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題: 關於印發家庭病床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發文字號: 國衛基層發〔2026〕15號   源: 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11日
  • 標       題: 關於印發家庭病床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 發文字號:國衛基層發〔2026〕15號
  • 來       源: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 主題分類:衛生、體育\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6年05月11日

關於印發家庭病床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國衛基層發〔2026〕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快建設分級診療體系,落實醫保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有關要求,滿足重點人群居家醫療服務需要,進一步提高家庭病床服務質量,我們制定了《家庭病床服務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2026年5月1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家庭病床服務指南(試行)

一、總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滿足失能、高齡、慢性病、殘疾人等特殊人群居家醫療需求,提升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可及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稱家庭病床服務是指醫療機構在患者居住場所(包括家庭、養老服務機構等)設立病床,為診斷明確、病情穩定、需連續治療,但因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醫療機構就診確有困難的患者,經評估符合條件,上門提供診療、康復、護理等,並在病歷上記錄服務過程的一种醫療服務形式。

本指南適用於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家庭病床服務機構),主要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家庭病床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要求作出了規定。鼓勵醫聯體內的上級醫院對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家庭病床服務應遵循“安全適宜、自願參與、屬地管理、動態調整”原則,保障失能、高齡、慢性病、殘疾人等重點人群居家醫療需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優先為家庭醫生簽約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務,尚未簽約的,同步與家庭病床患者簽訂家庭醫生服務協議,做好家庭病床服務與家庭醫生服務銜接。

二、基本要求

(一)服務對象

家庭病床服務對象原則上是行動不便、到醫療機構就診困難的患者,同時需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1.診斷明確、病情穩定、需連續治療、適合在居住場所檢查、治療、康復和護理的慢性病患者或失能(含失智)、高齡、殘疾的患者;

2.經住院治療病情已趨穩定,出院後仍需繼續觀察和連續治療的患者;

3.處於疾病終末期需姑息治療或安寧療護的患者;

4.其他診斷明確、病情穩定的非危重症,需連續觀察和連續治療的患者。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按照突出重點人群、保障醫療安全、防範執業風險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家庭病床服務的服務對象及具體收治病種。

(二)服務機構

依法取得醫療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相應的全科醫學科、內科等診療科目,並具備提供家庭病床服務供給能力,根據需要由醫師、護士、康復治療專業技術人員、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務。家庭病床建床數量應與醫療機構家庭病床服務能力相適應,確保家庭病床服務的安全和質量。

(三)服務人員

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執業醫師、護士、康復治療專業及藥學專業等醫務人員單獨或組合上門提供服務。原則上,醫師應當具備與所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相符合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同時具備3年及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護士應當具備5年及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和護師及以上技術職稱;康復治療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3年及以上臨床康復治療工作經驗和技師及以上技術職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藥師及以上技術職稱。提供安寧療護服務的有關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經過安寧療護培訓、具備服務資質。

(四)設備配置

應配置與開展服務項目相適應、便於攜帶的相關診斷、檢查、治療、康復的器材以及必要的通訊設備,鼓勵有條件的機構配置巡診車輛。開展遠程訪視服務的家庭病床還應配置相關智慧設施設備。各種器材和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及醫療器械相關要求。

(五)場所環境要求

患者居住場所應安靜明亮、通風良好。需進行侵入性操作時,居住環境應具備相應衛生條件。

三、服務內容

家庭病床服務項目應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則,醫療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療效果較確切,消毒隔離能達到要求,醫療器械能在居住場所使用。

各地應在調查群眾服務需求、充分評估環境因素、執業風險和服務現狀基礎上,制定本地區家庭病床服務項目。醫療機構可根據患者病情、執業範圍和服務能力選擇醫療風險低、適宜居家操作實施的服務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礎服務:提供日常查體、病情評估等基礎醫療服務,並按要求為患者提供上門建床評估、建床、巡床、轉診、撤床等服務;

