業支付的佣金、服務費等其他費用。

退款金額是指當期發生的退貨退款、不退貨僅退款、服務退款的金額。

收入凈額是指當期收入總額減去退款金額後的凈額。

取得互聯網平臺合法虛擬貨幣等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的,按照實際取得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之日平臺的折算規則,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算收入。

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的確認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

2.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報送表》(附件6),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臺內單個境內購買方季度累計交易凈額不超過5000元的,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可暫不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該購買方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收入信息。

(四)網絡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稅信息

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合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以下簡稱合作方)支付直播相關收入款項的,應當填報《網絡直播涉稅信息報送表》(附件7),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網絡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涉稅信息的報送時間和方式

(一)報送時間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報送。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於季度終了的次月內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二)報送渠道

互聯網平臺企業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信息:

1.電子稅務局;

2.數據接口直連;

3.稅務機關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規定》施行後的首次報送

1.《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於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基本信息。

2.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於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間,首次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終止報送

1.互聯網平臺企業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報送涉稅信息的,應當填報《延期報送涉稅信息申請表》(附件8),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並出具《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附件9)的,可以延期報送;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附件10)。

2.互聯網平臺企業發現報送涉稅信息有誤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更正報送。

3.互聯網平臺企業終止互聯網經營業務的,應當自經營業務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填報“運營結束時間”,同時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當期涉稅信息。

四、互聯網平臺企業以及相關方提供其他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務檢查或者發現涉稅風險時,要求提供涉稅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以及與網絡交易活動有關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等相關方應當配合,按照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執法文書要求,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不得以技術原因、賬號限制、數據權限等理由拒絕、隱瞞。

互聯網平臺企業、相關方主管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稅務機關發現涉稅風險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通過互聯網平臺企業、相關方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可以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相關方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開展稅務檢查時,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以及相關方提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未按規定報送、提供涉稅信息的處理

互聯網平臺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依據《規定》第十條進行處理,並將相關情形按規定納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一個年度內2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示。

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未按照本公告規定報送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其他事項

互聯網平臺企業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其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收入,按照辦理涉稅信息報送的當月1日或者業務發生當日有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報送涉稅信息的時間、方式,收入總額、退款金額、收入凈額、收入的確認時間,以及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五條有關規定執行。

七、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xls

2.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xls

3.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係表.xls

4.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報送表.xls

5.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報送表.xls

6.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報送表.xls

7.網絡直播涉稅信息報送表.xls

8.延期報送涉稅信息申請表.xls

9.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xls

10.不予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xls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6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

根據《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送涉稅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範圍

依照《規定》應當報送涉稅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包括運營以下互聯網平臺的企業:

(一)網絡商品銷售平臺;

(二)網絡直播平臺;

(三)網絡貨運平臺;

(四)靈活用工平臺;

(五)提供教育、醫療、旅行、諮詢、培訓、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技術服務、視聽資訊、遊戲休閒、網絡文學、視頻圖文生成、網絡貸款等服務的平臺;

(六)為互聯網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平臺;

(七)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小程序、快應用等,以及為小程序、快應用等提供基礎架構服務的平臺;

(八)其他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平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互聯網平臺有多個運營主體的,由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報送涉稅信息;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企業報送涉稅信息;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均未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由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營利性服務的企業報送涉稅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境內設立運營主體的,由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境內企業報送涉稅信息;在境內設立的運營主體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為境外互聯網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商家入駐、店舖運營、營銷推廣等服務的境內運營主體報送涉稅信息;在境內未設立運營主體的,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指定境內代理人報送。

本公告所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通過域名在境外的互聯網平臺,為平臺內境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或者境內的購買方開展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涉稅信息的報送內容

(一)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基本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附件1);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填報時註明。

(二)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

1.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附件2),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店舖(用戶)名稱、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專業服務機構標識、聯絡方式等信息;

專業服務機構,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以及其他服務的專門機構。

(2)未取得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家或地區、地址、店舖(用戶)名稱、店舖(用戶)唯一標識碼、聯絡方式等信息。

2.運營網絡直播平臺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時,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係表》(附件3)。

直播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為網絡主播從事網絡表演、遊戲展示、視聽信息服務等網絡直播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等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網絡主播是指基於互聯網,以直播、實時交流互動、上傳音視頻節目等形式發聲、出鏡,提供網絡表演、遊戲展示、視聽信息服務的人員。

3.為小程序、快應用等互聯網平臺提供基礎架構服務,或者為互聯網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報送表》(附件4)。

4.上述身份信息填報內容發生變化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在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係表》《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報送表》時,註明信息狀態標識;上述身份信息填報內容未發生變化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重復報送。

5.境外互聯網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無需報送。

(三)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

1.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報送表》(附件5),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總額、退款金額、收入凈額等;

(2)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

(3)交易(訂單)數量。

收入總額是指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在當期取得的與之相關的銷售款項(全部價款和增值稅稅額的合計),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銷售款項,不扣除取得平臺企業、政府機關、支付機構等實際補貼金額以及向平臺企業支付的佣金、服務費等其他費用。

退款金額是指當期發生的退貨退款、不退貨僅退款、服務退款的金額。

收入凈額是指當期收入總額減去退款金額後的凈額。

取得互聯網平臺合法虛擬貨幣等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的,按照實際取得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之日平臺的折算規則,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算收入。

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的確認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

2.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報送表》(附件6),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臺內單個境內購買方季度累計交易凈額不超過5000元的,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可暫不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該購買方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收入信息。

(四)網絡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稅信息

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合作的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以下簡稱合作方)支付直播相關收入款項的,應當填報《網絡直播涉稅信息報送表》(附件7),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網絡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涉稅信息的報送時間和方式

(一)報送時間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報送。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於季度終了的次月內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二)報送渠道

互聯網平臺企業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信息:

1.電子稅務局;

2.數據接口直連;

3.稅務機關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規定》施行後的首次報送

1.《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於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基本信息。

2.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於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間,首次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終止報送

1.互聯網平臺企業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報送涉稅信息的,應當填報《延期報送涉稅信息申請表》(附件8),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並出具《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附件9)的,可以延期報送;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附件10)。

2.互聯網平臺企業發現報送涉稅信息有誤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更正報送。

3.互聯網平臺企業終止互聯網經營業務的,應當自經營業務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填報“運營結束時間”,同時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當期涉稅信息。

四、互聯網平臺企業以及相關方提供其他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務檢查或者發現涉稅風險時,要求提供涉稅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以及與網絡交易活動有關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等相關方應當配合,按照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執法文書要求,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不得以技術原因、賬號限制、數據權限等理由拒絕、隱瞞。

互聯網平臺企業、相關方主管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稅務機關發現涉稅風險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通過互聯網平臺企業、相關方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可以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相關方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開展稅務檢查時,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以及相關方提供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未按規定報送、提供涉稅信息的處理

互聯網平臺企業未按照規定報送、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依據《規定》第十條進行處理,並將相關情形按規定納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一個年度內2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示。

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未按照本公告規定報送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其他事項

互聯網平臺企業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其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收入,按照辦理涉稅信息報送的當月1日或者業務發生當日有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報送涉稅信息的時間、方式,收入總額、退款金額、收入凈額、收入的確認時間,以及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五條有關規定執行。

七、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xls

2.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xls

3.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係表.xls

4.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報送表.xls

5.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報送表.xls

6.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報送表.xls

7.網絡直播涉稅信息報送表.xls

8.延期報送涉稅信息申請表.xls

9.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xls

10.不予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xls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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