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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不會加重購房經濟負擔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8日電(記者 陳二厚 江國成)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18日表示,稅務總局近日下發的《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在政策上不會額外增加房地産開發企業的稅收負擔,也不會加重購房者的經濟負擔。做好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將對房地産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1994年我國已開徵土地增值稅,它並非新開徵的稅種。1993年12月13日,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産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2006年,全國土地增值稅收入為231億元。

    這位負責人強調,上述通知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中有關稅收徵管問題進行了明確。本次下發的通知是在吸收各地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取得的經驗基礎上,規範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確了清算的條件及有關徵管問題,是根據條例和細則以及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徵管辦法,並不是一項新的稅收政策。

    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納稅人在房地産開發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增值額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從實際情況看,各地稅務機關在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徵管中,也一直執行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項目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預徵土地增值稅,並在結算後進行稅款清算,多退少補。

    這位負責人表示,由於對房地産開發項目已經預徵了土地增值稅,而清算是在房地産開發項目已經全部或大部分銷售完畢後才進行的,因此,通知的出臺在政策上不會額外增加房地産開發企業的稅收負擔,也不會加重購房者的經濟負擔。

    他説,土地增值稅是國家為了進行房地産市場宏觀調控而出臺的稅種,主要目的是調節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潤。做好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將對房地産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記者從稅務總局了解到,我國土地增值稅按納稅人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減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和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費用、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稅金等扣除項目後的餘額計徵。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即:土地增值稅要視增值率的大小,採取分段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的方式,對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分別適用30%、40%、50%和60%的稅率,並不是全部按60%的稅率計徵。

    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在計算增值額時,除可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外,還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三項支出之和加計20%的扣除。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包括20%加計扣除部分)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