2.檢查檢驗服務:血常規、尿常規、大便常規、肝腎功能、血生化等常規檢驗項目的採樣送檢及心電圖、常規B超、血糖監測等床旁檢查;

3.護理服務:基礎護理、專科護理等;

4.康復治療服務:康復評定、康復指導、各種物理因子療法、運動療法、作業療法、言語療法等;

5.藥學服務:根據患者病情提供評價藥物治療需求、用藥清單整理和製作、藥物諮詢、用藥教育、整理家庭藥箱、藥品不良反應篩查、藥物相互作用篩查、用藥方案調整建議等;

6.安寧療護服務:評估服務、疼痛及其他症狀控制、舒適照護、心理社會支持和人文關懷等;

7.中醫服務:針刺、灸法、推拿等臨床安全有效、適宜在家庭病床中開展的中醫非藥物療法等;

8.諮詢指導:建床指導、預約轉診、健康管理、康復指導、中醫指導、護理指導、營養指導、病情諮詢等;

9.其他醫療衛生服務:有條件的可提供在線查床,互聯網+護理、互聯網+康復、互聯網+中醫、互聯網+藥學等服務。

家庭病床服務項目價格和費用結算按照《關於醫保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6〕7號)規定執行。

四、服務流程與要求

(一)提出申請

患者(或監護人)向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提出建床申請,並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診療資料,如就診病歷、相關輔助檢查檢驗結果、用藥清單等。

(二)開展評估

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根據本機構醫療服務能力、患者病情以及相關診療資料,結合患者居住環境進行綜合評估,確定能否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務,以及可提供的服務內容。

(三)知情同意

對符合建床條件的,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應指定責任醫師和護士,並告知患者(或監護人)建床手續、服務內容、患者及監護人責任、收費標準以及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隱患與風險,簽署知情同意書。

(四)簽訂協議

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應與符合建床條件的患者(或監護人)簽訂家庭病床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方式(頻次)、建床週期等內容。

(五)提供服務

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應根據患者情況制訂治療計劃,按照服務協議約定的內容、頻次、時間等為患者提供服務,服務過程中要保證服務質量。

1.查床服務要求。責任醫師和護士應當在建床24小時內完成對患者的首次訪視,首次訪視應當詳細詢問患者的病情,開展生命體徵和其他必要檢查,並根據患者狀況為患者制訂治療方案。責任醫師或護士應根據治療方案定期開展查床服務,一般每週不少於1次。患者病情變化時,根據病情需要提高查床頻次,必要時請上級醫師查床。查床時應做必要的體檢和適宜的輔助檢查,作出診斷和處理,並向患者(或監護人)交代注意事項,進行健康指導。

2.護理服務要求。責任護士根據醫囑執行相應治療計劃,強化基礎護理,拓展延續護理服務。執行醫囑時,應嚴格遵守各項護理常規和操作指南,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嚴格遵循無菌操作原則,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錯發生。責任護士應指導家屬進行相關生活護理和心理護理,如防褥瘡、翻身和口腔護理等。

3.會診、轉診服務要求。患者病情變化或治療計劃需要調整時,責任醫師可請上級醫師或專科醫師會診。醫護人員發現患者病情加重,因技術或設備限制等原因需要轉診治療的,應協助患者及時轉診。患者(或監護人)拒絕轉診的,醫務人員應告知可能的風險,在病歷上做好記錄並要求患者(或監護人)簽字確認。

(六)醫療記錄

醫務人員應參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要求,及時、準確填寫家庭病床病歷,其中日常病程記錄可根據實際查床頻次填寫,保證服務提供相關信息可查詢、可追溯。服務過程中的資料及時匯總、分類和歸檔。家庭病床服務終止並撤床後,家庭病床病歷由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按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存檔保管。

