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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網報道]本次直播將在14:30左右開始,敬請關注! [2006-10-08 14:10:11]
[國家海洋局辦公室主任、新聞發言人李春先]各位領導、各位專家,新聞界的記者朋友們,大家好。今天是國慶長假的第一個工作日,歡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聞發佈會。今天是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海洋局召開貫徹實施《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新聞發佈會。向大家介紹2006年9月19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有關情況。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海洋事業發展的一件大事,對依法保護海洋環境,保持海洋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殷切希望《條例》的出臺能為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開創一個新的局面,為我國的海洋事業發展上一個新的臺階。 [2006-10-08 14:37:28]
[李春先]首先我介紹一下出席今天發佈會的領導和專家。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飛、國務院法制辦農林司司長王振江、國家海洋局辦公室主任、新聞發言人李春先、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國家海洋局海洋諮詢中心主任潘新春、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主任馬德毅、國家海洋局辦公室副主任、新聞信息辦公室主任吳金友、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林山青、國務院法制辦農林司處長王宛生、國務院法制辦農林司處長李雲若、國務院法制辦農林司處長劉時山。 [2006-10-08 14:41:13]
[李春先]感謝各位領導專家在百忙中出席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對各位領導和專家多年來對海洋工作的一貫支持和幫助借此機會表示衷心感謝。今天有幸邀請了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國際廣播電臺、中國新聞社、經濟日報、光明日報、法制日報、科技日報、中國日報、中國青年報、國土資源報、中國海洋報和中央政府門戶網站等多家新聞單位的朋友,感謝各位記者朋友多年來對海洋局各項工作的關注和報道,希望各位對今天發佈內容以及《條例》的貫徹實施做全方位、多角度的宣傳報道。這次新聞發佈會將由中央政府門戶網站進行網絡直播,在這裡對各位工作人員的辛勤工作衷心感謝。 [2006-10-08 14:42:29]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飛]新聞界的朋友,大家下午好。《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出臺標誌著我國將進一步加大海洋工程建設對海洋污染損害管理的工作力度。《條例》的實施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海洋事業的發展。《條例》出臺的意義有兩點:第一,《條例》出臺的背景。大家知道,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尤其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提出了開發海洋的戰略部署,開發海洋、保護海洋已經成為沿海國家普遍關注的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沿海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開發海洋的過程中如何保護海洋環境是我們共同的課題。我國海洋經濟經過十幾年的快速發展,海洋經濟的産值在2003年突破了1萬億大關,2005年已經突破了1.7萬億大關。沿海地區借海洋開發的區位優勢,率先進入小康社會。海洋經濟的發展對我們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起著重要作用。今年是“十一五”的開局之年,“十一五”是我國加快發展的五年,實施海洋開發,發展海洋經濟是時代的要求。作為海洋局高度關注和重視這項工作。《條例》的出臺,對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發展海洋經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2006-10-08 14:45:23]
[王飛]第二,《條例》的出臺是199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第一個配套法規。作為海洋工程這個概念在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新提出的概念,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按照海洋開發科學技術水平和海洋發展的要求,對海洋工程開發過程中産生的對海洋環境的損害單列了一章,提出了要求,要對海洋工程開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法律在實踐過程中需要細化,需要進一步對海洋工程的界定,對海洋工程建設當中存在的污染環境因素如何進行科學管理、有效管理,通過不斷地管理實踐和探索,在專家們的積極努力下,在有關部門的大力配合下,經過多次協商、推敲,國務院法制辦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終於有了這個《條例》的出臺。對建立健全我國海洋保護法規體系將産生積極的影響,它的作用在今後的管理實踐中將會日益凸顯出來。 [2006-10-08 14:51:08]
[王飛]《條例》的出臺將對我們國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海洋管理,進一步履行國務院賦予我們管理監督海洋環境的職責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海洋是一個整體,我國的海洋事業發展和海洋的管理是採取各部門積極參與、部門之間相互配合這樣一個體制。《條例》的出臺無疑給國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門既賦予了權力,又提出了要求,海洋行政管理部門感到有動力,又感到有壓力。如何貫徹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的主管部門,首先要對《條例》進行學習,對條文進行理解,認真宣傳貫徹《條例》豐富的精神內涵和法律要求。 [2006-10-08 14:53:56]
