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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分行可吸收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存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6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11月16日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宋大涵]:此次修訂條例,全面履行了擴大開放的承諾,全面提高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水平,取消了對外資銀行的一切非審慎性市場準入限制,向在中國註冊的外資法人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條例對於在中國註冊的外資法人銀行,實行與中資銀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全面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

    條例允許外國銀行根據在華經營戰略,按照自願的原則選擇商業存在形態,在中國沒有註冊法人銀行的外國銀行如有發展中國公民人民幣業務的意願,可以申請將分行轉為在中國註冊的法人銀行,對此我們予以鼓勵。條例對已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除允許其繼續經營原有的業務外,還新增了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業務,而且簡化了業務許可層級,下調了營運資金數額。總之,擴大了它們的業務範圍,降低了它們的經營成本。

    要求全面開展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是在中國註冊的法人銀行,完全是出於審慎監管的需要,目的在於使監管更加主動、有效和充分,以維護中國金融體系的安全,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清償順序是本國存款人優先於外國存款人,許多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安排也只允許外資法人銀行加入。

    外國銀行分行是母行的組成部分,一旦母行發生流動性風險或者支付危機,外國銀行分行所在國家的存款人將無法得到優先清償保障。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國銀行在任何地區、任何業務領域的風險都可能傳遞到分行,分行所在國監管當局難以對其實施風險隔離。而對於當地註冊的法人銀行,監管當局可以進行風險隔離,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保護存款人利益。因此,許多國家都對外國銀行分行從事本國公民本幣業務實施不同程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