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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發文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局
發文字號: 銀發〔2026〕72號   源: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11日
  • 標       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 發文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局
  • 發文字號:銀發〔2026〕72號
  • 來       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11日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26〕7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更好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作用,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境內外商獨資銀行、境內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的境外貸款杠桿率由0.5上調至1.5,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將進出口銀行的境外貸款杠桿率由3上調至3.5。如計算的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小于100億元,核定該銀行境外貸款餘額上限為100億元。

二、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可由境外銀行依據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2〕27號)第七條中“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原則上應要求境外銀行等直接債權人參照本條規定辦理”的規定不再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的其他事宜仍按照銀發〔2022〕27號文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發〔2026〕7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更好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作用,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境內外商獨資銀行、境內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的境外貸款杠桿率由0.5上調至1.5,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將進出口銀行的境外貸款杠桿率由3上調至3.5。如計算的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小于100億元,核定該銀行境外貸款餘額上限為100億元。

二、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可由境外銀行依據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2〕27號)第七條中“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原則上應要求境外銀行等直接債權人參照本條規定辦理”的規定不再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的其他事宜仍按照銀發〔2022〕27號文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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