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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民政部關於印發《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管理指引》的通知 發文機關: 民政部
發文字號: 民函〔2026〕41號   源: 民政部網站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 標       題: 民政部關於印發《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管理指引》的通知
  • 發文機關:民政部
  • 發文字號:民函〔2026〕41號
  • 來       源:民政部網站
  •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 公文種類:通知
  • 成文日期:2026年05月29日

民政部關於印發《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管理指引》的通知
民函〔2026〕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意見》部署要求,加快健全覆蓋城鄉的三級養老服務網絡,提高養老服務的可及性、便利性和精準化,現印發《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傳解讀。要將《指引》迅速傳達到基層民政部門和養老服務人員,通過培訓交流、觀摩學習等多種方式,系統掌握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的設置方式、功能定位、運行機制等建設管理要求,總結推廣一批可複製的經驗做法,提升三級網絡建設質效。

二、納入建設規劃。省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十五五”養老服務相關規劃確定的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目標,倒排工期,將任務分解到市縣,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明確責任分工,確保任務按期完成。要推動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納入相關重大工程項目和“為民辦實事”項目。人口老齡化程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地區可在既有設施充分利用的前提下,適當加密設施佈局,提高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覆蓋水平。新建或改擴建的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與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既要遵循有關建設標準,也要符合《指引》的功能要求,不符合的要進一步完善。要因地制宜推進村(社區)養老服務站點建設,結合實際通過鄰里互助、結對幫扶、設立農村助老員等多種方式開展互助性服務。

三、突出工作重點。聚焦失能剛需擴大普惠養老服務供給,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要強化以失能失智照護為重點的服務示範、行業指導和資源協調等功能;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應當根據需求設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護者開展培訓;發展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設施,強化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上門服務。鼓勵通過公建民營、盤活存量資産等方式,引導各類經營主體發展普惠養老服務。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依託三級養老服務網絡提供心理健康、康復指導等專業化服務。

四、做好認定管理。地市級民政部門要根據《指引》明確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對建成的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逐一認定。經認定符合《指引》要求的縣級綜合養老服務平臺與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由地市級民政部門在全國養老服務信息平臺上逐一標注,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要在全國養老服務信息平臺上填報相關信息。省級民政部門要依據全國養老服務信息平臺標注情況,加強相關數據統計分析,及時掌握工作進度。

五、做好指導評價。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三級養老服務網絡的設施利用率、功能完備性、可持續性、群眾滿意度等的監測,及時改進完善。對建設進度緩慢的地方要加強指導調度。

各地貫徹落實中如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民政部。

附件: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管理指引

民政部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管理指引

為加快構建統籌協調、供需適配、運轉高效、覆蓋城鄉、持續發展的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更好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

(一)設置方式

整合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民政部門管理或依託社會力量運維的養老服務信息系統以及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等單位力量,在縣(市、區、旗)設置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強化養老服務資源縣域統籌協調,有條件的可以接受縣級民政部門委託,承接事務性工作。省級、地市級養老機構可推動優質資源下沉,加強對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的技術指導和人才培養,促進區域聯動。

(二)功能定位

1.服務示範。開展技術創新示範、設備推廣應用、養老服務標準貫徹實施示範等,推進縣域養老服務標準化、專業化、規範化、智慧化。

2.行業指導。組織轄區內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向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指導、品牌輸出、託管運營等服務;指導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管理;開展縣域養老服務質量監測評價;開展養老服務政策宣傳;設立投訴監督渠道等。

3.應急救援。配合縣級民政部門實施縣域養老服務應急預案,協助指導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科學制定本機構應急預案;按照“平急兩用”要求,儲備必要的應急床位、救援物資和養老服務支援隊伍;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面向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災害緊急救援、受災老年人臨時安置等服務;在突發事件應對中,根據需要提供緊急救助、集中轉移安置、醫療轉介等服務。

4.資源協調。統籌推動轄區內養老服務資源、醫療資源,以及其他各類服務資源等高效利用,實現供需高效對接,推動各類養老服務資源向社區、農村延伸;依託養老服務信息系統搭建區域內服務資源共享平臺,為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提供信息化服務。

5.數據歸集。完善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功能,整合老年人信息,高齡津貼、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老年助餐補貼和養老機構備案管理、日常監管等數據,實現與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數據對接共享,實現老年人相關信息與政務服務相關信息高效利用。

6.為老服務。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老年大學或教學點、老年用品産品展示租賃銷售點,對外開放康復、文娛等服務設施。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涉老公共服務事項代辦。

(三)運行機制

1.建立協作機制。支持以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為樞紐,推動縣域內養老服務機構“養聯體”建設,貫通居家、機構、社區服務形態,實現醫養康養相結合。