[王飛]國家海洋局對過去海洋環境保護的一些工作進一步進行總結,使我們的工作更加規範,更加符合海洋環境的客觀規律,更加符合海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更加符合開發海洋、保護海洋的利益。我們要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們部門的一些規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同時,我們要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監測工作。因為海洋環境的好壞,一個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或者建成以後對海洋及其海洋生態影響如何,要通過科學的海洋監測,通過數字、通過科學研究來説明這項海洋工程建設對海洋生態的破壞程度。我們要在過去海洋監測比較有利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海洋監測能力的建設,組織好和管理好全國海洋監測網絡,充分發揮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所設的海洋監測機構的作用,及時掌握海洋環境動態變化。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一是為海洋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同時也為各級政府開發海洋、利用海洋和發展經濟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同時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完成科學技術資料的積累和分析,更重要的是審批各類用海項目提供可靠的科學數據。 [2006-10-08 14:55:29]
[王飛]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充分發揮各級海洋監督管理部門的作用,尤其是充分發揚中國海監總隊在海洋執法中的作用,使海監總隊在海洋環境保護執法中做到有法可依,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章事件。同時,《條例》的實施,由於海上工程建設具有高投入、高風險,與陸地建設項目不同。海上一旦污染事故發生,它的處理難度、帶來的損害比陸地上要大得多。一些大型或者特大型的海上突發性溢油事故對一個海灣、海面幾乎是滅絕性的打擊,清除起來也非常難。 [2006-10-08 14:57:49]
[王飛]海洋工程其中一個很大的主體就是海上油氣開發作業問題。海洋油氣開發為了防止跑冒滴漏,為了防止大的溢油事故的發生,我們要與海洋石油勘探作業者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我們國家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的應急管理體系,防範重大和突發性的溢油事故發生,提高和防範石油開發過程中的處理能力、預測能力和石油的清除能力,使我們國家在整個海洋工程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落到實處。借《條例》出臺和貫徹之際,使從事海洋勘探開發和海洋工程的各個企業、各個部門,使各級海洋管理部門在能力上有大的提高,在認識上進一步統一,共同努力,把海洋開發好、利用好、保護好。最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開發利用海洋,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發展,讓海洋事業可持續利用,讓我們的大海永遠湛藍,使海洋永遠成為我們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它的持久貢獻。 [2006-10-08 14:58:50]
[王飛]借《條例》的出臺,懇請各位加大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關注,也借記者的智慧來監督海洋管理部門在執行《條例》過程中的問題,也監督所有涉海部門在遵守海洋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我們將一如既往的與新聞界朋友進行溝通,希望你們積極支持,希望你們繼續一如既往的關注海洋事業的發展,關注海洋方面的保護問題。 [2006-10-08 15:00:31]
[國務院法制辦農林司司長王振江]新聞界的各位朋友,很高興今天在這裡有機會向各位介紹國務院制定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有關情況。 [2006-10-08 15:02:24]
[王振江]海洋在一個沿海國家來講,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合理開發和保護海洋環境已經成為關係到沿海各國的重要戰略。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海域廣闊,海洋資源的可開發利用潛力很大。加快發展海洋産業,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對實現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已經形成了快速發展的海洋産業群,海洋經濟也成為沿海地區新的經濟增長點。但是,隨著海洋開發利用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海洋環境的污染和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也日益嚴重,尤其是近海海域生態功能退化帶來了很多問題。 [2006-10-08 15:04:01]
