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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通知 發文機關: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文字號: 工信部信管函〔2025〕130號   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信息産業(含電信)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05日
  • 標       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通知
  • 發文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文字號:工信部信管函〔2025〕130號
  • 來       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信息産業(含電信)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05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25〕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絡集團有限公司,移動通信轉售企業,相關增值電信企業:

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是指受快遞、外賣、網約車等互聯網平臺企業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委託,為其個人用戶分配臨時號碼(通常稱為“中間號”或“隱私號”)代替真實手機號碼,利用公用電信網實現和他人之間的話音、短消息等通信功能,減少個人手機號碼洩露風險的一種業務。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引導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規範健康發展,加強手機號碼使用管理,現組織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重要舉措,對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強化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防控、促進平臺經濟和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具有重要意義。

(一)業務參與主體

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由應用平臺提供方、基礎平臺提供方和業務使用方三者協同開展。

1.應用平臺提供方是指建設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平臺的企業,利用基礎平臺提供方建設的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基礎平臺,負責根據業務使用方的需求生成“中間號”,管理個人已實名手機號碼與“中間號”的綁定關係,可對發送給“中間號”的信息進行接收、處理並轉發,相關業務屬於呼叫中心、多方通信等增值電信業務的一種新形態。

2.基礎平臺提供方是指建設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基礎平臺的企業,負責完成信令路由和互聯互通等工作,實現通信鑒權控制、號碼變換、信息處理、話單、通信記錄留存等功能,相關業務屬於基礎電信業務。基礎平臺應為符合條件的應用平臺提供接入服務,共同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

3.業務使用方是指委託應用平臺提供方為其個人用戶提供號碼保護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二)試點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作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有開展相關電信業務的從業經驗;

(4)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5)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可滿足碼號資源管理、實名制管理、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防控等要求以及其他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6)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和失信名單或電信網絡詐騙聯合懲戒行業禁入名單;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作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以及證明材料。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如作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也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2.作為基礎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企業,應持有蜂窩移動通信業務許可。

(三)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碼號資源申請條件

為滿足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的碼號資源需求,並與固定、移動用戶號碼明顯區分,便於用戶識別,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700號段作為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的專用碼號資源,管理位長11位,使用位長15位,屬於業務臺號碼,其網間結算費用由基礎平臺提供方按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應用平臺提供方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碼號資源,在提交試點申請材料時同步提交碼號資源申請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要求,受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和碼號資源使用申請,經其註冊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實地查驗後,對通過申請的予以批復。

二、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基礎平臺提供方完成700號段開通前的準備工作,以及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基礎平臺建設工作。

(二)過渡階段。試點準備階段結束後,進入過渡階段,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始受理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和專用碼號資源申請,新增業務統一使用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過渡階段共3個月,存量業務使用的碼號資源應在過渡階段內完成調整遷移工作。過渡階段結束後,除獲得試點資格的企業外,其他企業不得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除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外,不得擅自改變主叫號碼;除700號段外,不得將其他號碼作為中間號。

(三)試點階段。過渡階段結束後,進入正式試點階段,全面驗證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實現模式、社會效果和安全保障能力。試點階段共兩年。獲得試點批文和碼號資源使用證書的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發展情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提前退出試點、補充或退回碼號資源。試點期間,各參與企業應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業務核查溯源相關工作,如存在試點要求落實不力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規暫停試點,直至整改完成;出現涉電信網絡詐騙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依法依規撤銷試點批復和試點資格,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嚴肅查處。

三、相關要求

各業務參與方應嚴格遵守碼號資源管理、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實名制、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防控等各項規定,制定本企業相關落實措施,建立完善相關技術手段,加強業務和安全管理。

(一)應用平臺提供方

1.加強碼號資源管理,按需申請、科學規劃、合理使用碼號資源,不得用於撥打商業營銷電話或發送商業營銷信息。應為不同的業務使用方配置相對獨立、可明確區分的碼號資源,不得在不同的業務使用方間混配碼號資源,並做好使用登記。

2.應直接與業務使用方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約定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場景、技術方案、碼號用途和配置方案、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方案、市場退出預案等內容,不得向未直接簽訂合同的業務使用方提供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及碼號資源,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碼號資源。

3.全面梳理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場景清單,充分審核評估各類場景的安全風險,分類細化具體管理措施,及時、完整、準確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業務應用場景、業務開展情況、碼號資源分配及使用情況等信息,實現碼號全生命週期管理。