2.推廣智慧管理。探索將全縣(市、區、旗)60周歲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納入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建立老年人服務電子檔案,利用智慧設備對老年人狀況和需求進行精準畫像並及時匹配服務,實現異常預警和遠程干預。

3.培育連鎖品牌。著力培育品牌化、連鎖化、本土化養老服務機構,支持機構規模化、專業化發展。

二、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

(一)設置方式

綜合考慮行政區劃、人口老齡化率、老年人口流動趨勢、服務需求密度、服務覆蓋半徑等因素,依託條件較好的鄉鎮(街道)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優質民辦養老機構、綜合為老服務中心等設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一個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可根據輻射能力覆蓋多個鄉鎮(街道),促進服務資源縱向貫通與橫向協同,推動供需銜接和資源統籌。

(二)功能定位

1.專業照護。根據需求設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日間照料床位等,按照協議面向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長期照護、日間照料、醫療護理、康復訓練、安寧療護等服務,組織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認知障礙早期篩查干預,面向社區老年人開放公共活動場所和設施。

2.服務轉介。結合老年人身體狀況和意願,對接專業照護機構、老年食堂、老年大學等各類服務供應方,提供專業化轉介方案,提供政策諮詢、代辦服務等,精準匹配需求與服務。

3.資源鏈結。縱向與縣級綜合養老服務平臺、村(社區)養老服務站實現服務聯動,橫向與鄉鎮衛生院、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機構等實現服務協同,共同為周邊老年人提供服務。

4.探訪關愛。在鄉鎮(街道)領導下,重點面向高齡獨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群體,按照其意願組織實施探訪關愛,分級分類建立動態管理的特殊困難老年人臺賬。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或依託村(社區)養老服務站點開展探訪關愛。

5.家庭支持。開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護者培訓,提供老年用品産品試用推介、居家適老化改造指導、喘息照護等服務。

6.其他服務。可結合設施條件拓展服務功能,根據周邊老年人需要提供上門服務、老年助餐、文娛服務等。

(三)運行機制

1.探索縣級民政部門直管。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對鄉鎮(街道)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實行縣級民政部門直管,按照“集中管理、分賬核算”的原則,對人、財、物等集中管理,統一會計核算和監督,提升服務管理質效。

2.鼓勵社會力量委託運營。探索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承接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功能。

3.推行“中心+站點”方式運營。支持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同時承接運營區域內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形成“中心帶動站點、站點輻射居家”的服務鏈。

三、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

(一)設置方式

統籌基層服務資源和各方力量,因地制宜大力發展嵌入式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互助性養老服務站點,及時收集和轉介服務需求,宣傳普及養老服務政策資訊,就近就便提供居家上門或社區養老服務。

(二)功能定位

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綜合考慮周邊老年人實際需求、運營方實際服務能力和經營狀況,發揮智慧科技助老作用,可具備以下一種或同時具備幾種功能。

1.日間照料。可結合設施和人員配備條件提供日間生活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為術後康復、輕度失能老年人設計個性化日間照護計劃。

2.上門服務。提供助浴、助潔、助醫、助行、康復訓練等上門服務,開發“照護服務包”(如失能護理包、術後康復包)供老年人家庭選擇。

3.轉介服務。發揮設施站點鏈結家庭與社會服務的作用,及時收集和轉介服務需求,對站點無法提供的服務及時向其他專業機構轉介或通過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轉介。

4.文娛服務。利用活動場所和配備人員,提供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活動,開設老年教育課程,滿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具備條件的可提供“老幼一體”服務。

5.短期托養。所在場所符合養老服務設施選址建設、消防標準並通過消防審驗的,可設置短托床位,提供短期托養服務。

6.助餐服務。開設老年助餐點,提供營養均衡的堂食、配送、代買代購等服務。

7.探訪關愛。在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組織協調下,在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指導下,開展探訪關愛活動;具備條件的可通過設置養老服務等公益性崗位開展服務。

(三)運行機制

1.推動基層黨組織加強領導。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將養老服務作為聯絡群眾的重要內容,組織引導村(社區)養老服務站點和轄區內各類組織共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2.發揮村(居)委會群眾自治作用。促進和規範村(居)委會依法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推動村(居)委會依法設立老年人和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設置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等,支持發展互助養老。將高齡獨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探訪關愛服務納入網格化管理。

3.建立健全多方參與機制。加強與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協同,強化養老服務設施與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功能銜接和整合利用,提升整體服務效能。支持發展“黨建+養老”、“物業+養老”、“家政+養老”等服務模式,依託基層老年協會、紅白理事會、互助睦鄰點等載體,充分發揮農村“五老”、低齡健康老年人、留守婦女等志願服務作用。

4.探索可持續發展機制。鼓勵彩票公益金按規定支持普惠養老服務設施設備建設和能力提升,改善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條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養老服務。優先利用閒置設施,採取改造盤活、轉型提升等發展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降低新建成本。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愛心企業和人士等捐贈食材、日常用品。鼓勵老年人通過“互助工坊”等增加收入,在老有所為中更好實現老有所養。

