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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樹賢通報11起特別重大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21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6年12月21日(星期四)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仲介紹幾起安全生産事故處理結果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

    [監察部副部長黃樹賢]我代表國家監察部向大家通報今年以來已經查結的11起特別重大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有關規定,今年以來,國家監察部堅決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認真履行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查結了11起特別重大事故。在這11 起特別重大事故中,我們共處理283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17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66人,其中給予行政撤職處分的有45人。

    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中,有省(部)級幹部2人,地(廳)級幹部28人,縣(處)級幹部62人,科級以下及其他人員74人。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有117人。如山西左雲縣新井煤礦“5.18”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共48人。其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及參與瞞報事故的責任人員16人,涉嫌濫用職權罪的人員18人,涉嫌經濟犯罪的人員7人。

    他們主要是違反《刑法》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拒不執行監管部門的監管,違反有關部門下達的監管指令,非法組織生産。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或者收受賄賂,不履行監管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

    二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企業管理人員89人。如黑龍江省龍煤礦業集團七台河分公司東風煤礦“11.27”特別重大煤塵爆炸事故和遼寧阜新礦業集團五龍煤礦“6.28”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兩礦及公司的一些領導幹部重生産、輕安全,對監管部門的監察指令整改不力,勞動組織和瓦斯管理混亂,對“一通三防”管理、監督、檢查不力,留下重大事故隱患。

    他們主要是不能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超能力生産,在安全生産管理中存在嚴重問題。

    三是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55人。如河南洛陽新安縣寺溝煤礦“12.2”特別重大透水事故,縣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公安機關等都存在著不正確履行職責、監管不力的問題,以上部門有11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這些工作人員對煤礦安全生産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卻未正確履行職責,有的甚至嚴重失職。有些執法部門監督檢查不到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督促整改不力。

    四是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地方政府負責人22人。這11起特別重大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巨大損失。有關地方政府的負責人未能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沒有處理好安全與生産的關係,未能認真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把安全生産工作落到實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因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共有22名地方政府負責人,其中還有1 名省部級領導幹部。

    我還要特別通報的是,我們在事故調查中,除對責任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外,我們還注意加強對組織瞞報事故、權錢交易和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進行嚴肅查處。今年我們對山西左雲新井煤礦“5.18”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進行調查時,對新井煤礦承包人與張家場鄉有關領導幹部瞞報事故被困人數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

    有關責任人員均已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對組織瞞報事故被困人數的公職人員,給予了開除公職處分。對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我們也進行了認真核查。如對山西省安全監管局副處長胡潤生、副處級幹部馮興貴,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大同分局幹部苗壯等5人涉嫌受賄的問題,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