[王振江]從海洋污染的原因來看是多方面的,有陸源污染,也有海洋工程污染,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國務院已先後制定了防止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海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鋻於海洋工程也是一個方面,國務院決定頒布實施這個《條例》,這個條例經過國務院第1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國務院第475號令公佈,于11月1日起施行。這個條例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來制定的,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的評價制度,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加強了對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工程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監管,加強對海洋工程運行後排污行為的監管,細化了有關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措施。 [2006-10-08 15:05:33]
[王振江]具體來講,第一,關於海洋工程建設前的海洋影響評價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設之前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控制和減輕海洋環境污染,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辦法。因此《條例》規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須做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明確規定了評價的原則和要求。二是明確了海洋工程建設影響報告書和核準的權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報告書重新核準的規定。 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對它的污染損害的監管措施。加強對海洋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的監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的中心環節,因此《條例》做了四項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二是對海洋工程環境的影響實行後評價制度。三是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這個時候要實行特別的防治,比如説圍填海的工程等。四是明確凡是使用期滿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 [2006-10-08 15:08:43]
[王振江]第三,海洋工程運行後對它的排污行為要進行監管。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環境中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規範日常排污行為的需要。因此《條例》做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須進行報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費收支要實行嚴格的監管。三是對海洋油氣勘探開發中的廢物加強管理。四是對污染物的排放實行限排和禁排制度。 [2006-10-08 15:10:43]
[王振江]第四,關於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為了減少這一類事故的發生,及時處理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突發事件,提高應急反應條例,《條例》做了三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二是規定了污染事故的報告制度。三是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此外,《條例》還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強了海洋主管部門的執法手段,為了有效的防止企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民事責任,要求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建設單位必須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損失,以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總之,《條例》的公佈實施,將對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促進海洋環境的保護事業發展,實現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海洋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希望在座的各位新聞界朋友能夠用你們手中的筆能夠大力宣傳這個《條例》,使這個《條例》能夠深入到全社會,能夠得到更好的貫徹實施。 [2006-10-08 15:15:08]
[李春先]大家知道,國務院法制辦非常關注海洋事業的發展,也非常關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這個《條例》是繼《海洋環境保護法》出臺之後的一個重要法規,這個法規前前後後用了6年的時間,國務院法制辦特別是農林司的領導同志,為了《條例》的出臺,反復調研,深入基層,不論是涉海行政主管部門還是涉海企業,反反復復徵求意見,使《條例》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操作性。殷切希望新聞界的朋友和我們一道認真學習《條例》,廣泛宣傳《條例》,使這個《條例》得到實實在在的貫徹落實,以保持海洋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2006-10-08 15:15:50]
[新華社記者]任何一個《條例》的制定都強調有沒有過硬的措施,請問這個《條例》有哪些過硬的措施?最大的亮點是什麼? [2006-10-08 15:17:19]
[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這是1999年新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一個配套法規,而且主要是著眼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這個定義是我們在探索中逐步摸索出來的。這個《條例》要説亮點不止一個亮點,最重要的是保護與開發緊密結合,開發不能無限制的污染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也不能妨礙經濟發展,這個《條例》將兩者關係處理的比較到位。第二,為了實現這個目的,事先控制環境評價,事中監管,事後評價和一系列措施,從而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有效的結合起來。 [2006-10-08 15:18:06]
