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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關於印發育兒補貼制度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發文字號: 國衛辦人口發〔2025〕24號   源: 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主題分類: 人口與計劃生育、婦女兒童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4日
  • 標       題: 關於印發育兒補貼制度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衛辦人口發〔2025〕24號
  • 來       源: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 主題分類:人口與計劃生育、婦女兒童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24日

關於印發育兒補貼制度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人口發〔202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規範服務流程,組織實施好育兒補貼制度,我們組織制定了《育兒補貼制度管理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25年8月24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育兒補貼制度管理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補貼的申領、發放、管理等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育兒補貼制度是國家為支持家庭撫育嬰幼兒,降低生育、養育成本,對符合條件的嬰幼兒按照一定標準發放補貼的制度。

第三條 省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政策措施。

第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育兒補貼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

第五條 補貼對象為從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

對3周歲以下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的嬰幼兒,予以發放補貼。

第六條 育兒補貼由嬰幼兒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含兒童福利機構)申領,用於育兒相關支出。

第七條 育兒補貼具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領人填寫嬰幼兒及申領人有關信息,提供嬰幼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等基礎材料,並根據需要提供有助於判定申領人和嬰幼兒之間撫養關係的法定有效材料。

(二)初審。嬰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領人申請後應及時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通過,並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領人並做好政策解釋。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三)審核確認。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補貼發放對象名單,並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

初審和審核確認工作原則上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條 地市級衛生健康部門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對補貼對象信息進行抽查。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根據需要開展抽查,實行動態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第九條 申領人主要通過育兒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線上申請,也可到嬰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申請。

申領人是兒童福利機構的,應到機構登記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申請。

第十條 申領相關信息和材料的審核以申領人提交申請時的狀態為準;發生修改的,以最後一次修改後提交時的狀態為準。

第十一條 申領人應當對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承諾。審核工作要充分發揮大數據審核作用,申領人上傳的材料作為備查,切實減輕基層負擔。縣鄉對大數據審核存在不一致的,要進行重點核查。

第十二條 申領人按年度申請。申領人應當在嬰幼兒出生當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請,並在之後的連續兩個年度分別提出續領申請。

對於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嬰幼兒,首次申請應當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當年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續領時,相關申請信息、材料發生變更的,申領人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章 補貼發放

第十四條 育兒補貼按年計算,每年一次性發放。

對於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不滿3周歲的嬰幼兒,按應補貼月數折算計發補貼。

第十五條 各省份結合實際確定育兒補貼具體發放時點,原則上每季度至少集中發放一批,確保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十六條 育兒補貼發放渠道為申領人或嬰幼兒的銀行卡或其他金融賬戶。鼓勵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或嬰幼兒的社會保障卡發放。

兒童福利機構作為申領人的,發放渠道為兒童福利機構對公賬戶。

第十七條 地方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程序遴選確定有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髮放機構。

第十八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將育兒補貼發放名單提供給代理髮放機構,代理髮放機構按要求將育兒補貼資金及時劃轉到申領賬戶。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建立全國統一的育兒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按照系統建設要求,進行軟硬體配備,建設應用環境,落實各級部署,做好系統運維和安全防護,確保系統安全、高效、穩定運行。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結合“高效辦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進行信息共享比對,提高工作效率和精準性。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加強信息安全監管。各級系統用戶應當落實信息安全責任,不得越權處理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發佈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定期組織數據質量評估,開展監測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部門做好育兒補貼申領發放信息備份,縣、鄉級做好檔案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育兒補貼制度的實施依法依規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策和標準是否公開;

(二)資格審核確認程序是否規範;

(三)政策執行是否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育兒補貼是否及時、準確、足額發放;

(五)補助資金執行是否合規。

第二十五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申訴、舉報,廣泛聽取意見建議。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金監督檢查機制。主要監督內容包括:

(一)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和育兒補貼及時發放到位情況;

(二)補助資金預算使用合規情況,是否存在虛報、冒領、抵扣、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的情況;

(三)補助資金結余結轉情況;

(四)補助資金的社會經濟效益情況;

(五)代理髮放機構遴選和資質情況;