(七)服務評價與改進

家庭病床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期間,應加強與患者(或監護人)溝通,聽取意見建議,可通過問卷、電話、服務回訪等形式,開展對家庭病床服務的評價,並結合評價結果不斷改進提升服務質量。

(八)服務終止

家庭病床建床患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辦理撤床:

1.經治療,疾病得到穩定、好轉或治愈;

2.病情變化,受家庭病床服務條件限制,需轉入醫療機構內進一步治療;

3.患者(或監護人)由於各種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療或撤床;

4.患者死亡;

5.建床週期期滿。

五、管理與監督

(一)健全管理制度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家庭病床服務的監管,要明確家庭病床管理部門及工作職責,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家庭病床質量監測評估機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對家庭病床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等進行監督,對建床、撤床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

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應明確負責家庭病床的管理部門及工作職責,建立家庭病床服務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體系,如診療服務管理制度、護理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制度、醫療風險防範制度、醫學文書書寫管理制度、醫療廢物處置制度、醫療糾紛和風險防範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突發應急處置預案等,建立家庭病床質量監控評估機制,定期對建床、撤床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上報,定期檢查制度落實情況。

(二)強化醫療安全

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加強對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醫務人員開展針對性的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提升醫務人員的服務能力。不設床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應在醫聯體牽頭醫院完成有關培訓後開展家庭病床服務。醫務人員應嚴格按照臨床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範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務,服務過程中産生的醫療廢物應由醫務人員帶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廢物有關規定處理。醫護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指導患者(或監護人)做好消毒隔離工作,並及時採取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家庭病床服務原則上不開展靜脈輸液服務。

(三)積極防控風險

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和有效應對風險。對服務對象進行認真評估,對其身份信息、病歷資料、家庭病床簽訂協議、健康檔案等資料進行核驗。對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提供家庭病床醫療服務時,要求應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在場。鼓勵醫療機構為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醫務人員購買醫療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鼓勵有條件的機構為醫務人員提供手機APP定位追蹤系統,配置一鍵報警、延時預警等裝置,切實保障醫患雙方安全。暢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醫聯體牽頭醫院雙向轉診通道,制定和落實應急處置預案。

關於印發家庭病床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國衛基層發〔2026〕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快建設分級診療體系,落實醫保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有關要求,滿足重點人群居家醫療服務需要,進一步提高家庭病床服務質量,我們制定了《家庭病床服務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2026年5月1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家庭病床服務指南(試行)

一、總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滿足失能、高齡、慢性病、殘疾人等特殊人群居家醫療需求,提升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可及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稱家庭病床服務是指醫療機構在患者居住場所(包括家庭、養老服務機構等)設立病床,為診斷明確、病情穩定、需連續治療,但因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醫療機構就診確有困難的患者,經評估符合條件,上門提供診療、康復、護理等,並在病歷上記錄服務過程的一种醫療服務形式。

本指南適用於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家庭病床服務機構),主要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家庭病床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要求作出了規定。鼓勵醫聯體內的上級醫院對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家庭病床服務應遵循“安全適宜、自願參與、屬地管理、動態調整”原則,保障失能、高齡、慢性病、殘疾人等重點人群居家醫療需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優先為家庭醫生簽約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務,尚未簽約的,同步與家庭病床患者簽訂家庭醫生服務協議,做好家庭病床服務與家庭醫生服務銜接。

二、基本要求

(一)服務對象

家庭病床服務對象原則上是行動不便、到醫療機構就診困難的患者,同時需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1.診斷明確、病情穩定、需連續治療、適合在居住場所檢查、治療、康復和護理的慢性病患者或失能(含失智)、高齡、殘疾的患者;

2.經住院治療病情已趨穩定,出院後仍需繼續觀察和連續治療的患者;

3.處於疾病終末期需姑息治療或安寧療護的患者;

4.其他診斷明確、病情穩定的非危重症,需連續觀察和連續治療的患者。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按照突出重點人群、保障醫療安全、防範執業風險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家庭病床服務的服務對象及具體收治病種。

