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日電(記者劉錚)一場變煤炭資源“無償劃撥”為“有償使用”的改革目前正在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安徽、山東、河南、貴州、陜西8個煤炭主産省(區)試點推進。
記者2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了解到,試點省(區)將嚴格實行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出讓新設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除特別規定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取得。
試點工作從今年10月份開始啟動,此前企業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礦權,均應進行清理,在嚴格依據國家規定對剩餘資源儲量評估作價後,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在有效期內分期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分別最多可分2年和10年繳納)。
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礦業權價款收入,統一按中央財政20%、地方財政80%的比例分成。按“取之於礦、用之於礦”原則,中央部分主要用於補充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週轉金);地方部分除用於國有企業和國有地勘單位礦産資源勘查外,也可以用於解決國有老礦山企業的各種歷史包袱問題。
這次試點將建立煤炭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試點省(區)煤礦企業將依據礦井服務年限或剩餘服務年限,按煤炭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分年預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並列入成本。對此前遺留的煤礦環境治理問題,按照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的原則,加大投入力度。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有關人士介紹説,此次試點將相應調整煤炭資源稅費政策,逐步使煤炭企業合理負擔煤炭資源成本,煤炭産品價格真實反映價值,各級政府依法監管,同時加大國家對煤炭資源勘查的支持力度。
根據統一部署,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今年年底將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總結,提出進一步完善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