[中央電視臺記者]這次出臺的《條例》加大了對海洋工程污染環境的懲處,《條例》最嚴厲的懲處,比如説經濟懲處可以達到多少錢?還有就是重大海上污染事故防範應急制度,這個是不是我們國家第一次出臺這樣的制度?如果不是,那麼和以前的有什麼區別? [2006-10-08 15:19:50]
[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林山青]關於法律責任這部分,大家關心這個法律在罰款的額度上與以前有什麼區別。從目前法律上規定,限20萬,但這不是承擔法律責任的最高限。大家可以看一看,《條例》的第54條、55條是根據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按照倍數來乘,可能最後處罰的結果就不是最高限20萬,而是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乘上多少倍。所以最高限目前不能給你一個準確的數字,但是可以告訴大家,他的違法行為嚴重性和違法程度決定他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2006-10-08 15:22:00]
[林山青]關於應急預案主要是根據國務院加強應急管理條例的要求,這個《條例》結合新的形勢下提出在海上作業的單位,從事海洋工程建設必須編制應急預案。過去的應急預案只有在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企業裏有要求,叫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現在是擴大了這個範圍,所有從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編制應急預案,因為海洋工程範圍比原來要大,涉及到的企業比原來的範圍也要大。所以在應急預案上是根據新的情況提出,所有從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編制應急預案。 [2006-10-08 15:28:59]
[科技日報記者]這個《條例》主要執行者是哪個部門?比如經濟罰款是不是就交給海洋局?另外,近岸海洋生態環境脆弱,海洋污染加劇和圍填海造成的危害,能不能給我們介紹一些具體例子? [2006-10-08 15:29:41]
[林山青]關於執法問題,對執行這個《條例》,行政層面是由國家海洋局環保司審批。涉及到對位法案件的查出是中國海監總隊系統包括各類海監系統負責。罰款按照我們國家現在的規定,要全部上交財政,不交給國家海洋局。關於圍填海的問題,由於我們國家實行比較嚴格的,從某種意義上是最嚴格的土地政策,所以沿海城市由陸地上的嚴格控制向海上要地的傾向已經開始出現。沿海經濟快速發展必然帶來土地問題,所以圍填海的趨勢比過去加重了,但是從我們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包括今天公佈的《條例》,對圍填海都是實行嚴格控制。在這個《條例》中只有圍填海這樣的審批要舉行聽證會,對於其他項目,法律上沒有硬性要求舉行聽證會。圍填海造成的危害在海域法生效以前包括這個《條例》生效以前有很多。我舉個例子,膠東半島榮成有一個山溝灣,當時是一個天然的海參生長地,海參在裏面生長,人為想法加了一個壩,過了三到五年,這裡的海參幾乎絕跡,因為加壩以後改變了當地海洋的溫度條件,所以最後海參沒了。圍填海往往對我們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影響。所以對圍填海問題要實行嚴格的控制措施。 [2006-10-08 15:32:07]
[人民日報記者]在貫徹這個《條例》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作為國家海洋局對地方海洋局貫徹過程中有沒有一個成熟的方案? [2006-10-08 15:32:38]
[王振江]首先有一個充分發揮各個方面積極性的問題,就是要貫徹好各方面的工作。這項工作涉及的面比較廣,影響因素也比較廣,涉海管理部門也比較廣,這就更需要各有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各負其責,相互通報信息,密切合作,做好這項工作。海上執法條例,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沒有出臺之前就是按照現行的管理方案來執行。 [2006-10-08 15:34:29]
[王振江]第二,要實施好這個《條例》,注意處理好這個《條例》和現行的有關行政法規的關係。這個《條例》是根據1999年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來制定的,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專門做了一章,海洋工程這個概念在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之後作為法律的概念提出來的。但是和老的海洋法配套的配套條例,比如海岸工程,這個條例還沒有修改。因此,這就有可能出現新的海洋條例和海岸條例之間可能有些條文不一致。因此,在貫徹實施這個條例過程中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新的法規和舊的法規規定不一致時應該適用新的法規的規定,同時,正抓緊對海岸工程條例進行修訂,以使條例儘快銜接起來。 [2006-10-08 15:39:00]
[王振江]第三,處理好管理和服務的關係。對執法部門賦予了很大的執法手段,同時這個《條例》也對有關部門的管理行為或者説行政行為做了很多規範。這些都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海洋工程的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保障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些基本要求。一方面規定了很多行政審批,要加強管理,但是管理的同時,更多的是服務的問題。所以各有關管理部門都應當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為促進海洋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保護好海洋環境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2006-10-08 15:39:31]
[海洋報社記者]《條例》首次對海洋工程作出了界定,請問具體是如何界定的?這些界定對實際工作會發生什麼樣的影響? [2006-10-08 15:39:57]