4.建立完備的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綜合防控體系,加強主叫號碼範圍管理,對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做到有效防範、及時處置。

5.承擔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法律責任,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建設完善電信網絡詐騙防範技術手段,依法對涉詐異常信息、活動進行監測識別、動態封堵和處置。

6.建立業務使用方信用檔案,對存在轉租轉售電信資源、利用虛假偽造訂單信息使用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撥打商業營銷電話或發送商業營銷短信擾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業務使用方信息進行共享。

7.如提前退出試點終止經營,應至少提前1個月將市場退出方案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並做好善後工作。

(二)基礎平臺提供方

1.做好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的路由數據製作及配置工作,保障網絡的通信暢通,並集中統一管理基礎平臺。

2.做好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的網間傳送和管理,確保準確規範。

3.為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開通話音、短消息等必要業務,鼓勵根據業務發展和安全需要不斷完善支撐功能。

4.在為應用平臺提供方提供網絡接入前,應依法登記應用平臺提供方和業務使用方信息;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全量、準確、及時留存相關使用數據,數據留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5.在與應用平臺提供方簽訂合同前,認真審核其營業執照、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場景及技術實現方案、碼號分配及管理方案、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方案和網絡、數據與信息安全保護方案等內容。

6.簽訂合同後,應及時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通碼號,並在開通後5個工作日內將碼號開通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7.如應用平臺提供方提前退出試點終止經營,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暫停或終止開展業務,為其提供接入服務的基礎平臺提供方應繼續做好存量訂單的通信服務。

(三)業務使用方

1.獲得試點批復的應用平臺提供方向其提供的專用碼號資源應僅用於為其個人用戶提供服務,並需委託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碼號資源。

2.充分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徵得用戶同意後依法依規提供號碼保護服務。

3.加強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的使用場景和使用人管理,防範將號碼保護服務用於撥打詐騙、商業營銷電話或發送詐騙、商業營銷信息等,嚴禁將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碼號資源用於註冊綁定互聯網應用。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強對屬地應用平臺提供方和業務使用方的日常監督檢查,同時,在申請階段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中,對其辦公場所、人員情況等進行實地查驗。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試點開展情況及時完善相關政策,研究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正式施行事宜。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5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25〕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絡集團有限公司,移動通信轉售企業,相關增值電信企業:

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是指受快遞、外賣、網約車等互聯網平臺企業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委託,為其個人用戶分配臨時號碼(通常稱為“中間號”或“隱私號”)代替真實手機號碼,利用公用電信網實現和他人之間的話音、短消息等通信功能,減少個人手機號碼洩露風險的一種業務。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引導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規範健康發展,加強手機號碼使用管理,現組織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重要舉措,對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強化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防控、促進平臺經濟和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具有重要意義。

(一)業務參與主體

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由應用平臺提供方、基礎平臺提供方和業務使用方三者協同開展。

1.應用平臺提供方是指建設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平臺的企業,利用基礎平臺提供方建設的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基礎平臺,負責根據業務使用方的需求生成“中間號”,管理個人已實名手機號碼與“中間號”的綁定關係,可對發送給“中間號”的信息進行接收、處理並轉發,相關業務屬於呼叫中心、多方通信等增值電信業務的一種新形態。

2.基礎平臺提供方是指建設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基礎平臺的企業,負責完成信令路由和互聯互通等工作,實現通信鑒權控制、號碼變換、信息處理、話單、通信記錄留存等功能,相關業務屬於基礎電信業務。基礎平臺應為符合條件的應用平臺提供接入服務,共同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

3.業務使用方是指委託應用平臺提供方為其個人用戶提供號碼保護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二)試點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作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有開展相關電信業務的從業經驗;

(4)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5)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可滿足碼號資源管理、實名制管理、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防控等要求以及其他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6)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和失信名單或電信網絡詐騙聯合懲戒行業禁入名單;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作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以及證明材料。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如作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也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2.作為基礎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的企業,應持有蜂窩移動通信業務許可。

(三)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碼號資源申請條件

為滿足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的碼號資源需求,並與固定、移動用戶號碼明顯區分,便於用戶識別,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700號段作為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的專用碼號資源,管理位長11位,使用位長15位,屬於業務臺號碼,其網間結算費用由基礎平臺提供方按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應用平臺提供方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碼號資源,在提交試點申請材料時同步提交碼號資源申請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要求,受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和碼號資源使用申請,經其註冊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實地查驗後,對通過申請的予以批復。