(六)代理髮放機構執行委託協議、個人賬戶管理、內控制度落實和風險防控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代理髮放機構的監督。代理髮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髮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育兒補貼的,取消代理髮放資格,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施育兒補貼制度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補貼範圍和補貼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補助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補助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 對騙取、冒領補貼資金的,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追回,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範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省級或地市級擬出臺其他育兒補貼政策或提標的,應按照民生政策備案有關要求,由衛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關於印發育兒補貼制度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人口發〔202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規範服務流程,組織實施好育兒補貼制度,我們組織制定了《育兒補貼制度管理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25年8月24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育兒補貼制度管理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補貼的申領、發放、管理等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育兒補貼制度是國家為支持家庭撫育嬰幼兒,降低生育、養育成本,對符合條件的嬰幼兒按照一定標準發放補貼的制度。

第三條 省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政策措施。

第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育兒補貼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

第五條 補貼對象為從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

對3周歲以下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的嬰幼兒,予以發放補貼。

第六條 育兒補貼由嬰幼兒父母一方或其他監護人(含兒童福利機構)申領,用於育兒相關支出。

第七條 育兒補貼具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領人填寫嬰幼兒及申領人有關信息,提供嬰幼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等基礎材料,並根據需要提供有助於判定申領人和嬰幼兒之間撫養關係的法定有效材料。

(二)初審。嬰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領人申請後應及時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通過,並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領人並做好政策解釋。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三)審核確認。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補貼發放對象名單,並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

初審和審核確認工作原則上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條 地市級衛生健康部門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對補貼對象信息進行抽查。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根據需要開展抽查,實行動態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第九條 申領人主要通過育兒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線上申請,也可到嬰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申請。

申領人是兒童福利機構的,應到機構登記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申請。

第十條 申領相關信息和材料的審核以申領人提交申請時的狀態為準;發生修改的,以最後一次修改後提交時的狀態為準。

第十一條 申領人應當對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承諾。審核工作要充分發揮大數據審核作用,申領人上傳的材料作為備查,切實減輕基層負擔。縣鄉對大數據審核存在不一致的,要進行重點核查。

第十二條 申領人按年度申請。申領人應當在嬰幼兒出生當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請,並在之後的連續兩個年度分別提出續領申請。

對於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嬰幼兒,首次申請應當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當年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續領時,相關申請信息、材料發生變更的,申領人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章 補貼發放

第十四條 育兒補貼按年計算,每年一次性發放。

對於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不滿3周歲的嬰幼兒,按應補貼月數折算計發補貼。

第十五條 各省份結合實際確定育兒補貼具體發放時點,原則上每季度至少集中發放一批,確保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十六條 育兒補貼發放渠道為申領人或嬰幼兒的銀行卡或其他金融賬戶。鼓勵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或嬰幼兒的社會保障卡發放。

兒童福利機構作為申領人的,發放渠道為兒童福利機構對公賬戶。

第十七條 地方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程序遴選確定有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髮放機構。

第十八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將育兒補貼發放名單提供給代理髮放機構,代理髮放機構按要求將育兒補貼資金及時劃轉到申領賬戶。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建立全國統一的育兒補貼信息管理系統。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按照系統建設要求,進行軟硬體配備,建設應用環境,落實各級部署,做好系統運維和安全防護,確保系統安全、高效、穩定運行。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結合“高效辦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進行信息共享比對,提高工作效率和精準性。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加強信息安全監管。各級系統用戶應當落實信息安全責任,不得越權處理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發佈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定期組織數據質量評估,開展監測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部門做好育兒補貼申領發放信息備份,縣、鄉級做好檔案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育兒補貼制度的實施依法依規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策和標準是否公開;

(二)資格審核確認程序是否規範;

(三)政策執行是否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育兒補貼是否及時、準確、足額發放;

(五)補助資金執行是否合規。

第二十五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申訴、舉報,廣泛聽取意見建議。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金監督檢查機制。主要監督內容包括:

(一)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和育兒補貼及時發放到位情況;

(二)補助資金預算使用合規情況,是否存在虛報、冒領、抵扣、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的情況;

(三)補助資金結余結轉情況;

(四)補助資金的社會經濟效益情況;

(五)代理髮放機構遴選和資質情況;

(六)代理髮放機構執行委託協議、個人賬戶管理、內控制度落實和風險防控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代理髮放機構的監督。代理髮放機構不按服務協議履行資金髮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育兒補貼的,取消代理髮放資格,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施育兒補貼制度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補貼範圍和補貼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補助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補助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 對騙取、冒領補貼資金的,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追回,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範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省級或地市級擬出臺其他育兒補貼政策或提標的,應按照民生政策備案有關要求,由衛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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