(二)服務機構

依法取得醫療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相應的全科醫學科、內科等診療科目,並具備提供家庭病床服務供給能力,根據需要由醫師、護士、康復治療專業技術人員、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務。家庭病床建床數量應與醫療機構家庭病床服務能力相適應,確保家庭病床服務的安全和質量。

(三)服務人員

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執業醫師、護士、康復治療專業及藥學專業等醫務人員單獨或組合上門提供服務。原則上,醫師應當具備與所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相符合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同時具備3年及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護士應當具備5年及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和護師及以上技術職稱;康復治療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3年及以上臨床康復治療工作經驗和技師及以上技術職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藥師及以上技術職稱。提供安寧療護服務的有關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經過安寧療護培訓、具備服務資質。

(四)設備配置

應配置與開展服務項目相適應、便於攜帶的相關診斷、檢查、治療、康復的器材以及必要的通訊設備,鼓勵有條件的機構配置巡診車輛。開展遠程訪視服務的家庭病床還應配置相關智慧設施設備。各種器材和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及醫療器械相關要求。

(五)場所環境要求

患者居住場所應安靜明亮、通風良好。需進行侵入性操作時,居住環境應具備相應衛生條件。

三、服務內容

家庭病床服務項目應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則,醫療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療效果較確切,消毒隔離能達到要求,醫療器械能在居住場所使用。

各地應在調查群眾服務需求、充分評估環境因素、執業風險和服務現狀基礎上,制定本地區家庭病床服務項目。醫療機構可根據患者病情、執業範圍和服務能力選擇醫療風險低、適宜居家操作實施的服務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礎服務:提供日常查體、病情評估等基礎醫療服務,並按要求為患者提供上門建床評估、建床、巡床、轉診、撤床等服務;

2.檢查檢驗服務:血常規、尿常規、大便常規、肝腎功能、血生化等常規檢驗項目的採樣送檢及心電圖、常規B超、血糖監測等床旁檢查;

3.護理服務:基礎護理、專科護理等;

4.康復治療服務:康復評定、康復指導、各種物理因子療法、運動療法、作業療法、言語療法等;

5.藥學服務:根據患者病情提供評價藥物治療需求、用藥清單整理和製作、藥物諮詢、用藥教育、整理家庭藥箱、藥品不良反應篩查、藥物相互作用篩查、用藥方案調整建議等;

6.安寧療護服務:評估服務、疼痛及其他症狀控制、舒適照護、心理社會支持和人文關懷等;

7.中醫服務:針刺、灸法、推拿等臨床安全有效、適宜在家庭病床中開展的中醫非藥物療法等;

8.諮詢指導:建床指導、預約轉診、健康管理、康復指導、中醫指導、護理指導、營養指導、病情諮詢等;

9.其他醫療衛生服務:有條件的可提供在線查床,互聯網+護理、互聯網+康復、互聯網+中醫、互聯網+藥學等服務。

家庭病床服務項目價格和費用結算按照《關於醫保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6〕7號)規定執行。

四、服務流程與要求

(一)提出申請

患者(或監護人)向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提出建床申請,並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診療資料,如就診病歷、相關輔助檢查檢驗結果、用藥清單等。

(二)開展評估

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根據本機構醫療服務能力、患者病情以及相關診療資料,結合患者居住環境進行綜合評估,確定能否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務,以及可提供的服務內容。

(三)知情同意

對符合建床條件的,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應指定責任醫師和護士,並告知患者(或監護人)建床手續、服務內容、患者及監護人責任、收費標準以及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隱患與風險,簽署知情同意書。

(四)簽訂協議

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應與符合建床條件的患者(或監護人)簽訂家庭病床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方式(頻次)、建床週期等內容。

(五)提供服務

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應根據患者情況制訂治療計劃,按照服務協議約定的內容、頻次、時間等為患者提供服務,服務過程中要保證服務質量。

