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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文機關: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文字號: 民發〔2026〕25號   源: 民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04日
  • 標       題: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發文字號:民發〔2026〕25號
  • 來       源:民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6年06月04日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民發〔202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

為深入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加強養老服務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經國務院同意,設置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相關規定,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6年6月4日

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老服務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客觀、公正、科學評價養老服務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要求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居家、社區、機構等養老服務場景中,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養老服務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面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師能力水平評價服務。

第四條  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Qualification for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設置初級養老服務師(Junior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中級養老服務師(Interme-diate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高級養老服務師 (Senior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三個級別。取得各級別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表明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水平和能力。

第五條  民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按照職責分工對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初級、中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高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並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養老服務師考試。

第七條  民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考試合格標準,探索建立考試試題庫,研究提出考試專業設置、免予考試和國際互認等政策。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以上學歷,均可以報名參加初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報名時已基本完成學業、尚未取得學歷學位證書的畢業年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可以憑藉所在院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作為符合相應學歷條件,報名參加當年度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中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備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學歷,取得初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後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滿8年;

(二)具備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滿5年;

(三)具備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滿3年;

(四)具備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學歷,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滿1年;

具備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其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一條  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相對固定的全國統一合格標準,各科目合格標準為試卷滿分的60%。根據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民政部可以單獨劃定相關地區的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二條  初級、中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製作的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其中,紙質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電子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製作,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的,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達到單獨劃定地區合格標準的,證書在載明區域內有效。

第十三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師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政治素質良好,恪守職業道德,尊老敬老愛老,熱愛養老事業,具備良好專業素養和敬業奉獻精神。

第十五條  初級養老服務師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掌握基本的養老服務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夠運用養老服務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能夠參與老年人能力、需求、適老環境等狀況的綜合評估,提供養老服務信息諮詢和建議,協助制定照護計劃或服務需求解決方案;

(三)能夠根據養老照護計劃或養老服務需求解決方案,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提供失能照護、康復服務、健康管理、失智預防、心理支持、臨終服務、適老環境規劃設計等服務,並熟練使用老年康復輔助器具和養老科技産品設備;

(四)能夠開展基本的養老服務質量和效果評價,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六條  中級養老服務師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具有較豐富的養老服務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熟練運用養老服務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能夠綜合運用養老服務專業知識和技術,組織開展老年人能力、需求、適老環境等狀況的綜合評估,制定實施照護計劃或服務需求解決方案,提供專業服務及開展服務指導,解決較複雜的專業問題,識別防範和處置各類服務風險,並對服務質量和效果進行評價管理;

(三)能夠制定並實施養老照護人員培訓帶教計劃,對初級養老服務師及其他養老照護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技術指導;

(四)能夠提供養老服務信息諮詢、資源鏈結、服務轉介。

第十七條  取得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八條  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具體工作由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負責。

第十九條  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每年向社會公佈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情況。

第二十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登記機構取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取得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至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不再實行初級、中級養老服務相關專業職稱評審。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民發〔202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

為深入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加強養老服務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經國務院同意,設置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相關規定,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6年6月4日

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老服務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客觀、公正、科學評價養老服務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要求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居家、社區、機構等養老服務場景中,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養老服務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面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師能力水平評價服務。

第四條  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Qualification for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設置初級養老服務師(Junior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中級養老服務師(Interme-diate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高級養老服務師 (Senior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三個級別。取得各級別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表明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水平和能力。

第五條  民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按照職責分工對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初級、中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高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並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養老服務師考試。

第七條  民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考試合格標準,探索建立考試試題庫,研究提出考試專業設置、免予考試和國際互認等政策。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以上學歷,均可以報名參加初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報名時已基本完成學業、尚未取得學歷學位證書的畢業年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可以憑藉所在院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作為符合相應學歷條件,報名參加當年度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參加中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備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學歷,取得初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後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滿8年;

(二)具備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滿5年;

(三)具備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滿3年;

(四)具備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學歷,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滿1年;

具備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其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一條  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相對固定的全國統一合格標準,各科目合格標準為試卷滿分的60%。根據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民政部可以單獨劃定相關地區的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二條  初級、中級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製作的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其中,紙質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電子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製作,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的,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達到單獨劃定地區合格標準的,證書在載明區域內有效。

第十三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四條  養老服務師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政治素質良好,恪守職業道德,尊老敬老愛老,熱愛養老事業,具備良好專業素養和敬業奉獻精神。

第十五條  初級養老服務師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掌握基本的養老服務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夠運用養老服務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能夠參與老年人能力、需求、適老環境等狀況的綜合評估,提供養老服務信息諮詢和建議,協助制定照護計劃或服務需求解決方案;

(三)能夠根據養老照護計劃或養老服務需求解決方案,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提供失能照護、康復服務、健康管理、失智預防、心理支持、臨終服務、適老環境規劃設計等服務,並熟練使用老年康復輔助器具和養老科技産品設備;

(四)能夠開展基本的養老服務質量和效果評價,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六條  中級養老服務師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具有較豐富的養老服務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熟練運用養老服務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能夠綜合運用養老服務專業知識和技術,組織開展老年人能力、需求、適老環境等狀況的綜合評估,制定實施照護計劃或服務需求解決方案,提供專業服務及開展服務指導,解決較複雜的專業問題,識別防範和處置各類服務風險,並對服務質量和效果進行評價管理;

(三)能夠制定並實施養老照護人員培訓帶教計劃,對初級養老服務師及其他養老照護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技術指導;

(四)能夠提供養老服務信息諮詢、資源鏈結、服務轉介。

第十七條  取得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八條  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具體工作由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負責。

第十九條  民政部社會福利中心每年向社會公佈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情況。

第二十條  在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登記機構取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取得養老服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至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不再實行初級、中級養老服務相關專業職稱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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