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
[新京報記者]我注意到在新《條例》當中,關於外資的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銀監會要求他們唯一股東或者是控股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而據我們了解的情況,目前主要的中外合資銀行很多的股東是一些東南亞實業機構,包括像國內銀行的深發展控股股東是一個投資基金。規定它的控股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是出於怎樣的考慮?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王兆星]:在《條例》當中要求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銀行控股或者主要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這一點正是基於商業銀行是一個經營貨幣的高風險的金融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股東資質,良好的公司治理機構和良好的風險管控。同時也必須有效地控制股東和銀行內部的關聯交易。你剛才提到,目前在投資入股中資銀行當中,有些股東,甚至是很大的股東不是商業銀行,這個情況是存在的。但我剛才已經講到,投資入股的這種行為,首先它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範的範圍。其次,作為中資銀行的戰略投資者,也應該符合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構資質的要求,它必須給所投資的銀行帶來先進的理念,先進的管理、先進的技術和金融創新的能力。否則,只能作為財務投資者而不能作為戰略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