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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英:《黃河水量調度條例》出臺有兩方面意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6年7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72號國務院令,公佈了《黃河水量調度條例》,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國家關於黃河治理開發出臺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條例的出臺,有兩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是對黃河而言,實現了在法規的層面上,把水法關於水量調度的基本制度落實在了黃河流域實處,建立起黃河水量調度長效機制,極大地促進了有限的黃河水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於提高利用效率,緩解黃河流域水資源供需矛盾和水量調度中存在的問題,正確處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關係;有利於以人為本,統籌協調沿黃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減輕和消除黃河斷流造成的嚴重後果,為當地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和長遠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二是對全國而言,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大江大河流域水量調度管理的立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實踐,為其他流域提供了可供借鑒的成功經驗,具有示範意義,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標,對於實現全國水資源的節約、高效、可持續利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