1.查床服務要求。責任醫師和護士應當在建床24小時內完成對患者的首次訪視,首次訪視應當詳細詢問患者的病情,開展生命體徵和其他必要檢查,並根據患者狀況為患者制訂治療方案。責任醫師或護士應根據治療方案定期開展查床服務,一般每週不少於1次。患者病情變化時,根據病情需要提高查床頻次,必要時請上級醫師查床。查床時應做必要的體檢和適宜的輔助檢查,作出診斷和處理,並向患者(或監護人)交代注意事項,進行健康指導。

2.護理服務要求。責任護士根據醫囑執行相應治療計劃,強化基礎護理,拓展延續護理服務。執行醫囑時,應嚴格遵守各項護理常規和操作指南,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嚴格遵循無菌操作原則,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錯發生。責任護士應指導家屬進行相關生活護理和心理護理,如防褥瘡、翻身和口腔護理等。

3.會診、轉診服務要求。患者病情變化或治療計劃需要調整時,責任醫師可請上級醫師或專科醫師會診。醫護人員發現患者病情加重,因技術或設備限制等原因需要轉診治療的,應協助患者及時轉診。患者(或監護人)拒絕轉診的,醫務人員應告知可能的風險,在病歷上做好記錄並要求患者(或監護人)簽字確認。

(六)醫療記錄

醫務人員應參照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要求,及時、準確填寫家庭病床病歷,其中日常病程記錄可根據實際查床頻次填寫,保證服務提供相關信息可查詢、可追溯。服務過程中的資料及時匯總、分類和歸檔。家庭病床服務終止並撤床後,家庭病床病歷由家庭病床服務機構按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存檔保管。

(七)服務評價與改進

家庭病床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期間,應加強與患者(或監護人)溝通,聽取意見建議,可通過問卷、電話、服務回訪等形式,開展對家庭病床服務的評價,並結合評價結果不斷改進提升服務質量。

(八)服務終止

家庭病床建床患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辦理撤床:

1.經治療,疾病得到穩定、好轉或治愈;

2.病情變化,受家庭病床服務條件限制,需轉入醫療機構內進一步治療;

3.患者(或監護人)由於各種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療或撤床;

4.患者死亡;

5.建床週期期滿。

五、管理與監督

(一)健全管理制度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家庭病床服務的監管,要明確家庭病床管理部門及工作職責,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家庭病床質量監測評估機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對家庭病床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等進行監督,對建床、撤床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

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應明確負責家庭病床的管理部門及工作職責,建立家庭病床服務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體系,如診療服務管理制度、護理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制度、醫療風險防範制度、醫學文書書寫管理制度、醫療廢物處置制度、醫療糾紛和風險防範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突發應急處置預案等,建立家庭病床質量監控評估機制,定期對建床、撤床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上報,定期檢查制度落實情況。

(二)強化醫療安全

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加強對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醫務人員開展針對性的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提升醫務人員的服務能力。不設床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應在醫聯體牽頭醫院完成有關培訓後開展家庭病床服務。醫務人員應嚴格按照臨床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範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務,服務過程中産生的醫療廢物應由醫務人員帶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廢物有關規定處理。醫護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指導患者(或監護人)做好消毒隔離工作,並及時採取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家庭病床服務原則上不開展靜脈輸液服務。

(三)積極防控風險

開展家庭病床服務的醫療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和有效應對風險。對服務對象進行認真評估,對其身份信息、病歷資料、家庭病床簽訂協議、健康檔案等資料進行核驗。對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提供家庭病床醫療服務時,要求應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在場。鼓勵醫療機構為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的醫務人員購買醫療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鼓勵有條件的機構為醫務人員提供手機APP定位追蹤系統,配置一鍵報警、延時預警等裝置,切實保障醫患雙方安全。暢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醫聯體牽頭醫院雙向轉診通道,制定和落實應急處置預案。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