二、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基礎平臺提供方完成700號段開通前的準備工作,以及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基礎平臺建設工作。

(二)過渡階段。試點準備階段結束後,進入過渡階段,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始受理號碼保護服務業務試點和專用碼號資源申請,新增業務統一使用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過渡階段共3個月,存量業務使用的碼號資源應在過渡階段內完成調整遷移工作。過渡階段結束後,除獲得試點資格的企業外,其他企業不得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除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外,不得擅自改變主叫號碼;除700號段外,不得將其他號碼作為中間號。

(三)試點階段。過渡階段結束後,進入正式試點階段,全面驗證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實現模式、社會效果和安全保障能力。試點階段共兩年。獲得試點批文和碼號資源使用證書的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發展情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提前退出試點、補充或退回碼號資源。試點期間,各參與企業應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業務核查溯源相關工作,如存在試點要求落實不力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規暫停試點,直至整改完成;出現涉電信網絡詐騙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依法依規撤銷試點批復和試點資格,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嚴肅查處。

三、相關要求

各業務參與方應嚴格遵守碼號資源管理、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實名制、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防控等各項規定,制定本企業相關落實措施,建立完善相關技術手段,加強業務和安全管理。

(一)應用平臺提供方

1.加強碼號資源管理,按需申請、科學規劃、合理使用碼號資源,不得用於撥打商業營銷電話或發送商業營銷信息。應為不同的業務使用方配置相對獨立、可明確區分的碼號資源,不得在不同的業務使用方間混配碼號資源,並做好使用登記。

2.應直接與業務使用方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約定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場景、技術方案、碼號用途和配置方案、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方案、市場退出預案等內容,不得向未直接簽訂合同的業務使用方提供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及碼號資源,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碼號資源。

3.全面梳理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場景清單,充分審核評估各類場景的安全風險,分類細化具體管理措施,及時、完整、準確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業務應用場景、業務開展情況、碼號資源分配及使用情況等信息,實現碼號全生命週期管理。

4.建立完備的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綜合防控體系,加強主叫號碼範圍管理,對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做到有效防範、及時處置。

5.承擔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法律責任,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建設完善電信網絡詐騙防範技術手段,依法對涉詐異常信息、活動進行監測識別、動態封堵和處置。

6.建立業務使用方信用檔案,對存在轉租轉售電信資源、利用虛假偽造訂單信息使用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撥打商業營銷電話或發送商業營銷短信擾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業務使用方信息進行共享。

7.如提前退出試點終止經營,應至少提前1個月將市場退出方案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並做好善後工作。

(二)基礎平臺提供方

1.做好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的路由數據製作及配置工作,保障網絡的通信暢通,並集中統一管理基礎平臺。

2.做好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的網間傳送和管理,確保準確規範。

3.為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號段開通話音、短消息等必要業務,鼓勵根據業務發展和安全需要不斷完善支撐功能。

4.在為應用平臺提供方提供網絡接入前,應依法登記應用平臺提供方和業務使用方信息;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全量、準確、及時留存相關使用數據,數據留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5.在與應用平臺提供方簽訂合同前,認真審核其營業執照、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應用場景及技術實現方案、碼號分配及管理方案、防範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方案和網絡、數據與信息安全保護方案等內容。

6.簽訂合同後,應及時為應用平臺提供方開通碼號,並在開通後5個工作日內將碼號開通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7.如應用平臺提供方提前退出試點終止經營,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暫停或終止開展業務,為其提供接入服務的基礎平臺提供方應繼續做好存量訂單的通信服務。

(三)業務使用方

1.獲得試點批復的應用平臺提供方向其提供的專用碼號資源應僅用於為其個人用戶提供服務,並需委託應用平臺提供方開展號碼保護服務業務,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碼號資源。

2.充分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徵得用戶同意後依法依規提供號碼保護服務。

3.加強號碼保護服務業務的使用場景和使用人管理,防範將號碼保護服務用於撥打詐騙、商業營銷電話或發送詐騙、商業營銷信息等,嚴禁將號碼保護服務業務專用碼號資源用於註冊綁定互聯網應用。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強對屬地應用平臺提供方和業務使用方的日常監督檢查,同時,在申請階段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中,對其辦公場所、人員情況等進行實地查驗。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試點開展情況及時完善相關政策,研究號碼保護服務業務正式施行事宜。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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