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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剛:北京2003年底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已全部償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5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在全國清理拖欠工程款電視電話會議上的發言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陳剛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建設部的具體指導下,北京市政府態度堅決,率先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問題,實現了政府工程"零拖欠"。截止目前,我市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工程款清償比例已達到99.26%,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已經全部償清,拖欠工程款增長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時實行“三個結合”,綜合治理拖欠問題:一是督促與協調相結合,加大對重點、難點問題和拖欠項目的解決力度;二是行政監督與行政執法相結合,加大對拖欠項目和違法違規單位的監督處罰力度;三是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相結合,通過訴訟、仲裁渠道加大解決拖欠力度。通過以上措施,確保了“三年清欠任務”的基本完成。截止目前,我市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工程款清償比例已達到99.26%,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已經全部償清,拖欠工程款增長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

    從總體上看,我市在清理舊欠和預防新欠工作中,一方面採取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在規劃、土地、立項、招標、開工、竣工等各個環節治理拖欠,形成了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另一方面更多地運用經濟與法律手段,借助社會力量,解決清欠中的難點問題,規範工程款支付行為。主要做法是:

    一、充分調動仲介力量抓結算,解決工程結算難問題

    全市選擇了22家造價諮詢仲介機構參與清欠工作,先後幫助95家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78個爭議較大的項目進行結算,從而加快了結算進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引入公證機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提高合同履約率

    一是賦予還款協議強制執行效力,解決還款計劃落實難問題。我市出臺了《關於對建設工程拖欠款還款協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暫行辦法》,要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還款協議必須辦理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建設單位到期不能按還款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施工單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目前我市合同結清的45.12億元欠款中,有近21億元已經辦理了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確保還款計劃得以落實。

    二是採取提存公證方式,解決結算糾紛問題。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因竣工結算發生糾紛,施工單位拒不交房影響業主入住的問題,我市在若干項目試點了提存公證,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即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竣工結算發生糾紛時,雙方可將竣工結算價款的差額部分提存于公證機構並簽訂提存協議。施工單位按規定將房屋交付使用及雙方確定結算價款後,可直接向公證機構申請領取差額部分的提存款,多餘部分由公證機構退還建設單位。

    三、推行了房地産項目支付擔保制度,從源頭加大對工程款支付的監督管理力度

    我市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房地産項目實行了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承包履約保證擔保、勞務分包付款擔保和勞務分包履約保證擔保。截止目前,累計有1597個項目辦理了支付擔保,從而保證了工程款的及時撥付。

    在前兩年清欠工作的基礎上,2006年我市清欠工作重心開始由清理解決舊欠轉向防止新欠,工作方式也由大規模集中清理向強化日常監管轉變。近期將以市政府名義印發《關於規範北京市建設領域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若干規定》。我市要在進一步強化合同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的同時,重點在以下兩個方面有所突破:

    第一,通過公證方式規範帶資承包行為。今後對一些非政府投資項目,確有施工單位帶資建設行為的,建設單位必須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列出帶資的數額、期限、償還方式、利息標準和違約責任等內容,並辦理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當施工單位帶資建設到合同約定部位,而建設單位沒有履行付款義務時,施工單位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凍結建設單位銀行賬戶,督促其支付工程款;或拍賣該工程及建設單位的其他資産償還工程款,以保障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會同金融部門加強對建設資金的監管。一是非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銀行設立該項目的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簽訂監管協議。銀行按照監管協議審查資金使用情況,防止資金挪用。二是房地産開發項目在預售前,建設單位在銀行設立預售資金專用賬戶。銀行對預售資金的流向和使用情況實施監控。三是施工企業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在銀行設立勞務費專用賬戶。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款時,將一定比例的工程款直接撥入勞務費專用賬戶。四是勞務企業在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支付勞務費時,將一定比例的勞務費直接撥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總之,我們要按照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著力健全長效機制,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逐步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