民政部關於印發《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管理指引》的通知
民函〔2026〕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意見》部署要求,加快健全覆蓋城鄉的三級養老服務網絡,提高養老服務的可及性、便利性和精準化,現印發《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傳解讀。要將《指引》迅速傳達到基層民政部門和養老服務人員,通過培訓交流、觀摩學習等多種方式,系統掌握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的設置方式、功能定位、運行機制等建設管理要求,總結推廣一批可複製的經驗做法,提升三級網絡建設質效。

二、納入建設規劃。省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十五五”養老服務相關規劃確定的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目標,倒排工期,將任務分解到市縣,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明確責任分工,確保任務按期完成。要推動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納入相關重大工程項目和“為民辦實事”項目。人口老齡化程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地區可在既有設施充分利用的前提下,適當加密設施佈局,提高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覆蓋水平。新建或改擴建的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與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既要遵循有關建設標準,也要符合《指引》的功能要求,不符合的要進一步完善。要因地制宜推進村(社區)養老服務站點建設,結合實際通過鄰里互助、結對幫扶、設立農村助老員等多種方式開展互助性服務。

三、突出工作重點。聚焦失能剛需擴大普惠養老服務供給,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要強化以失能失智照護為重點的服務示範、行業指導和資源協調等功能;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應當根據需求設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護者開展培訓;發展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設施,強化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上門服務。鼓勵通過公建民營、盤活存量資産等方式,引導各類經營主體發展普惠養老服務。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依託三級養老服務網絡提供心理健康、康復指導等專業化服務。

四、做好認定管理。地市級民政部門要根據《指引》明確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對建成的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逐一認定。經認定符合《指引》要求的縣級綜合養老服務平臺與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由地市級民政部門在全國養老服務信息平臺上逐一標注,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要在全國養老服務信息平臺上填報相關信息。省級民政部門要依據全國養老服務信息平臺標注情況,加強相關數據統計分析,及時掌握工作進度。

五、做好指導評價。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三級養老服務網絡的設施利用率、功能完備性、可持續性、群眾滿意度等的監測,及時改進完善。對建設進度緩慢的地方要加強指導調度。

各地貫徹落實中如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民政部。

附件: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管理指引

民政部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管理指引

為加快構建統籌協調、供需適配、運轉高效、覆蓋城鄉、持續發展的城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更好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

(一)設置方式

整合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民政部門管理或依託社會力量運維的養老服務信息系統以及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等單位力量,在縣(市、區、旗)設置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強化養老服務資源縣域統籌協調,有條件的可以接受縣級民政部門委託,承接事務性工作。省級、地市級養老機構可推動優質資源下沉,加強對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的技術指導和人才培養,促進區域聯動。

(二)功能定位

1.服務示範。開展技術創新示範、設備推廣應用、養老服務標準貫徹實施示範等,推進縣域養老服務標準化、專業化、規範化、智慧化。

2.行業指導。組織轄區內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向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指導、品牌輸出、託管運營等服務;指導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管理;開展縣域養老服務質量監測評價;開展養老服務政策宣傳;設立投訴監督渠道等。

3.應急救援。配合縣級民政部門實施縣域養老服務應急預案,協助指導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科學制定本機構應急預案;按照“平急兩用”要求,儲備必要的應急床位、救援物資和養老服務支援隊伍;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面向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災害緊急救援、受災老年人臨時安置等服務;在突發事件應對中,根據需要提供緊急救助、集中轉移安置、醫療轉介等服務。

4.資源協調。統籌推動轄區內養老服務資源、醫療資源,以及其他各類服務資源等高效利用,實現供需高效對接,推動各類養老服務資源向社區、農村延伸;依託養老服務信息系統搭建區域內服務資源共享平臺,為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提供信息化服務。

5.數據歸集。完善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功能,整合老年人信息,高齡津貼、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老年助餐補貼和養老機構備案管理、日常監管等數據,實現與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數據對接共享,實現老年人相關信息與政務服務相關信息高效利用。

6.為老服務。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老年大學或教學點、老年用品産品展示租賃銷售點,對外開放康復、文娛等服務設施。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涉老公共服務事項代辦。

(三)運行機制

1.建立協作機制。支持以縣級綜合養老服務管理平臺為樞紐,推動縣域內養老服務機構“養聯體”建設,貫通居家、機構、社區服務形態,實現醫養康養相結合。

2.推廣智慧管理。探索將全縣(市、區、旗)60周歲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納入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建立老年人服務電子檔案,利用智慧設備對老年人狀況和需求進行精準畫像並及時匹配服務,實現異常預警和遠程干預。

