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條例》制定過程中遵循的幾項原則作簡要介紹:
一是,《條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確處理內部行政行為與提高外部行政效率的關係。黃河水量調度工作涉及面廣、關係複雜,明確相關主體的職責,既有利於水量調度工作的組織領導,也有利於黃河水資源綜合效益的發揮。為此,《條例》明確規範了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庫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等主體的權力、義務和責任。
二是,《條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確處理當前發展和長遠發展的關係。《條例》規定,制定黃河水量分配方案時,應當統籌考慮河道輸沙入海水量和城鄉居民生活、生産及河道外生態環境用水的要求,根據黃河水資源狀況、黃河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及相關省區市取用水現狀和發展趨勢等因素,充分發揮黃河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障黃河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是,《條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確處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關係。處理好黃河上中下游、左右岸、流域與區域之間的關係,是保障黃河水量統一調度的關鍵。為此,《條例》在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以及月、旬水量調度方案等方面,就省與省之間以及相關省與流域之間的協商機制、協商程序等予以了明確規定。
四是,《條例》的制定,注意了常規制度建設和應急制度建設。《條例》從黃河水量調度實際經驗出發,除對正常情況下的水量調度予以了規範外,還專門設置“應急調度”一章,對應急水量調度的實施條件作了規定。