[李曉明]關於海洋工程的定義問題,1999年立法以後一直到現在制定條例過程中,也是在不斷探索和摸索的過程。在過去所有的法律包括管理實踐中,從來沒有將海洋工程單獨作為一個問題提出來。1999年在新規定的《海洋法》提出海洋工程之後,就需要對海洋工程進行法律界定。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廣泛聽取專家的意見,也結合大量的管理實踐,以及現在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種種問題和矛盾,在會同有關各部門共同商榷的基礎上提出這麼一個定義。這個定義實際上也是跟以前國家標準和現行執行的有關法律結合起來,比如現在平均高潮線的定義,比如説這個海洋工程要跟現行的有關海洋法律相結合。也就是説這個條例適用的範圍和海域使用法適用的範圍是一致的,因此在這個基礎上提出平均大超高潮線的原則提出來,但即使這樣一個定義也不是完整的,還需要在不斷實踐中進行完善,同時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加以適用。比如有的省市,比如江蘇,基本上都是屬於瘀泥制海岸,在確定海洋工程定義過程中就和低鹽線不一樣。我們在總結大量實踐的基礎上,根據現行情況在探索和摸索出來的。這個定義本身還有欠缺的地方,作為未來發展中的一個問題作為考慮,現行只能根據現行的結果來初步安排這麼一種表述,但是這種表述已經繼承了原有的管理實踐和發展的結果。 [2006-10-08 15:41:37]
[中國新聞社記者]資料中提到跨海路橋建設、採礦等,是不是符合環保標準?你們評定的標準是什麼?比如説圍填海有關工程應該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這個環境保護標準是什麼標準? [2006-10-08 15:44:17]
[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主任馬德毅]剛才記者舉了個例子,作為任何國家,不可能細化到每一小項、每一類型的海洋工程都有專門的保護規範。從目前來講,我們不能完善到這一步。但是現在有幾套環境質量標準或者相應的環境保護的一些規範,它是通用性的。比如説海水標準,你要做海洋工程,這個海洋功能區是二類水質區,你建工程期間就不能低於二類。包括海底管道、橋梁,這些可能不直接排放污染物,我們有海水質量標準,我們還有沉積物的質量標準。具體功能區要求達到什麼標準都是有的,你要做你就不能超過這個標準,你超過這個標準就不能上馬。這就是環境評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還有海洋生物質量也有標準,這三個標準在任何功能區做任何的海洋工程項目,都有相應的海洋標準。作為橋梁路道不排放污染物,怎麼評價標準?我們這裡也有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指南,類似這樣的標準都有。比如架橋,架橋以後可能會阻擋海流的方向,這樣就有可能改變局域的海洋生態系統變化,包括海底隧道、海底鋪設電纜等,要考慮造成敏感區域的環境質量下降,這方面我們都有相應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具體操作都有。比如行政管理層面、行政執法層面,作為我們來講,就是在技術方面做一些工作,包括一些技術上的標準規範起草等等,都是我們來做。在工程運行中間的監測,都是由我們技術部門來實施,這方面的規範標準還是比較完備的。當然隨著以後海洋工程的多樣化,我們現有的標準恐怕還是不夠的,將來還要逐步細化。 [2006-10-08 15:45:02]
[林山青]現在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在技術方面主要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去做。 [2006-10-08 15:45:19]
[經濟日報社記者]根據《條例》的規定,海洋工程建設在開工之前都要經過環境影響評價,對已經開工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做不做?如果是做,它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怎麼辦?如果不做,它實際上對海洋環境造成影響,對《條例》的規定相抵觸。 [2006-10-08 15:47:14]
[林山青]可以肯定的説,肯定做。這個《條例》是對《海洋環境保護法》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對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這部分工作在《海洋環境保護法》裏已經有明確規定,在《條例》生效之前,所有海洋工程都是在做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的。 [2006-10-08 15:48:09]
[李春先]福建省召開了層次非常高的海洋工作會議,省委書記親自講話,省長作主題報告,出臺了全省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工作的若干意見,也出臺了十一五的海洋規劃。我有一個強烈感覺,各級領導非常重視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今天新聞發佈會,記者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問題,説明這個《條例》制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時的。沿海地區掀起了一股圍填海的熱潮,這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們國家嚴格控制了土地,沿海經濟的發展在整個中國經濟發展中速度是最快的,它對土地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但是國家海洋局有一個基本理念,那就是一定要依法行政,在支持地方海洋經濟發展、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的同時,必須加大環境保護力度。為什麼國務院法制辦費這麼大心血出臺這個條例,是為了使海洋保持可持續發展。中央政府門戶網站第一次光臨新聞發佈會。相信這個《條例》在新聞媒體的大力宣傳下,在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努力下,在社會各界的積極支持下,大家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合理的開發海洋資源,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力度,保持我國的海洋事業可持續發展,貢獻我們的力量。 [2006-10-08 15:48:42]
[李春先]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 [2006-10-08 15: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