3.培育連鎖品牌。著力培育品牌化、連鎖化、本土化養老服務機構,支持機構規模化、專業化發展。

二、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

(一)設置方式

綜合考慮行政區劃、人口老齡化率、老年人口流動趨勢、服務需求密度、服務覆蓋半徑等因素,依託條件較好的鄉鎮(街道)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優質民辦養老機構、綜合為老服務中心等設置區域養老服務中心。一個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可根據輻射能力覆蓋多個鄉鎮(街道),促進服務資源縱向貫通與橫向協同,推動供需銜接和資源統籌。

(二)功能定位

1.專業照護。根據需求設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日間照料床位等,按照協議面向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長期照護、日間照料、醫療護理、康復訓練、安寧療護等服務,組織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認知障礙早期篩查干預,面向社區老年人開放公共活動場所和設施。

2.服務轉介。結合老年人身體狀況和意願,對接專業照護機構、老年食堂、老年大學等各類服務供應方,提供專業化轉介方案,提供政策諮詢、代辦服務等,精準匹配需求與服務。

3.資源鏈結。縱向與縣級綜合養老服務平臺、村(社區)養老服務站實現服務聯動,橫向與鄉鎮衛生院、殘疾人托養照護服務機構等實現服務協同,共同為周邊老年人提供服務。

4.探訪關愛。在鄉鎮(街道)領導下,重點面向高齡獨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群體,按照其意願組織實施探訪關愛,分級分類建立動態管理的特殊困難老年人臺賬。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或依託村(社區)養老服務站點開展探訪關愛。

5.家庭支持。開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護者培訓,提供老年用品産品試用推介、居家適老化改造指導、喘息照護等服務。

6.其他服務。可結合設施條件拓展服務功能,根據周邊老年人需要提供上門服務、老年助餐、文娛服務等。

(三)運行機制

1.探索縣級民政部門直管。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對鄉鎮(街道)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實行縣級民政部門直管,按照“集中管理、分賬核算”的原則,對人、財、物等集中管理,統一會計核算和監督,提升服務管理質效。

2.鼓勵社會力量委託運營。探索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承接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功能。

3.推行“中心+站點”方式運營。支持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同時承接運營區域內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形成“中心帶動站點、站點輻射居家”的服務鏈。

三、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

(一)設置方式

統籌基層服務資源和各方力量,因地制宜大力發展嵌入式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互助性養老服務站點,及時收集和轉介服務需求,宣傳普及養老服務政策資訊,就近就便提供居家上門或社區養老服務。

(二)功能定位

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綜合考慮周邊老年人實際需求、運營方實際服務能力和經營狀況,發揮智慧科技助老作用,可具備以下一種或同時具備幾種功能。

1.日間照料。可結合設施和人員配備條件提供日間生活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為術後康復、輕度失能老年人設計個性化日間照護計劃。

2.上門服務。提供助浴、助潔、助醫、助行、康復訓練等上門服務,開發“照護服務包”(如失能護理包、術後康復包)供老年人家庭選擇。

3.轉介服務。發揮設施站點鏈結家庭與社會服務的作用,及時收集和轉介服務需求,對站點無法提供的服務及時向其他專業機構轉介或通過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轉介。

4.文娛服務。利用活動場所和配備人員,提供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活動,開設老年教育課程,滿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具備條件的可提供“老幼一體”服務。

5.短期托養。所在場所符合養老服務設施選址建設、消防標準並通過消防審驗的,可設置短托床位,提供短期托養服務。

6.助餐服務。開設老年助餐點,提供營養均衡的堂食、配送、代買代購等服務。

7.探訪關愛。在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組織協調下,在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指導下,開展探訪關愛活動;具備條件的可通過設置養老服務等公益性崗位開展服務。

(三)運行機制

1.推動基層黨組織加強領導。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將養老服務作為聯絡群眾的重要內容,組織引導村(社區)養老服務站點和轄區內各類組織共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2.發揮村(居)委會群眾自治作用。促進和規範村(居)委會依法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推動村(居)委會依法設立老年人和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設置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等,支持發展互助養老。將高齡獨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探訪關愛服務納入網格化管理。

3.建立健全多方參與機制。加強與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協同,強化養老服務設施與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功能銜接和整合利用,提升整體服務效能。支持發展“黨建+養老”、“物業+養老”、“家政+養老”等服務模式,依託基層老年協會、紅白理事會、互助睦鄰點等載體,充分發揮農村“五老”、低齡健康老年人、留守婦女等志願服務作用。

4.探索可持續發展機制。鼓勵彩票公益金按規定支持普惠養老服務設施設備建設和能力提升,改善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條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養老服務。優先利用閒置設施,採取改造盤活、轉型提升等發展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站點,降低新建成本。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愛心企業和人士等捐贈食材、日常用品。鼓勵老年人通過“互助工坊”等增加收入,在老有所為中更好實現老有所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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